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国玉制通史第九卷清末·中华尺国 第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 第一节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 建立和发展变化 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 及其与中国封建势力相勾结,清朝统治下的封建社会,逐步变成半 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动腐朽的清朝封建统治者和外国资本主义 侵略势力交相为恶,激化了国内阶级矛盾,加深了社会危机。全国 各族人民面对中外反动势力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思想奴役,从 未间断过反抗斗争,据不完全统计,鸦片战争后10年光景,规模较 大的农民起义就有100多次。咸丰元年(1851年)在神州大地上已 经绵廷了10年之久的许多分散零星的农民起义,终于汇合成了 股震惊中外的斗争洪流。这就是时达14年、势力席卷18省的太平 天国农民战争风暴。太平天国起义,是19世纪中叶中国反封建反 资本主义侵略的农民运动,是中国旧式农民战争的顶峰,也是近代
第二章太平天⑧活律 11 中国人民反抗斗争的第一次高涨 在长期激烈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生死博斗中,太平天国 农民起义的领导人,以天京(南京)为都城,建立了与清朝地主政权 相对峙的农民政权。太平天国政权是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阶级矛 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建立,为制定太平 天国的法律提供了最根本的条件。洪秀全在《太干救世歌》中提出 的:“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①,这是 太平天国法制的本质概括。 太平天国的法制不是出自某个卓越人物的凭空藏造,而是农 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主要成果和表现。它是在残酷的阶级斗争 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也伴随着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逐渐封建化而 逐渐松弛和封建化,直至最后溃灭。 太平天国法制的建立和发展演变,太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道光.三十年十二月(1851年1月)金田起义到咸 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太平军攻克南京前,是太平天国法制的 初创阶段。 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日(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在广西 桂平县金田村庄严宣布起义,“正号太平天国元年”②。早在金田起 义前就表现出“不从清朝法律”的拜上帝会的领袖⑧,在金田起义 时立即颁布五条简明军律。减丰元年二月二十一日(1851年3月 ①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国),神州国光出版社1952年版、上海人民出版 杜1957年版(下问),第1册,第240页。 ②《洪仁升自述》,《太平天国》第2册,第850页 ③幸滨,《中兴别记》卷1,第6页,《太平天国贷料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 2册,第6员
12 中国法制勇史第九参清太·中华民国 23日),洪秀全在广西武宜县东乡称天王,建立了军师和五军主将 制度。闰八月(9月)太平军攻克永安州城后,进行了军政、法制方 面的建设,颁布了《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洪秀全把世人分为 “信实上帝”的“上帝子女”和“敬拜妖魔”的“妖魔卒奴”①。对于上 帝子女,要讲亲爱,要戒杀,戒淫、戒盗、戒贫,对于“妖魔卒奴”即罪 大恶极的剥削者、统治者,必须斩除和剥夺。洪秀全说:“斩邪留 正”是上帝的旨意,上帝叫他用宝剑“斩除鬼魔,但令其慎安杀兄 弟姊妹”②。“斩邪留止”,看起来笼罩着迷离的宗教外纱,而实际上 它却明显地成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初期创建法制的指导思想。这 些条规平时是拜上帝会会众共同遵守的生活准则,起义时遂成为 具有法律效力的、既治民又治军的军事纪律和军律。对于约束起义 队伍、打击各种危害农民战争亨业的犯罪行为,推动农民战争的迅 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咸卡元年月二十五日(1851年12月17 日)天王洪秀全发布著名的封王诏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从封建 社会袭用而来的君主制,以及以军政合一、一线指挥为特征的领导 体制。洪秀全还根据创立新朝的需要,开始“制礼作乐”,领布了《太 平礼制》,规定了一套尊卑“明的等级制度和烦琐庸俗的礼仪制 度,而这些制度都受到太平天国法律的保护。咸丰二年四月(1852 年6月),太平军由广西进入湖南时,以东王杨秀清、西王萧朝贵的 名义连续发表了3篇文告:《奉天讨胡檄布四方谕》、《奉天诛妖救 世安民谕》、《救一切天生天养渝》。其中愤怒地控诉∫消政府用反 动法律桎梏和镇压人民的罪恶:“造为妖魔条律,供我中国之人尤 ①韩山文:《太平犬国起义记》.《太平大国第6册,第864贞。 ②韩山文:《太平天同起义记,《太平天国》第6册,第841页
第二童太平天团法准 13 能脱其网罗,无所猎其手足”,“纵贪官污吏,布满天下,使剥民脂 膏”,“官以贿得,刑以钱免,富儿当权,豪杰绝望”;无情揭露了清朝 政府对劳动人民进行的、极为残酷的司法镇压:“凡有起义兴复中 国者,动诬以谋反大逆,夷其九族”:广泛号召广大群众迅速奋起推 翻以减丰皇帝为首的清朝满洲贵族统治,“兴复久沦之境土,顶起 上帝之纲常”,使“中国有中国之制度”心。这些情况表明,太平天国 起义领导人从一开始就对清朝政府的封建法制持否定的态度,并 在衣民战争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把注重立法的任务提到了议事日 程上来。 第:二阶段,自成丰三年二月(1853年3月)太平天国定都天京 至成丰六年(1856年)秋“天京变乱”前,是太平天国法制的初步发 展阶段。 威丰三年(1853年)冬制定和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最重 要的文件,是太平天国前期革命纲领,也具有太平天国土地立法的 性质。此外,天王洪秀全以及各王颁布的许多诏令、诰谕、命令、条 例等,也都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大平天国立法的基本渊源。据清方 张德坚的搜集,说太平大国有172条刑事法令,现在发现的仅有 62条。这阶段,太平天国法制已粗具规模,它在实现太平天国管辖 区的某些社会改革,保护农民起义队伍的纪律,捍卫农民阶级的合 理权益,镇压敌人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某种发展等方面,都起了 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少带有空想性质的规定,却与社会生活脱节, 因而无法成为现实:至于许多带有封建性质的规定,更是不符合群 众的需要,因而在实际推行中未能起到积极良好的作用,相反起到 《领行诏书》,《太平天国影第1册,第16113页
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养清末·中华民国 消极甚至破坏性作用。 第三阶段,白咸丰六年(1856年)秋“天京变乱”,至同治.三年 六月(1864年7月)天京陷落,是太平天国法制松弛、封建化加深 直至最后覆灭的阶段。 “天京变乱”是太平天国领导人之间互相争夺权利和的内江,是 太平天国政权封建化的必然产物和恶劣表现.天京变乱期间,法制 荡然无存,危害极人此后,太平天国农民战争从前期战略进攻、节 节胜利,走向后期战略防御、节节失败。随着斗争形势的逆转,法制 日渐松弛。在立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上,封建的等级特权性取代着 农民起义初期的朴素平等精神,因而大人减退了作为广人农民意 志的体现的鲜明色彩,大大钝化了它曾起过的积极作用。太平天国 法制处于严重封建化的过程之中。成丰九年(1859年),洪仁升总 理天国朝政后,在句天王洪秀金条陈的《资政新篇以及所发布的 《立法制谊谕》中,提出过改革天国法制、革故鼎新、学习西方的 系列主张,天王亦曾多表同意。何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洪仁开 倾心挽救太干天国法纪、力挽天国危局的势力,最后全部落空了。 他无力阻止天国法制的封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天国败灭。 第二节《天朝田亩制度》中的 土地法令 一、《天朝田亩制度》中土地法令的内容 地主土地私有制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关系的基础,封建君 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社会支柱,是中国长期贫穷落后的基本因素。清 朝法律制度却极力首先加以保护,凡是侵害清朝国家、皇室、贵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