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到示村茂罗第-参收是起 子、臣侵害父、君的极端行为,魏律将以严刑处罚,不在宽赦之限 君臣父子概念的直接人律,既显示了君权父权的连体运行,也可透 视出法律对君主专制与宗族血缘地位的坚决维护。由此看来,儒 法两家在维护伦常这点上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非但互不排斥,而 且互相融合,札法成为维护伦常的共同手段。 此种儒法趋同的走向,发展到秦律体现得更为清楚。这至少 可以通过以下二个方面得到印证。 其·,在罪名认定上重视伦理犯罪,保护亲权,重惩不孝。在 中国古代的政治、伦理思想中,孝是最重要的观念形态之-·,它辐 射姐宗、父母、夫妇、兄弟,烟亲、朋友、师长、上下诸种社会关系,范 围无比广大,成为构成社会网络的最重要的·个结,因此占代法律 对不孝罪的认定与严惩,由来已久。《孝经·五刑章》云:“五刑之属 千,而罪莫大于不。要君者无上,非圣人无法,非孝者无亲,此 大乱之道也。”《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日不孝 之刑,二曰不滕之刑,一日不蝴(姻)之刑,四日不弟之刑,五曰不任 之刑,六日不恤之刑,七日造言之刑,八日乱民之刑。”其中首要之 刑就是“不孝之刑”。魏律中的“子弑父,臣弑开”为不孝之极,做 “有常刑”。魏户律规定赘娟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即使一代 以后允许为官,仍需注明其先辈的赘婿身分。在奔命律中,赘婿的 身分与地位被进·步贬低,P这种对赘婿法律地位的剥夺,所依据 的价值观念就是对夫权的维护。展读秦简,也可以清楚地发现秦 律对不孝罪的重惩原。当免老之人起诉某人不孝,要求宫府判 律规定见《睡虎地茶慕竹简》第293294页
省宣 9 处死刑时,官府则应不受“:有”之限,立即逮捕不孝者,勿使逃 递.此规定的实际执行在《封诊式·告子》爱书中得到了印证:某 里土伍甲控告亲生子不孳,请求处以死刑。官府当即捉拿不孝子 归案,认定其不孝之罪。②应当指出,免老之人与父亲指挖某人或 其子犯有不幸之罪,请求处以死刑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依 据。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载有秦律对不孝罪的明文规 定:“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 且。”③可见弃市是对不孝罪的最重惩罚,其次是黥为城旦,“殿大 父母,黥为城旦春。”王汉律也规定不孝者弃市,®显系与秦律一脉 相承。 对于侵犯伦常关系的通奸、和奸罪,茶律同样严惩不贷。如规 定同母异父者通奸,处以弃市。飞汉律称此罪为“禽兽行”,同处死 刑。居丧期间的和奸罪,也是秦律的惩罚对象。汉初,杜县女子甲 在为其夫守丧期间,与人在棺后房中和奸。此案上谳,议罪时被廷 尉议以“不孝”与“敖悍”之罪。案例引律时冠以“故律”,並然是 秦律规定。武帝元鼎元年(前116),堂色侯陈季须“坐母公主卒 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可见汉律中的“未除服奸 工《睡虎地茶蘑竹简·法律答问》,第95页、 同上第263顶 3张家山汉简释文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淋将)释文一》,《文物)」995年第 3期 3问①.第184- 心《议书离山传》:“太千,坐告父.不孝弃市“ 6同①,第325央 ”,同③。 今《议书:商惠商后文功臣表》
10 十可去材派史第二卷晓过奏认 罪,也脱胎于秦律。 对于在家族伦常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夫权,秦律同样体现了明 显的维护功能。例如丈夫酸伤悍妻,应处以耐刑。四在对文夫殴 伤悍妻实施法律惩罚的另一面,也可以看出至少法律赋丈夫以殴 妻权,只是不允许殴伤。张家山汉简所见秦律对凶悍罪的规定更 为明确,女子“敖悍,完为城且春,铁额其足,输巴县盐(盐官)”⑨ 意即女子犯凶悍罪,判处完城日春刑,戴上铁镣,输往巴县盐官处 服役。凶悍入罪的反面,当然就是要求女子温顺贤良,言行符合儒 家的道德规范。 其二,在刑罚原则上,赞穿等级观念,同罪异罚,刑有等差 “壹刑”是商鞅提出的著名的刑法思想,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基本原 圳。