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法律赋予登记以以公信力,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置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于不顾。 这一制度只是在善意第三人与真正权利人 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以 维护交易秩序,真正权利人虽然丧失了物权, 但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如 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有过失时,还有权要求登 记机关赔偿损失。
案例二 案情: 1999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 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总价 款33.9万元;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乙公司交给甲公司提车证明一份 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
案例二 案情 : 1999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 司卖给甲公司某型号装载机一台,总价 款33.9万元;甲公司履行了合同义 务后,乙公司交给甲公司提车证明一份 及装载机合格证、钥匙
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车寄存于丙公司, 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 车证明提车,双方未约定提车期限;乙 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 同年11月1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 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该装载机转让给了 丁公司。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 协议,丁公司以上述装载机作价3 4.1万元抵顶其所欠货款
同时双方又约定该车寄存于丙公司, 由甲公司找到装载机用户后由用户凭提 车证明提车,双方未约定提车期限;乙 公司作为卖方为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 票。 同年11月1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 达成协议,甲公司将该装载机转让给了 丁公司。24日,丁公司与戊公司达成 协议,丁公司以上述装载机作价3 4.1万元抵顶其所欠货款
当戊公司派用户持提车证明等手续到 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 被某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 8日查封,后又于2000年1月20 日将该车扣押。戊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 分别通报给了丁公司、甲公司 司 同时,戊公司通过丁公司、甲公司向乙 公司交涉,希望他们再提供一台相同型 号的装载机替代履行
当戊公司派用户持提车证明等手续到 丙公司提取装载机时,发现该装载机已 被某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 8日查封,后又于2000年1月20 日将该车扣押。戊公司迅速将上述情况 分别通报给了丁公司、甲公司、乙公司。 同时,戊公司通过丁公司、甲公司向乙 公司交涉,希望他们再提供一台相同型 号的装载机替代履行
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0年8月8日,乙公司回函以 与甲公司办完转账手续、交付提车证明、 指定交货地点后,该装载机财产所有权 即已转移为由拒绝了戊公司和甲公司的 要求。2002年11月20日,戊公 司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第三人 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丁公司、甲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