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三 秦汉法制是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奠基阶段,部门法允实,体系 完整, 长期以来,在秦议法制的研究历程中,或许是苦于史料的短 缺,或许是囿于认识的局限,在对秦汉法制的体系把握,尤其是对 部]法的探讨上,发展很不平衡。例如对《九章律》的认识,往往 会因注重其刑法典的性质而忽略其体系的复杂性;对行政组织的 认识,往往更多地将其归属丁政治制度而忽略其法律属性:对诉讼 法的探求,往往无力做深度开拓;对民法的认识更是存在一定的误 区,以为秦汉的法律制度只包括刑法,没有民法。这些认识的存 在,妨得了人们对秦汉法制原貌的探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秦议 法律体系的研究进程、 我们认为,研究一个历史阶段的法律制度,首先应当从法律制 度所规范调整对象的现实形态切入,然后再去探求它的法律表现 如果一味追求其法律表现的有无,忽略其现实形态的存在:,势必会 在认识上产生偏差。换言之,我们不能因为某一部门法典的缺佚, 就认为这·范围的诸种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得出法律 体系父缺的结论,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更何况在地下出上文 物史料不断丰富的今天,断言某种法典的缺佚,也末免有失慎之 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部 门法的现实形态,存在着调整相应关系的法律规范、 以:政法为例:秦汉是巾央集权制度与官僚制度的加强发展 时期,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实体法也多有建树:在行政组纠方面,中
14 ?去第通史第二等成国奏式 央与地方二级行政机关职权分明,权力链清楚,有效地行使着国家 行政权力,组织管理国家矿政事务。关于行政组织的更员配备,已 有汉律伙文证明当时确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世。《史记·萧相国世 家》索隐如淳按:“律,郡卒吏、书佐各十人。”《汲黯传》集解引如浮 曰:“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毫无 疑问,这就是与行政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此法规指导下配 备地方行政组织吏员的实例,又非常难得地在出土简牍中得到了 印证。1993年丁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升湾村汉墓中发现的简 :,记有东海郡的吏员配置情况:“吏员二千二白人,大(太)守- 人,丞-·人.卒更九人,属五人,书作人,离夫一人,凡廿七人。”① 由此可以推知.秦汉时有关行政组织的立法,不仅不可能阙!,而 且还相当繁细 对丁行政组织的管理活动实施者一各级官史,茶汉律的调 整规范作用更为明最。有关官吏的任免、考核、奖惩、迁调以及行 为准则、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的规龙,显示了法律对官吏强有力的 控制。案汉官史管弹法的发达,与战国时期王权的加强与官僚政 权的建立密切相关,当时形成的符玺制度、秩禄制度、上计制度,已 经成了官吏管理法的上要内容。秦律中有关官吏管理的法规条 文,更是数量多范围广,强化宫吏管理的立法总识非常明显:如 睡虎地秦墓竹简·茶律卜八种》,任用宫吏的法规有《置吏律》 《除吏律》,关十官史的职务规定有《司空》、《射杂》,《内史朵》.对国 家行政出务各部门官吏的失职违纪行为的惩罚,划分见于其余者 律之中。此外,还出现了专门考核官吏的法律形式“课”。至丁官 :.《t芮汉桌简牧·集海,中华书局197年
绪。宣 15 更的总体行为准则、职责义务的规定,更有纲领性的法规《为吏之 道》发挥其约束作用。汉初,除继续沿用秦律屮的相关法律外,涉 及官吏管理的行政立法的规模进一步扩人,张家山M247号幕汉 律竹简所出律名,与秦律律名相同者,有《置更律》、《传食律》、《行 书律》,此外还有《赐律》、《置后律》、《爵律》、《秩律》、《史律》,明业 都是行政法规。武帝时期,伴随中央集权峻治的强化,政立法也 加快步伐。维护皇帝人身安全的《越宫律》,规范朝见礼仪的《朝 律》,禁止官吏仕于诸侯的《左官律》,限制诸侯势力扩张的《附益之 法》,均产生于这一时期: 行政组织与各级宫吏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者与实施者,是 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涉及对象。根据上述繁多的律名可以想见,秦 汉行政它法的数量绝不会在少数。冉加上频繁产:生的诏令、科品 判例等诸种法规的组合,茶汉行政法规的种类与数量足以形成完 整反映其立法状况的规模。 冉以民法为例。