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在另一方面我们应注意所谓违犯教令往往是些细微的琐事。 陈十子令其子陈存根同往地内和粪,陈存根托故不往,训 骂之后,无奈同往,至地仍不工作,怒形于色,陈十子嚷骂,陈 存根哭泣不止,陈十子忿激,顿起杀机,用带将其勒毙。晋抚 以系有心故杀,依父故杀子律杖六十徒一年。刑部驳以陈存 根不听教令,实属违犯,应依子违犯教令而父非理殴杀律杖一 百①。 像这种案件,若不是非理殴杀,便可不论了。法律上所注意的 不在是否违犯教令而在是否非理毙杀,这是客观的问题,前者则是 主观的,只要父亲说儿子违犯教令,法司是不会要求提出原因的, 亦不须法司加以认定。有的殴死违犯教令之子的案件,咨文上根 本不曾说明原因,只有因子违犯教令将子殴死的字样②。 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 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我们已经 说过生杀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那么,家庭惩罚权的移交 于政府请求法官审判执行,如亨利·梅因所提示我们的罗马帝政时 代晚期的情形,自也是父权的一种减缩。送惩的方式通常不外两 种。父母可以子孙违犯法令为理由送请惩戒。 唐、宋的处分是徒刑二年③,明、清时代则杖一百④。违犯教令 的范围,上面已经说过,是很宽泛的,只要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 ①《刑案汇览》44:5b。 ②同上,10a。 ③《唐律疏义》二四,《斗论》四,“子孙违犯教令”;《宋刑统》二四,《斗讼律》,“告周 亲以下“。《宋史·刑法志》载真宗时,民家子有与人斗者,其父呼之不止,颠暖死,法官 处答罪。上日:“呼不止,违犯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答也?” ④《明律例》一O,《刑律》二,《诉讼》,“子孙违犯教令”;《清律例》三O,《刑律》, 《诉讼》,“子孙违犯教令”。 ·10·
第一章京族 照准。尤其是明、清的法律处分定得很轻。 除了违犯教令外,父母也可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孙请求代为 惩治。不孝的罪名显然较违犯教令为重,所以法律上的惩处亦较 后者为重。法律对于不孝的内容在名例(总则)上原已一一列举, 包括告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 父母丧自身嫁娶,作乐释服从吉,闻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 母死等项①,如何治罪在条文(分则)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受理时是 不会感到困难的。但并不是说不在列举范围以内的子女对父母的 不逊,便不算不孝,而父母便不能告他。法理上和事实上父母同样 地可以告诉,只要告子孙不孝,法司是不会拒不受理的。 而且还有一点可注意的是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 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处 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父权的 倾向,父亲对子女的生杀权在法律制度发展到某种程度时,虽被法 律机构撤销,但很明显地,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换言之,国家所收 回的只是生杀的权力,但坚持的也只是这一点,对于父母生杀的意 志却并未否认,只是要求代为执行而已。我们或可信此即古时父 亲生杀权之遗迹。 刘宋的法律,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②。唐时李杰为河 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 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对寡妇说:“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 至死,得无悔乎?”寡妇道:“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日:“审 ①唐、元、明清律,《名例》,“十恶”,不孝条。 ②《宋书》六四,《何承天传》云:“母告子不幸,欲杀者许之。”注云,“谓违犯教令。 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按宋时法律,子不孝父母原为弃市(《宋书》八一,《顾觊之 传》引律)。 ·11·
