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 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 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 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 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 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 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 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査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 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 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 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仼。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 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 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 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 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 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 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 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 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 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 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 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 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
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杈或者可能妨害物杈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 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 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 并适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 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 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 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 并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 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杈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 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 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 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 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 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 (c)1994-202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 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 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 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 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 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