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3 想。 就宋王朝而言,由于儒家知识分子一士大夫以群体的姿态 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成为左右宋王朝政治局势的决定性力量,因 此,对其法律思想,尤其是立法总想及其法律意识的考察,必然 涉及到宋朝皇帝及其士大夫两个方面,现分述如下。 一、皇帝的法律思想 有宋一代,懂法和讲究法律是自太祖、太宗到南宋高宗、孝 宗、理宗的.个悠久传统。就其法律思想的范围而言,可分为三 太类:一是直接论说如何立法的理论,二是有关治世安邦的法的 一般理论,如对法制建设的重视、重惩贪墨等,二是有关调整某 些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思想。这者之间既有一定的区分,又互相 关连。它们作为个整体,共同制约着宋王朝的立法活动,并对 宋朝的法制建设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现择其要者,申说为六 个方面。 1.“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从法律上肯定强化中央集权制的 措拖 所谓“并为之防,曲为之制”,语出李秦《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十七,意为制定一些条条框框,把人们的手脚加以束缚,并使 之互相牵制和制约,以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这·指导思想的 贯彻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从理论上总结五代十国以来君权芳 落的历史教训,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制在加强中央集权制中的重 要作用;第二,把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一一贯彻到政治、经济、 车书、文化、司法诸方面的制度之中。 宋朝初建之时,太祖、太宗对五代以来统治者内部的篡夺之
24 中国洁制通史第五卷宝 风甚为担忧,为防范其重演,太祖赵国胤在即位之后,于政治、军 事、财政经济诸方面的立法都贯穿着一个总原则:以防弊之政,为 立国之法。史称:“国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未习,历变多而虑 患深D 太宗在他的即位诏书中称:“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 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这几 句话是对太祖在位十七年来所有政治、军事设施的微妙用意,即 精神实质的概折。邓广铭先生说:“(太宗)诏书中‘谨当遵承、 不敢逾越’两语,并不表明宋太宗对其令兄要做一个‘善继人之 志、善述人之事’的人。而是他也体会到:‘事为之防、曲为之 制',实在是巩固政权最可取的一个法宝。所以他不但继承了这· 法宝、而且还从各个方面加以发展。” 牵制作用的充分利用,表现在行政立法上为中央和地方行政 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如中央的“二府”、“三司制”,地方上的知州 通判连署制及“儒臣知州”等,内容已如前述。现再就宋王朝厉 行中央集权制于立法、司法上的表现略加申说。 先就立法而言,宋王朝强化中央集权的典型表现是编敕活动 的增加及敕在法律体系中的极高地位。《宋史·刑法志》称:“宋 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敕的地位、敕 与律的关系留待下面详述(参见立法活动),但就敕的特点而言, ①(宋会要辑》帝系11之12. ②幸兼《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义可参见(全宋文》卷60太宗一“即位谕君 臣诏”。 ③邓广铭、漆侠著《两宋致治经济问题》第16页,知识出板社1988年11月出
第章立法思想与立去清克 25 由于它是对特定的人和事临时发布的诏旨,故其有着鲜明的灵活 性,也是体现皇帝意志的极好表现形式,故敕令的广泛适用,是 中央集权制强化在立法上的极好说明。 再就司法而言,宋王朝为强化中央集权制而采取的措施有红 点:第一,加强对地方上死刑案件的复查与审理。《宋史·刑法 志》称: “先是,藩镇跋色,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 那按复之职凌矣。建隆三年,令诸州奏大降素,须刑部详复。 寻如旧制,大理寺详断,而后复于刑部。凡诸州狱,则录事 参军与司法橡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薇罪,皆有官以相复 。” 第:,中央和地方均设置专门的机构以控制司法权。中央除由刑 部详复外,太宗时,特十禁中置审刑院,专门负责审复各类重大 案件。史称: “帝(指太宗)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置审刑院于 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 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天理寺、刑部断复以闻。乃下 审刑院详议申复,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 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心 地方上,测于各路置提点刑狱公华,负责监督州县的司法活动。 《宋史·刑法志》说: “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因 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减不实, ①《宋史·刑法志》
26 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枣 长吏则勃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勤从事。”① 第三,皇帝躬自折狱虑囚。所谓“虑囚”,又称录囚,指皇帝或其 指派的司法官员对已审未决或审理已决的案件进行疏理,平反冤 曲、纠正错案的制度。虑囚,始于汉,盛于唐宋。尤其是有宋一 代,虑囚之风犹盛。通过虑囚,一是可使最高统治者了解狱情,并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及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借以彰现皇帝的仁慈与 圣明。二是虑囚就其实质来说,乃是皇帝自断案件。在一定意义 上说,某些冤假错案确因最高统治者的参与而得以纠正。但就其 深意来说,宋之虑囚的盛行更应x、行中央集权制的方面去理解 因为它向人们召示着这样一个书实,皇为最高司法官,其轻 重取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史称:“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 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②第四,为防止 胥吏“旁缘为奸”,宋王朝除皇帝亲自决狱外,还严令各州长官亲 审重大案件。《宋史·刑法志》称: “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 烛见隐微。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 骨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芟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 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帝(指宋太宗)尝谓宰相曰: “御史台,阁门之前,四方纲准之地。顿闻台中粕狱,御史多 不躬亲,垂帘雍容,以自尊大。潮按之任,委在胥吏,求无冤滥, 岂可得也?'乃诏御史决狱必亲躬,母得专任胥吏。”@ ①宋史·刑法志》。 ②宋史·刑法志》。 ③《未史·刑法志》
第一章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27 第五,为防止朝中大臣专权,于监察制度上实行“台谏合”的 原则,许御史台“风闻言事”,用人上则使具有不同意见的人互相 牵制,名之日“异论相搅”。台谏乃是御史台与谏院的并称。御史 台创立于秦,机构独立于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发展,于 唐H臻完善。史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其职责为“学邦国 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止朝列”,心下设御史若干人,其体工作 程序是:“凡中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事言于大夫,大半则力幅奏 弹,小书则署名而已。”②其实,尤非是代表君主纠察百官。谏院 则设自唐,但北宋之前,机构不独立,其成员左石谏议大夫、左 右补阙、左右拾遗等,则为宰相衙」中书省、门下省的属官。其 职责是“规谏讽谕”。③唐时,谏官主要是以皇帝为监督对象,故 其监察制度的侧重点在于防止皇帝犯错误。宋则不然,至少到宋 仁宗时期,谏院已成独立机构,谏官亦由皇帝亲自挑选和除授。④ 其职责为“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首司并有 违失,皆得谏正”分这说明,宋时谏官的职责,已由唐时的监督 皇帝而转向本朝的监督华相和百官,其职权大为扩展。 概括说来,宋代谏院的变化有三,·是谏院独立,其书权与 御史台混同,在米人的眼光中,“台谏”两字几成问义语、如真宗 时,以同知院迁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的吕诲在奏章中说: ①《大唐六典》卷13御史片。 ②《大唐六典》卷13御史片。 ③《十再六典多卷8门下省。 ①史载:庆历二年(1043)三月和四丹,徇笔亲自除授欧阳整、余靖、上素、蔡 袭为谏官。见李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0,庆历三年三月、四月记事:洪迈《容 斋随笔·三笔》卷14亲除谏宜条。 ⑤《宋史·职官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