中图法律与中团社象 如此,可买棺木来。”①此寡妇但云:“子无赖,不顺母。”子即处死 可见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出确证。 但我们应注意并不是所有时代的法律对于被控不孝的人都处 以死刑。宋代即有例如此。真德秀知泉州时,有母告子不孝。审 问得实,杖脊于市,髡发居役②。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遭的权利,只要子孙不服教海且 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忤逆不孝的子孙因父母的呈送,常由 内地发配到云、贵、两广⊙,这一类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的(常赦 所不原),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询明犯亲,情愿伊子回 家,才有释放的机会。如遇恩赦准即时释回,若恩诏只系减等发 落,则减徒之后照亲老留养例,枷号一个月释放④。照例军流人犯 减等者,皆递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满徒之日方准释回。呈送发遣之 案办理不同系体贴犯亲迫不及待之意。父母呈送常出于一时气 忿,及子孙远戍,又心存不忍,时时系念,舐犊情深,所以许其呈请 释回,又恐近于儿戏,所以只能在指定情形之下办理,不能随意请 求。立法原意原系曲体祖父母父母之心,并非为曾犯忤逆之子孙, 意存宽宥。所以有时犯人发遣未久,遇恩旨查询,而犯亲气忿未 平,不愿领回,年久月深,又想儿子回家,呈请释放。虽与例不符, 但为体念亲心,仍准解交原籍,照例减徒折枷释放⑤。有时父母因 ①张整《朝野佥载》卷上。 ②其德秀《西山政训》(宝颜本): ③参看《刑案汇览》:64a各案。 ④《清律例》四,《名例律》上“常赦所不原”嘉庆六年续篡,十一年,十五年,十九年 四次修改,二十五年改旧例。 ⑤《刑案汇览》1:69b一71a,其说帖中查议之文有云:“.并无赦后再行查询之 例,惟查王法本乎人情,而送子发遣之案,遇赦得准向犯亲查询,则为子者之应否回归, 又明予犯亲以权,使得自为专主,是施法外之仁,即寓委曲教孝之意.该氏惟念骨 ·12·
郭一章实族 儿子众多,一子触犯,即行呈送,后来余子死亡,无人侍养,又呈请 释放,也能邀准,虽然与遇赦才能呈请的定例是不符的。道光时广 西有林某因长子窃银花用,被父斥骂,出言顶撞,呈送发遣贵州,长 子去后,次子病亡,三子病废,林某年逾七旬,茕茕无依,呈请释放。 刑部以虽例无明文,然“其父残年待毙,望子不归,既非所以顺衰老 之情,亦不足以教人子之孝”,准予枷责释回①。 释放回家原是因父母无人侍奉,体念亲心,所以子孙释回后必 须合于在家待奉的条件,如赦回后,再有触犯,又经父母呈送,便加 重治罪;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了②。如果侍养的对象已经不存在, 同样地,他也就无须释放回家了③。除非该犯原案实系偶有触犯, 并非怙恶屡犯,又有闻丧哀痛情状、经督抚将军咨部核准奏请的手 续④。有的人被父母呈送监禁后,闻父母身故,自忧失去释放的机 会而竟在狱自尽⑤。 我们从呈送发遣的事例上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祖父母父母对 于子孙身体自由的决定权力。他们不但可以行使亲权,并且可以 藉法律的力量,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于边远,子孙被排斥于家族 团体之外,同时也就被排斥于广大的社会之外 一包括边境以外 肉,愿子回归,如仍令羁留配所,该犯不得遂鸟兽之私,若谓孽由自作,而犯亲待养无 人,桑榆暮景,反无以自慰,揆之天理人情,似未为允协。该犯系曾经遇赦查询之犯,似 可推广皇仁,准其释回.此后如有似此案情,均可照此办理。” ①《刑案汇览》1:72a74b。 ②《清律例》“常赦所不原”条例。 ③按乾隆六十年旧例原定忤逆发遭之人父母已故,便准释回。嘉庆十三年纂例 以父母已故,便谓不致再有忤逆情事,即准释回,殊非情理,况该犯等于亲在时既敢于 违犯失其欢心,又安望其有依恋之诚耶?此一条着即删去,仍避例不赦(同上条例)。 ④《清律例》,“常赦所不原”,嘉庆十九年续纂道光二十五年修改例。参看《刑案 汇览1:76t-7a:77a-78a:78a-79h:80a-81b,82ab,83ab ⑤同上,75b。 ·13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的全部中国,不能立足于社会。这可以说明子孙永远是属于父祖 的,永远是与家庭不能分离的,这在具有近代意识,以为脱离家庭 可以自由在社会上获得自己生活的见解,是大相径庭的。 更重要的,我们从中也可看出父母在这方面的绝对决定权,剥 夺自由与否的决定,执行一部分以后,免除其罪刑与否,全取决于 他们的意志,法律只为他们定一范围及具体的办法,并代为执行而 已,不啻为受委托的决定机构。从形式上来看,判决的是法司,从 实质上来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 的亲权。他们褫夺子孙的自由的合法权力,严格言之,实不自请求 发遣之时始:同样地,他们免除原刑的权力亦不自请求释放之时 始。 从清代遗留下来的案牍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呈送触犯之案 多系情节较轻者,大抵系因不服管束或出言顶撞一类情事。有 人因平日懒惰游荡不听母训,被呈送发遣心。有一人酗酒滋事,屡 训不梭,由直隶发配广西②。有时则为供养有缺,有一人自家逃 走,二年不回,不顾其父养赡,经呈送极边烟瘴充军③。许多则起 因于偷窃财物,有一人偷卖伊父膳毅,被父查知,出言触犯,由四川 发配广东④。有一人因性好游荡浪费,图窃父银使用⑤,又一人因 赌博输钱,欲当母衣服偿欠⑥。有时再度呈送发遣也并非了不得 的大恶,有一人嗜酒游荡,经父呈送发遣,在配思亲情切逃回被获, ①《刑案汇览》44:56b。 ②同上1:82a。 ③《刑案汇览》44:54a ④同上1:73b。 ⑤同上1:72b。 @同上44:55a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