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中国法制重史第五卷宋 “台谏者,人主之耳目,中外事皆得耳目、盖补益聪明以防壅蔽。④ 仁宗嘉坊元年(1056)因“进不以道”而“深疾言事宫”的宰相 刘沆说:“自庆历后,台谏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无当否悉论之, 必胜而后已。”②二是职权扩大,监督对象由皇帝转为宰相及百官。 三是兼有御史传统的“风闻言事”之特权。 台谏当权混“,在政事堂之外,俨然另立一个中心,以至于 史有“考宋之立国,元气在台谏”之语。宝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根本的原因仍应从宋初的立国大计 “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中去寻找。宋初,厉行中央集权,侧 重点在于削减地方藩镇的割据势力,这是解决外重的问题。史书 中所谓的“稍夺其权”,其实就是梢悄地剥夺地方节度使兵权、财 权、政权的意思。待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理顺后,朱廷解决问 题的重点必然由外重而转向内忧。所谓内忧,意指两点,一是朝 中大臣擅权,二是朝中发生政变。对此,太宗忧虑重重,史有明 言,他说:“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 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④ 正是为了解决内忧,亦即内重的问题,宋廷才奉行台谏合一 的原则,许言官风闻言事。对此,苏轼说的十分明白,他在《上 神宗皇帝书》中写道: “古者建国,使内外相制,轻重相权。如周如唐,则外重 0《宋史多卷321吕海传 实幸森《线资治通鉴长编》卷184,嘉祐元仟九月癸卯条。 ③《宋史」卷390列传149,附论. ④邓广铭主编《中国历史大百科全书·历史卷·辽宋西厦全史,第23页,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年5月出饭
第一享立法思想与立法洁现 29 而内轻。如秦如魏,则外轻而内重。内重之弊,必有奸臣指 鹿之患。外重之弊,则有大国问鼎之忧。圣人方盛而虑衰,常 先主法以救弊。我国家粗赋籍于计省,重兵聚于京师,以古 揆今,则似内重。恭准祖宗所以深计而预虑,图非小臣所能 臆度而周知。然观其委任台谏之一端,则是圣人过防之至计。 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读诤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修以来,未 尝罪一言者,纵有薄黄,荧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 采所亲,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 宰相待罪。故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来风旨而已。圣 人深意,流俗岂知。台谏固未必皆贤,所言亦未必皆是,然 须养其锐气而借之重权者,岂徒然哉,将以折奸臣之盟,而 救内重之弊也。”0 有宋一代,可以说最高统治者最为害怕的,是在朝的大臣之 间或大臣和一·般士大夫之间结合成派系或朋党,以致成为中央集 权的一个分割力址。仁宗曾嘱附辅臣说:“所下诏,宜增朋党之 戒。”心故在中央高级官僚的任用中,宋廷一贯奉行互相牵制的原 则。如真宗朝既重用丁谓、王软若,又用其对头寇准。史载:“真 宗用寇准,人或问真宗,真宗日:‘且要异论相搅,即各不敢为 非。’” 对于这套赵宋家法,宋人体会颇深,日公弼就曾说过:“谏官、 御史,为陛下耳目,执政为股肱。股肱耳日,必相为用、然后身 ①《苏轼文集》卷25,第2趼,第740页。 ②李煮《续资治通鉴长端》卷7,天圣七年三月癸未条。 ③李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熙宁三年七月条.这是曾公亮想推动神宗起 用司光为框密使以牵制王安行,引耸宗朝故事时所追忆的一段话
30 中国活制通久第五卷宋 安而元首尊.”① 2.“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翻开史书,人门会发现一个有趣的历史现象,即宋王朝的开 国皇帝太祖、太宗兄弟虽以武开国,但却以重视法律、推崇法制 建设而为后人称道,以至于当代的法律史专家徐道邻先生说:“中 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 宋朝皇帝对法律的重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太祖、太宗、仁宗等十分重视和懂得法律,对法制的 作用,认识十分清晰。