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中国法制勇史兰四卷资唐 铢钱取代了原先种类繁杂的旧钱:二是统一了度量衡,结束了计其 紊乱的局面;二三是出现了长安、洛阳等繁华的商业城市,聚集了八 方珍货,招致了四方客商,此外,隋朝还以西北陆上和东南海上两 路,发展了与少数民族和外树的贸易。隋在内地三干户以上的城市 均设置市署,专门管理地方商业,控制商品的流通和市场价格,这 一措施,既表明隋朝的商业带有浓重的“官方”色彩,又有力地推动 了市场管理法制的健全。茧然现在留传下来的隋律条文这方面的 内容并不多,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序律的有关制度中,感觉到隋律对 其的影响 兰、隋朝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改革 隋文帝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隋王朝的统 治,对前朝实行的诸多制度进行整顿和改革,重新建立了·系列的 制度。 (-)中央和地方的职官制度 在中央职官方面,开皇元年(581),废去了北周模仿《周礼》所 暨的六官,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即尚书省、内史省、」下省。 尚书省负责全国政务,内史省负责起草诏令,门下省负责串查政令 及封数,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在尚书省以下,分设更(掌人并)、礼 (学校、科举、祭祀)、兵(国防)、都官(可法)、度支(财政)、二(掌营 造屯田等)八部。开皇年(583)改都官为刑部,度支为户部。六部 设尚书,总管部务。从此以后,历唐、宋、元、明、清各朝,中央官制基 本沿袭这一制度,只有部分影响不大的改变。另外,中央还设有御 史台(负责监察)、太常(学礼乐)、大理(最高审判机关)等九卿(后 有废置),还有左右卫(学禁卫)、十“府(管府兵)。 在地方职官方面,最初沿齐、周时的州都县三级制。开皇三年
第一章唯朝的立云彬况和立未恨担 7 (583),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上表指出:“当今那县,倍多 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都分领。县寮以众,资费 日多,吏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二,动须方数,如何可 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建议对地方政府应“任要去闲,并小 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隋文帝接受了杨尚希 的意见,罢去都一级设常,实行州、县两级制。对州、县也视实际情 况作了并省,并裁汰了·些冗官。这些措施既可节省政府的开支 也有利子提高行政效率。隋场帝时,改州为郡,仍为两级制。问时, 地方官吏均由中央任命,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强。 (二)府兵制度 府兵制是西魏建立的兵制。四魏、北周的府兵制,起初是兵农 分离,兵民分离,即家属随营,列兵户,不属州县,当军头征战时, 家属亦随之流动。后来逐渐实行兵农合一,将附兵制和均田制相结 合,通过均开制米保证国家的兵源,并加强对农民功役上的奴役。 开阜十年(590),隋文帝颁布诏书,称:“魏末丧乱,宁县瓜分,役车 岁动,未遑休息。兵土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家无 完堵,地罕包桑,恒为流寓之人,竞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凡是军 人,可悉属州县,虽田籍帐,-一与民同。车府统领,宜依H式。”2这 一诏书,将兵户编入了民籍,同隶属于州县,实现了兵民合治。在府 兵的统率上,隋仿照前朝的做法,设肖十一卫,各置大将车,为府兵 最高将领,总隶」皇帝。这种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军制度,在保 证府兵兵源,强化农民的功役负担、集中车事统率权和加强中央集 《隋书·杨尚希传, 《隋书·高拟纪
8 中国法削通史第四卷奢唐 权等方面,均有相当成效 (三)科举制的创立 北朝后期,曹魏以来实行了几百年的九品中止制已遭冷遇,官 吏的选擢开始注意到才干,士族门阀在政治上的特殊权利也不复 存在隋文帝开皇年间,为加强中央集权,正式取消了九品中正制 改而用分科考试的方式来选拔官员,起初命诸州岁贡三人,开皇十 八年(598)又命“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千济 二科举人”①,同时以秀才、明经等常设科目考试选人。“炀帝嗣兴, 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②,使科举制度得到确立。隋朝对选举制度 的变革,扩大了封建政权的阶级基础,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政 治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隋朝的立法概况 隋朝虽统治时间不长,但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朝廷频繁立 法的影响,隋文帝和隋炀帝都比较重视通过制定法律来显示自己 的正统地位,并分别颁布了以他们统治时的年号命名的《开皇律》 和《大业律》。 一、《开皇律》的制定 《开皇律》的制定始于隋文帝改元开皇不久.据史书记载,开皇 元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于同年十月颁行。具体参与定律的 有“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颍,上柱国、沛公郑译,上柱国、清河郡公 ①《附书·高祖纪》. ②《会要》卷七六《制科举》
第一享朝的立去彬况和三去出 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韩溶、比部 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7人。 在颁布法律之时,隋文帝下诏日:“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 于时,放有损总。大饺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斯已极。枭 首辑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 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占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枭银及 鞭,并令去也、贵两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亲。流 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岁.交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条日其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花,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 或非远,万方西辟.知吾此怀,”2这篇诏书,表明了隋文帝变革法 制和减轻刑罚的追求, 这部法律须行之后,附文帝鉴“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 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等悄况,诏令全母“敦 理辞诊”,规定“有任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 诣阙申诉。有所未惬,昕登闻鼓,有词录状奏之”,试图用直诉 制度来纠正司法偏颇的弊病。 到了开皇-年(583),隋文帝览阅刑部的奏文.发现断狱的数 量仍达力条之多,认为这是法律还过严密断刻的缘放,以致人们 稍一不慎·即身陷法网、于是命令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对 《开皇律重新修订,所世所称的开阜律》,~般均指此次修订的 隋书·刊法志; 帝书,刑法&、 多隋·刑法志
10 中同法制通史第四卷陸浩 新律。 《降书·刑法忘》记载,纶过开皇二年的修订,“除死罪八十一 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干余条,定留唯五百茶。几十二卷.”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这十二卷的名称是:“·日名例,二曰 卫禁,三日职制,四曰户婚,五日厨库,六日擅兴,七臼贼盗,八日 斗讼,九日诈伪,十日杂律,十一日捕广,十:日断狱。”至此,中国 封建社会中期法典十:篇五百条的框架结构已基本确定。 二、《大业律的制定 隋炀帝继位之后,初时仍沿用开皇制度,并未立卸史定法律和 其他制度,如在大业元年(605)闰七月丙子所城的一份诏书中,仍 提出“其国子等学,亦宜申明旧制0,此时离他登基已有-·年。大 业二年(606),汤帝命牛弘等人更制《大业律》,次年律成、人业三乍 夏四月“甲申,颁律令,大赦天下,头内给复三年。”2 关《大业律的篇目,《隋书·刑法志》记为十八箱,《唐六典》 注、《玉海》与《资治通鉴》均采此说,而月《隋书·刑法志》和《唐六 典注都列举北了卜八篇的全部篇名:“一日名例,二上1工它,二】 违制,四11请求,五日户,六日婚,七日瘦兴,八口告劾,九日贼,十 曰盗,十一上1斗,十H捕心,十一了仓车,十四既牧,十五日关 市.小六们杂,七日诈伪.十八国断狱。”惟《隋5·经籍志称 “《夫业律为十卷”,后者显属误记。 隋场帝以《大1律取代《开呈律》,是出于他认为文帝时的法 了.。嘴仍·均帝红 之隋书·刑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