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中四法制通史第五卷不 为“计省”,三司使则号为“计相”。 这样一来,宰相的职权便是极其有限的了。司马光《涑水记 闻》卷三称: “太祖时,赵韩王普为宰相,车驾因出,忽幸其第。时两 浙王钱做方遣使致书及海物十瓶于韩王,置在庑下。会车驾 至,仓卒出迎,不及屏也。上顾见,问何物,韩王以实对,上 曰:‘此海物必佳。’即命启之,皆满贮瓜子全也。韩王惶恐, 领首谢曰:‘未发书,实不知。”上笑曰:‘但取之、无虑。彼 谓国家事皆由汝书生耳。’因命韩王笑而受之。韩王东京宅, 皆用此全所修也。” 其二,右文重儒,以振传统文化之三纲。汉儒刘向在《说苑 ·指武》中说:“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加强中央集权,历来有 两手,一是用武力征服,二是用教化熏染。太祖、太宗昆仲本出 身武夫,固于“马上得天不”之道理不谓不知,因此,伐南唐征 北汉当是其武力征服之举,然而他们的武功若与汉武帝、唐太宗 相比,则相形见拙,独于文教方面,则史可称焉。太祖建同之后, 很快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享有“性好艺文”①的称誉, 太宗更以“锐意文史”而见著史册②;真宗则“道遵先志,肇振斯 文,于是右文崇儒便成为宋廷的基本国策。 这项基本国策从客观上来说,当然是极大地推动了宋代文化 的发展,但从问题的实质看,右文崇儒意在通过对唐末五代以来 ①是曾《能改态漫录》卷4崇政殿说书。 ②.《宋朝事实类苑)卷2祖宗圣训·太宗皇帝 ③《册府元色》序
书一章立法型想与立法活边 19 “王风寝微”①、“二纲不立”世风的矫正,重新振兴传统文化中的 “兴王镶夷”之道,重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伦理道德之权威, 以重整和稳定社会秩序。②对此,太宗父子其言甚明、宋太宗说: “丧乱以来,经籍散失,周孔之教将坠于地。联即位之后, 多方收拾,抄写购莱、今方及数万卷,千古治乱之道,并在 其中矣。”通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辛西 条载宋真宗所撰《崇儒术论》称: “儒术污隆,其应实大;国家崇替,何莫由斯。故秦衰则 经籍道息,汉盛则学校兴行。其后命历迭改,而风教一揆。有 唐文物最盛,朱梁而下,王风接微。太祖太宗不变弊俗,崇 尚斯文。朕获绍先业,谨遵圣训、礼乐交举,衡术化成。” 应当说,历行中夹集权,本是光秦诸子中儒、法两家所共同 侣导的思想。然就程度而言,儒法相较,倒是后者更甚。秦汉之 际,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从建立到进一步凡卤,体现中央 集权精神的郡县制终于取代分封制而牢固地确立下来。与此相适 应.汉儒筐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说”对先秦儒学进行 工李静《续资治通签长编》程79,大中单符五生十月辛酉、 ②术延的右文政策。具体表现为:尊师重道。优礼儒生:网罗人才、选拔俊度: 勤奋好学,刻苦读书。参见姚减艇主编《宋代文化史》第-章,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 年2月出版。 借鉴李唐覆灭之教训,复兴儒学,重振纲常是宋初君面的片问认识,范祖西在 《唐鉴》卷11中说:“唐有天下儿三百年、出汉以来,亨国最为K久。然到不立,无 父子君臣之义,见利而动,不顾其亲,是以上无教化,下无廉靴.”石介对此,也有批 评,见《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8唐鉴序。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15:程俱《台故事》卷1
20 中国注制通史笔五卷公 重大改等。从此,原来那些为诸候分封制度服务的“礼乐”、“名 分”,衍化为较为系统的、为中央集权大一统眼务的“三纲五背”, 其精神成为封建正统儒家学说的核心内容,也对国家的统一和民 族凝聚力的维系起了重大的作用。 然而,自汉以来,佛学东浸,道教大兴,其声势骎骏然凌驾 于儒家之上。盛唐以雍容大度之态优容佛老二学,固然从文化的 繁荣方面言之,具有不可磨灭之功,但是,释老两家在伦理道旅 方面,毕竟与儒家的人伦之道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尤其是唐末五 代以来,王道复微,君臣之义不影,杜会动乱不止,危害封建中 央集权制的社会离心力愈演愈烈。因此,重振儒学,收拾人心,吸 取佛老学说之精要,重塑儒学之理论,便是宋人的当务之急。 由此而论,宋廷的右文崇儒政策,其立意实为厉行中央集权 而设,它从客观上一方面促进了宋代文化的繁荣,另一方面也为 宋代理学的产生提供了政治上的条件和保证。当然理学的产生和 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间不乏曲折和波动。但统治 阶级于此过程中所倡导的人伦教化之风,视三纲五常为宇宙之根 本,民彝之大节,每每以“天理”呼之,的确对宋王朝中央集权 制的维护,于人心教化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综上,宋代统治者吸取唐、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平密 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专权独裁, “半为之防,曲为之制”,心制订了一整套集政权、兵权、财权、司 心宋太亲以别谋取代了其兄的皇位后,第二天戴在一道语书中说:“先皇帝创业 重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心定,物有其常。蓬当遵承,不敢游德.”见 《续资治通鉴长瑞》卷17