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太宗则反复告诚臣下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 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w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一百四十三庆历三年九月条记载宋仁宗的话说:“法制立,然后万 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宋神宗则说:“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 立法足以尽事”,意即法来源于理,如果人们能体道通理,则立法 就可以对付天下所有的事情了。@宋神宗所说的“道”,是一个抽 象的法理概念,其具体内容何指,史籍并无明文记载,但若结合 当时的社会形势,可大体判断,神宗的这番话是为他支持王安石 变法修律、实行新政服务的。或许,这个“理”就是指的变法图 强之理。结合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大规模的立法实践活动,可 ①1宋史》卷311吕夷简传,附公子传, ©《中国法制史论巢》,第89贞,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8月出版。 国《宋大诏令巢·刑法上》花200,中半书局1962年出版。 国李攸《宋朝事实·兵刑》卷16,第241页,出自《丛书巢成初编,商务印书 馆印行。 ③《宋史·刑法志》
第一章立法思牌与立法活边 31 以说神宗是十分重视和懂得法律的。 第二,于法律修定之时,多所是正。从《宋史·刑法志》的 记载看,从北宋到南宋,都有皇帝直接参与法律的订正。史称:宋 神宗“元丰中,始成书二千有六卷,复下二府参订,然后颁行。帝 (指神宗)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义日:‘禁了 已然之谓敕,禁上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 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 元丰修法定律,规模宏大,卷轶浩瀚,但由于律文内容散佚, 我们已无法详知神宗是怎样亲自修正和裁定法律的,但从这段仅 存的史料看,说神宗重视法律且有法律的专门知识,大概是不为 过的】 再看南宋。史称: “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 拔阅,(意谓孝宗尽心于百姓被讼的事,每年亲自复审狱案, 总是事先就命令该膏官吏呈上有口供的案卷润览)然后决遣。 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汀正之。丞相赵雄上《淳熙条法事 类》,帝读之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日:‘恐后世有算及舟 车之讥。’(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司法部门更定律令,必定亲 自为它订正。丞相赵雄呈上《淳熙条法事类》,孝宗读到证收 骡马、车船以及订立契约文书等税时,说:“恐怕后世对我有 证税扩及车船的讥笑”)《户令》:‘户绝之家,许给其家三千 贯,及二万胃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绝,及二万贯乃 取之,是有心利其财也。’又《捕亡律》:‘公人不获盗老,司 全金。’帝日:罚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财纵盗也。’又:‘监 司、知州无额上供者赏。”帝曰:‘上供既无领,是白取于民
32 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 也,可赏以诱之乎?’并令剂去之。其明审如此。(这段话的 意思是说,按照户令:“绝户人家,准许留给其家三千奇,其 家产到二万贯的,留给多少,奏请皇帝裁决。”孝宗说:“人 家不幸成了绝户,家产到二万前就给取过来,是有心育图人 家的財产。”又《捕亡律》规定:“管捕盗的官吏如捕不到盗 殿,就罚款。”孝宗说:“对不尽职青的官吏只珂款而不治罪 是促使他们受财而故意放走盗贼。”又:“监司和知州等额外 上供者受黄。”孝宗说:“上供既无限额、是白取人民的财物, 可以用笑赏诱使他们这样做吗?”送诏令一并删除。孝宗明察 如此。) 第三,得导律学考试,注重司法官员的法律素养。 司法审判工作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名誉和地位,其质量 的良窳直接关联到社会的稳定及封建国家命运的长短,所谓此 “生民之司命,天心向背,国祚修短系焉”。故宋朝最高统治者对 司法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王应麟《玉海》与李焘的《续资治通 鉴长编》载有宋真宗的三段话,可以视为天水一朝最高统治者重 视司法官员选拔质量及政刑的典型材料。真宗说: “列碑任人,治民为要,群臣投命,奉法居先.”① “法官之任,人命所悬。太宗常降诏书,诸州司理、司法 峻其秩、益其俸。网 “邦家之事,政刑而已。政今一出,为安危之基;刑辟一 ①《全宋文》第7册,第129页,巴置书社1992年9月第1饭, ②李常《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减平三年元月乙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