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 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 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 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 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 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 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 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 者重审。 ◼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 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 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四、管辖基本分类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四、管辖基本分类 ◼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定义 ■二、一般规定 ■三、专门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第二节 级别管辖 ◼ 一、定义 ◼ 二、一般规定 ◼ 三、专门管辖 ◼ 四、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
一、定义 ◼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
二、一般规定 (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 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一般规定 ◼ (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 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级法院: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案件。 ◼ (三)高级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四)最高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