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主要证据 1)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2)公共权利的设 )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特点 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 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听命于天,听奇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三)、夏、商立法薇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管也是法律 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潘、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 军法:谐,含义告诚,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话: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陆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政。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已恶而棕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3)“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己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 治罪范睛,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第1页共29页
第 1 页 共 29 页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 朝 主要证据 1)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 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1) 按地域划分国民 2) 公共权利的设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 特点 1) 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 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 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三)、夏、商立法概况 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 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1)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3)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 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西周一以德(礼)治国 (1)“天”:“上天 “以德配天 (一)法制思想 (2)“德”:敬天、敏祖、保民 明德慎罚” (3)“德教”:“礼治” (1)抽象的精神原则 a、 “亲亲”【家庭】 “亲亲父为首 b、“尊尊”【社会】 “尊尊君为首 a、军(行兵仗之礼) b、凶(丧葬之礼)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冠婚之礼 1、“礼 d、宾(迎宾待客之礼) e、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 a 固礼完全且右法的二个其太特性,即规范性 备法的性质 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者实际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 的调整作用 基本结构(“礼一刑”关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 系) 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制、宫、大 见于《周礼秋官 2、“五刑 的为:墨、别、宫、刷、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己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制、宫、大辟五种刑 罚1 《汉书陈宠传》“之所夫,刑之所取,失礼 (1)“出礼入刑 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 3、“礼刑 体系。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 关系 a (2)少礼不下庶人“、“刑 越礼的行为. 不上大夫 h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 特权。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敏天、敏祖、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 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 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宜布废除肉刑,以、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复、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市 度,己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仗、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 周以米的墨、则、荆、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答、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 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求制五刑”,隋唐以米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第2页共29页
第 2 页 共 29 页 二、西周——以德(礼)治国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 基本结构(“礼”“刑”关 系) 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a、 “亲亲”【家庭】 “亲亲父为首” b、 “尊尊”【社会】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a、 军(行兵仗之礼) b、 凶(丧葬之礼) c、 嘉(冠婚之礼) d、 宾(迎宾待客之礼) e、 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 备法的性质 a、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b、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 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 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 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 罚1 3、“礼”“刑” 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 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 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 a、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 越礼的行为; b、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 特权。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 1) 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 3 个方面:敬天、敬祖、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 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 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 4)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 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 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 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 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二)、西周的立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礼一 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 西周时期的利. 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却仪式随阶级分化成刘,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 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 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股舞。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 (1)买卖契)“质”长,买卖奴求、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 约:“质”、“剂 2) “剂”粗,买实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约:“傅别”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一夫一妻”某些男子可以有妾(腰嫁制度)有婉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婚烟缔结的 “同姓不婚 一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b) 大原则 “附远厚别”一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c)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烟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 a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2)婚烟的“六礼 c)纳吉 人得吉米后即与女家定婚: 程 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面 e)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0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a “七出”(“七 )婚烟关系的解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除 去” b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大老婆的大儿子,并且负责祭祀 (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的分类: 1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摧奸宄(聚众抢劫)罪: 3) 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a、惟官,指畏权 势而枉法者:b、惟反,指报私怨而任法:c、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d、惟货,指负赃受贿而任法: e、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2、奴隶制的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非、官、大辟” 其中非刑有刑。 非 砍足:膑砍膝盖骨。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求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第3页共29页
第 3 页 共 29 页 (二)、西周的立法制度 1) 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 西周时期的礼——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 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 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3) 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非、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 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 (1)买 卖契 约:“质”、“剂” 1)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 2)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 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 贷契 约:“傅别” 1)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 (1)婚姻缔结的三 大原则 a) “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 yìng 嫁制度)有婢 b) “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c)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 程序 a) 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b) 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c)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d) 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e) 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f)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 除 a) “七出”(“七 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b)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大老婆的大儿子,并且负责祭祀) (四)、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1、主要罪名的分类: 1)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 3) 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 a、惟官,指畏权 势而枉法者;b、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c、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d、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e、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2、奴隶制的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非、宫、大辟” 其中非刑有刖,砍手;非,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五)、西周的司法制度 (1)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大司寇(最高长官)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2)中央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 专门的司法属史 (3)基层 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1)狱讼a 民事案件称为论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b)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 b)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围睛与视微到断其陈述直伪的 日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 (2)五听 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市 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 ©)且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中记载的且体内容是, )惟宣,畏权势而枉法 b)惟区,报私怨而任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3)五过©)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d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冉交官史们 (4)三刺 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 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值罚”思想在司法实盟中的体现。 三、东周之春秋时期 (前770-前476 礼崩乐杯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 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特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的竹刑。前530年, 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 晋国铸刑鼎。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 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使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 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 是公有 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 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一(前475一前221) 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战西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第4页共29页
第 4 页 共 29 页 (五)、西周的司法制度 (1)最高裁判者 周天子 (2)中央 a) 大司寇(最高长官)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 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 专门的司法属吏 (3)基层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1)狱讼 a) 民事案件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 b) 刑事案件称为“狱” 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五听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 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 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述真伪的 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 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 判实践中。《周礼·秋官·小司寇》 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 a)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b)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c)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d)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e)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3)五过 a)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b)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c)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d)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e)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 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 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 770-前 476)——礼崩乐坏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郑国大夫邓析编“竹刑” 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被郑国执政杀 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 邓析而用其刑。 3、晋国赵鞅“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 郑国铸刑书。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邓析的竹刑。前 530 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 晋国铸刑鼎。前 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 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 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 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 475-前 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领的法律现,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以法治国 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邹 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淮。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 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 于法”。 2)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法布于众。 (三)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 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 )《盗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贼法》 盗”,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C)《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2、共六篇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 c) 《杂法》 《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若“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 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贳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 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4、历史地 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位: 的进一步完善草定了由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 b)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四”、“捕”、“杂”、“具”各篇的主要 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赞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 法制改苹。 (1)“改法为律”强调法 串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 一“的功能 A规定凡零心拼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来身份: 奖励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 (2)“富国强兵 耕织 C为了鼓局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领布了(分户令: 奖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 军功 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1、主要 a) 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 内容 (3)剥夺旧贵: 即取消其播禄和贵族身份 的特权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责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 全面控制。 a)“以法治国”、“以市为师m (4)全面贯彻过 羟罪重刑”【对轻罪拉用重刑】 家“以法治国”利 6 “明法重刑”的主 不枚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张: ©)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第5页共29页
第 5 页 共 29 页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1) 以法治国 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 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 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 于法”。 2) 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 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4) 法布于众。 (二)李悝制《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 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原文已失传)。(最后一部,大清律例) 2、共六篇: a) 《盗法》 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b) 《贼法》 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c) 《网法》 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d) 《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e) 《杂法》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 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f) 《具法》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 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基本特 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 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4、历史地 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 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 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 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 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a)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b)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 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 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 法制改革。 1、主要 内容 (1)“改法为律” 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2)“富国强兵” 奖励 耕织 A.规定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份; B.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 婢; C.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还颁布了《分户令》; 奖励 军功 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 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叛国者处以重刑。 (3)剥夺旧贵族 的特权 a) 废除世卿世禄,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 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 b)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 全面控制。 (4)全面贯彻法 家“以法治国”和 “明法重刑”的主 张: a) “以法治国”、“以吏为师”。 b) “轻罪重刑”【对轻罪也用重刑】 c) 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 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 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