第一率立店思想与立法活拉 21 法权于中央的“祖宗家法”,①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 皇权的种种因素,使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以至于使 范祖禹备加赞赏,他说: “惟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臀之 使指.藩方守臣,统制列城,付以数千里之地,十万之师, 单车之使,尺纸之诏、朝召而夕至,则为匹夫。是以百三十 余年,海内晏然。”② 应当说,宋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制而实行的三项主要措施:收 地方上的政权、财权(钱谷)、兵权,悉归中央,及后来实行的加 强禁军制度、以文臣知州、建立通判、转运使制度等,的确既为 统一政治局面的形成和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也 对有宋-·代的立法及法律形式的多样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 由此而产生的弊端,南未时已为叶适、陈亮、朱点等人所诟病。如 海翁朱子对学生讲解历代承袭之弊,感发时事说: “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遵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 也收了,黄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 骑所过,莫不清散。回 第二节法律思想 宋朝既是我!时封建统治者上分重视法制建没的一个重要史 李释《续资治通鉴长端卷8.元柑八年:月了亥 )《范太史集》卷22转对条上四事状。 (南宋)黎菊德编《米子语类,卷128、第3070页、中华书局点枚本,1991 年3月出版
22 中国法制通火第五卷米 时期,也是法律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著名法律吏学者徐道邻先 生说:“宋朝的皇帝,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的朝 代都多。北宋的太祖(960~975)、太宗(976-997)、真宗(998 ~1022)、仁宗(1022~1063)、神宗(1068~1085),南宋的高宗 (11271162)、孝宗(1163~189)、理宗(1225~1264),这八 位皇帝,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上,都曾经有不少的贡献。有这 么多的皇帝不断地在上面督促,所以中国的法治,在过去许多朝 代中,要椎宋朝首屈一指。”① 《比较法律传统》一书的作者格伦顿说:“当著名的社会学家 马克斯·韦伯将其注意力转向世界法系的研究时,他看到每·一法 系的形成都曾决定性地受一批特定的领头人物的影响。他把这些 人称为法律名流'。伊斯兰、犹太和印度世俗社会的宗教法系, 则是由神学家们形成的。英国的普通法却是法官们的作品,布莱 克斯通称这些法官为法律的活的宣示者'。另外,如同我们所了 解的,欧洲太陆法律通过优秀法学家的成果也获得了独有的特 征。”②中国古代固然不具有专门的职业法学家及西方法学意义上 的“法律名流”,但与此相映成趣的是,宋代的统治者及士大夫 恰怡有着类似的功能。宋代法制作为社会的土层建筑,当然是该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结构的反映,但法律的制定毕竟是 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故此,对宋代法制的考察不仅要揭示 其产生的客观基础,同时也要注意统治者的法制意识及其立法思 个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第9一90负,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8月出版。 ②[美格伦额、戈登、奥萨魁著《比较法律传统》,第55贡,米链、贺正方、 高湾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93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