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 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 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 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 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杋构依法行使检査法人财务,监 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 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 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 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 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 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 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 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 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 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 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 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 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 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 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 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 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 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 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 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査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 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 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 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 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 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 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 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 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 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 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 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 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 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 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 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 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 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 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
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 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規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 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杈、荣誉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 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 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 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 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 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 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 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 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 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 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 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