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3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D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D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结目视比色法 山488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田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田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50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50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田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Ⅲ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田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D537 水质氨氯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HU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田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田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H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一气相色谱法 田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田620 水质挥发性肉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U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田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636 水质总氨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田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一质谱法 H6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一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田665 水质氨氨的测定连续流动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田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氨的测定连续流动一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D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一盐酸禁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田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田67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一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氨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田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3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D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D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田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D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Ⅲ700 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D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D733 泄漏和散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一热脱附/气相色 谱一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合成树脂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 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A。 3.2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一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产品)
4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 脂。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受热时熔融或软化,在外力作 用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反应,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不熔的合成树脂,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 A。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 3 /t 产品)
3.5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6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9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1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2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产品)。 3.14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5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 物。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 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 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 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 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7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 项目。 3.18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阴值 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接排放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pH值 6.09.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30 3化学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氨 8.0 所有合成树脂 6 总氨 40 7 总 10 总有机碳 20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聚苯乙烯树脂 10 苯乙烯 03 0.6 ABS树册 不饱和聚酯树脂 丙烯腈 2.0 2.0 ABS树脂 环氧氯丙烷 环氧树脂 12 0.02 0.02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5 0.5 盼醛树脂 环氧树脂 14 双酚A 0.1 0.1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6
6 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 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 项目。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0~9.0 — 2 悬浮物 30 — 3 化学需氧量 6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 5 氨氮 8.0 — 6 总氮 40 — 7 总磷 1.0 — 8 总有机碳 20 —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所有合成树脂 10 苯乙烯 0.3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 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11 丙烯腈 2.0 2.0 ABS 树脂 12 环氧氯丙烷 0.02 0.02 环氧树脂 氨基树脂 13 苯酚 0.5 0.5 酚醛树脂 14 双酚 A(2) 0.1 0.1 环氧树脂 聚碳酸酯树脂 聚砜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