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装载机的 所有权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转移 般来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它的 风险就应当有它的所有人买受人承担了, 如果此时标的物被法院扣押,买方是不 能向卖方主张权利的。 本案中乙方到底有没有将转载机的所 有权转交给甲方呢?
法理分析: 本案焦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装载机的 所有权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转移。 一般来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后,它的 风险就应当有它的所有人买受人承担了, 如果此时标的物被法院扣押,买方是不 能向卖方主张权利的。 本案中乙方到底有没有将转载机的所 有权转交给甲方呢?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 为界限,那么在动产交易中,在法律没 有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移交 给买受人是否意味着这就是“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出卖 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 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 为界限,那么在动产交易中,在法律没 有特殊规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移交 给买受人是否意味着这就是“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出卖 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 有权的义务
单纯地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看成 “交付”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出卖者仅 仅交付给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而没 有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是不 能认定其完成合同法133条规定的“交付 “义务的,即所有权转移义务的
单纯地将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看成 “交付”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出卖者仅 仅交付给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而没 有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是不 能认定其完成合同法133条规定的“交付 “义务的,即所有权转移义务的
丙公司处于乙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 即代理乙公司履行将标的物装载机所有 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即甲公司凭提 车证明提车,而代理人丙公司将转载机 转交给买受人甲公司,这样就完成了转 载机的所有权转移。这一转移行为双方 并没有约定转移期限,也就是说,买受 人可以随时凭单据来提车。 事实上,买受人与出卖方代理人并没 有发生这一转移行为,所以,装载机的 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乙公司负有的 合同交付义务仍未履行,那么它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丙公司处于乙公司的代理人的地位, 即代理乙公司履行将标的物装载机所有 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即甲公司凭提 车证明提车,而代理人丙公司将转载机 转交给买受人甲公司,这样就完成了转 载机的所有权转移。这一转移行为双方 并没有约定转移期限,也就是说,买受 人可以随时凭单据来提车。 事实上,买受人与出卖方代理人并没 有发生这一转移行为,所以,装载机的 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乙公司负有的 合同交付义务仍未履行,那么它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案例三 案情: 1997年4月21日,中天商场与利得食 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 同,总价款为50万人民币,由利得食品 公司于5月1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用公路或 铁路运输方式付给中天商场,5月20日之 前全部货物必须运到中天商场所在市 合同签订后,中天商场即筹备贷款,银 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 保
案例三 案情: 1997年4月21日,中天商场与利得食 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 同,总价款为50万人民币,由利得食品 公司于5月1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用公路或 铁路运输方式付给中天商场,5月20日之 前全部货物必须运到中天商场所在市。 合同签订后,中天商场即筹备贷款,银 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