一是“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 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全二是功不抵罪:“有功于前,有败丁 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 以其数断。"①然而在秦律中,这两个原则已经被同罪异罚、刑有 等差所取代。秦律诉讼程序规定,诉讼双方于诉讼伊始,需要申明 自己的姓名、身分、籍贯以及是否有前科,是否经过赦免,此称“定 名当里”。$汉律中的“状辞皆口名、爵,县、里、年、姓、官禄”,心故 ①《悟虎地索桌竹简·法律答向》.第185页。 米家山议能释文小组《汉胺张家山议简(经濑书》释文》,文物》199年第3 期。 《商君书·赏刚》 0同上, 《虎地幸盘竹简封诊式·行鞠》,第247班 《后廷新简2EPT68.34
绪言 11 然是此规定的具体化。在诉讼时申明自己的爵位与官禄非同寻 常.因为这意味着在判决与执行上,有爵者与官吏将享受到等级制 保护下的法律特权。例如上造、公士同犯“为故秦人出、削籍”罪」 上造处以鬼薪,公士处以城旦,①爵高一级的上造明显受到优待 又如官史与非吏者同犯擅领军粮罪,官吏罚以二甲,撤职永不叙 用,非官吏则罚戍边二年,在判决执行上,有爵者不仅可以亨受 赎刑特权,甚至还可以以爵抵罪。事实上在商鞅自己的思想中已 经出现了对功不抵罪原则的背离:“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 白级以下,有刑罪则己。”表明秦律的刑罚原则心由蚊初的刑 无等级而演变至刑有等差。汉初,在此原则的影响下,有爵者自 吏的法律地位与特权得到进.步确认:“爵五大夫、更六百石以上 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瓷械者,皆领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 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春者,皆耐为鬼薪,白粲。”④ 确立尊卑贵贱长幼之序,维护等级制度,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 一个重要特征。后世法典中对卑犯尊、贱犯贵、幼犯长、妻犯夫行 为的不平等规定,正是佛家刑有等差思想作用丁法律的结果。值 得注意的是,在秦律中除前述不孝罪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些与上 述行为对应的罪名。如卑犯尊有“也妾牧(谋)杀士”,”幼犯长有 心《睡虎地泰草竹简·茶作杂抄·游【律,第135页】 《睡虎地泰草竹简·茶补杂抄·中疗律》,第135页 《书境内》 工《汉书·惠帝纪》 《睡虎地泰草竹简·法答问》.第184页
12 国杰新魂火书-每衡 “殴大父母,殴高大父母”,①妻犯夫有“妻悍”②在诉讼上也有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之限定、这 些罪名的出现,完全可视为儒法相融的结果。 从以上秦律对亲权、等级特权的维护,对不孝等伦理犯罪的惩 治可以发现,儒家重视伦理纲常的思想在:秦律中已有明显印记,秦 律并不仅仅是法家思想绝对指导下的产物,它对儒家刑法思想的 吸纳,有力地证明了功利是秦律的基本价值体系之·。换言之,当 社会处于巨大的转型期时,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不可能是一成不 变的。当原有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原则已难以适用君主专制 下的等级制度,而儒家贵贱不愆、刑有等差的刑法原则恰好又适应 了维护等级特权的需求时,新旧法律规范之间的扬弃、吸纳、融合 乃是必然选择。唯有如此,法律规范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承 载起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儒家思想对 法律的渗透与改造,至少在战国法制已露其端倪,而在秦律中匕进 ·步渗透。汉代的援礼人律,以律释经,止是在此基础上的延续与 扩大。把握了这一点,不仅将有助十我们更深刻、更真实地认识战 国秦汉法制的渊源关系,也将有助于我们以史为鉴,更有效地为当 今法制建设服务。 G《睡虎地泰基竹简·法律答问》,第184 日同手,第15页。 。同卜,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