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定社会调整 特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规范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如所有权关系、合同 关系、.继承关系等”了在以重农抑商为基本国策的龄汉.山 然不可能产生出“民法”这样的概念,但是在现实补会生活中,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观存在,尼现出当时并非缺乏调整上述关系 的法律规范。 在所有权关系上,土地是蚊主婴的生产资料,因而在.切财产 之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所有权。汉代的土地所有权分回有与私 :《中国人月科全书·状学》第412、417负
16 上式大询史果军战因海 有两种,国家法律对土地所有权实行保护。对国有土地,国家虽然 通过授田、赋公田、假用等方式将其交给农民使用,但法律上.的所 有权关系并不发生逆转,国家往往通过征收租税体现所有权的门 属。《汉书·沟洫志》所见的“租挈”,为“收田租之约令”,正是体现 了所有权拥有者的主体地位。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是法律的保护 对象,人们往往通过十.地凭证确认所有权的获得。象著名的《汉长 里乐奴卖田券》、《扬头山刻石》,《昆弟六人买山地摩崖刻石》,就 是买卖双方对上地所有权转让,拥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以 日前存留的《阳律》、《刑令》、《田租税律》等律令篇名见之,秦汉律 对土地立法已经处于自觉主动的阶段。尽管仅以这些篇名还难以 判断其巾是否含有涉及所有权的内容,但通过一些珍稀的汉律佚 文,仍然可以看出所有权的现实形态与法律规范之间,并非呈游离 状态。 在契约关系上,议代契约的普遍运用,更说明了法律调整功用 的所在。从月前所见史料来看,汉代契约大致可分为尖卖契约与 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依其内容,又分.上地买卖契约与口常用 品交易的贳卖契约。十地买卖契约包括了标的、买卖双方姓名及 其籍贯、土地所在、上地范围,土地价格、订约时何、地款交付情况 等项条件。整个订约过程由买卖双方及“旁人“、“知者”共同完成, 买卖双方是当事人,“旁人”、“知者“是见证人。交易完毕,三方共 同饮酒,业示出交易、订约活动的郑重。贷卖契约中则增加了违约 惩罚的内容,并以“任者”为担保人,同时还记明赊贷方的详细地 址,以促使其如约履行义务。借贷契约的典型者为“债券”,议简所 出甚夥,反映了丰富的债权债务关系。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比事关系的协议。议代契约关系的普遍发达,印证了民事
蜡官 17 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说明汉代的民事关系并不是在习惯的状态 下依惯性发展,而是在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中有序运作,体现了调整 关系中的法律控制倾向。居延汉简所出《贷钱它物律》,更加有力 地证明了法律对民事关系的主动介人。 在继承关系上,新出土的汉简史料也可证明当时确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行世。张家山汉简所出目后《二年律令》中有户律篇名, 其中“关于田宅、奴婢、财物如何制定遗嘱,即所谓先令券书,也有 明文”。D先令券书的实物,又见近年出白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 号汉基的平帝元始五年(5)析产《先令券书》,⑦正好可以印证户 律律文。通过这份《先令券书》可以发现,汉代以遗嘱分配财产的 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订立遗嘱时,县乡三老及乡史里更共同参与, 表明遗嘱执行将由乡里宫吏及亲属族人监督进行;家长在析产过 程中具有决定权,儿女虽然均有继承权,但继承顺序儿子居先:当 时遗属文书的制作已经具有相当高的水准,券书包含了订立遗嘱 时间、遗嘱者姓名、遗嘱内容、具有公证效力的行政组织官吏、遗嘱 见证人及担保人,基本具备了现代遗嘱的条件。券书末尾记“先令 券书明白,可以从事”,是官吏与证人、担保人对遗嘱法律效力的认 定,证明遗嘱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财产继承的汉律佚文,又见 居延汉简:“口同产子皆得以为嗣继统口。”①至于爵位继承,则有 《置后律》加以规范。 心李学勦《论汀俊张家山!247号直汉律竹简》,《汉简研究的观状与展削》,第177 页,日本关大学出版部12年。 ②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潮01号西汉填》,《文物》1987年第1期, 3《居廷新简》T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