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宋族 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 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弟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 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及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 不易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 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 自为一经济单位,如史书所说的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余 家①的情形。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谓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 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亦 非同居合爨。 第二节父权 家族的范围已如上述,现在我们当进而讨论此种亲属团体中 的统率问题。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 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一包括他的妻妾子 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 方纲传,姚宗明传》)。元延安张闰八世不异器,家人百余口(《元史》一九七《孝友 传·张闰传》)。婺州郑氏自南宋以来,累代同居,至明时同居已十世,历二百六十余年 (《宋史》四五六,《孝义传·郑绮传》:《元史》一九七,《老友传·郑文嗣传》:《明史》二九 六,《孝义传·郑濂传》:宋濂《郑氏规范序》)。石伟十一世同居(《明史》二九六,《孝义 传·石伟传》)。薪州王兼七世同居,家人二百余口(《明史·孝义传·郑濂传》附)。其他 四世、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及五世同舞、八世同者多家(《明史》二九六,《孝义 传)。 ①《宋书》八八,《薛安都传》。按永嘉二十一年,安都与宗人薛永宗起义,击拓拔 森。永宗营汾曲。安都袭得弘农。拓拔焘自率众击永宗灭其族,其势力之雄大自非具 三千家之强族不办,而为其族主者便为宗豪,在家族中在社会政治上均具有极大潜势 力,故《宋书》称安都之父广为豪宗,宋高宗以为上党太守。安都之所以得有政治势力, 先为北朝都统,仕宋为建武将军者,盖其族家之强盛有以致之。 5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 里。经济权的掌握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的家族 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 崇拜为中心一一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 崇拜。在这种情形之下,无疑的家长权因家族祭司(主祭人)的身 分而更加神圣化,更加强大坚韧。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 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不可撼摇了。 我们已经说过亲属团体的范围有家、族之分,我们说到父权或 家长时也应分别其范围。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世代的家 庭,父亲是家长,在包括三个世代的家庭,则祖父为家长。家庭范 围或大或小,每一个家都有一家长为统治的首脑。他对家中男系 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即使在 成年以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 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 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指示亲子的生育关系。子孙违 犯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 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可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 的,《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答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①,《颜氏 家训》亦云:“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②我们应注意父亲对于子孙的笞 责实际上是并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 自己的意志,否则仍不能避免这种处罚。典型的孝子,舜和曾子受 ①《吕氏春秋·荡兵篇》。 ②《颜氏家训》一,《治家》
书一章家族 杖的传说①,在人心上,尤其读书人,有长久的影响。梁朝的大司 马王僧辩的母亲治家极严,僧辩已四十余,已为三千人将,母少不 如意,犹箠挞之②。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贵不但不当逃避,并且 应当受之怡然,虽挞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愉,“起敬 起孝”③。 扑贲子孙有时便难免殴伤致死的情事,法律上究竟容许不容 许父母杀死子孙呢?这是很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罗马时代父的 生杀权(Jus vitae necisque)在中国是不是有相同的情形呢?宋司马 华费遂子多僚与狐相恶,谗狐于宋公,公使人告司马,司马日,“吾 有谗子而弗能杀”,乃与公谋逐华躯@④,似乎那时的父亲是有生杀 权的。那时是宗法时代,正是父权学说形成的时代,一或也是父 权最盛的时代,同时也发现父亲的生杀权,其巧合或不是偶然的。 素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 敢复请?”⑤君之于臣,父之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 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 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 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他只能扑责儿子,断不能杀死他,否则 便要受国法的制裁了。《白虎通》云:“父煞其子死,当诛何?以为 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 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春秋传》日:‘晋侯煞世子申生'。”直称君者 8 ③《礼记·内则》。 8德. ·7·
中团法律写中团社会 甚之也①。可见汉人的概念,父已无权杀子。北魏律,祖父母父母 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处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 者各加一等②。唐、宋律不问理由如何,杀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 违犯教令而杀之,也只能较故杀罪减一等,—酸杀徒一年半,刃 杀徒二年。若子孙并未违犯教令而杀之,便是故杀了③。而且所 谓违犯教令也是指“可从而违”的正命④。在正命之下可从而故 违,子孙才受违反教令的处治,否则子孙不成立违犯教令罪,而祖 父母父母擅加杀害便不能委为违犯教令,须负故杀的责任⑤。 元、明、清的法律较唐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不得杀子孙, 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 死,是可以免罪的⑤。即使非理杀死也得无罪。 王起长子王潮栋恨弟王潮相不肯借钱,持刀赶砍。王起 将王潮栋拉回,缚其两手,向其斥骂,王湖栋回骂。王起气忿 奠遏,将王潮栋活埋。吉林将军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理殴 杀律拟罪。刑部以子骂父,系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杀并未违犯 ①《白虎通德论》。 ②《魏书》 一,《刑罚志》。 ③《唐律疏义》二二,《斗讼》二,“殴晋祖父母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 “夫妻妾駿相殴并杀”。 ①《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子孙违犯教令”原注。故《疏义》云:“祖父母父母 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若教令违法,行即有孤,.不 合有罪。” ⑤同上,“殴晋祖父母父母”,《疏义》云:“若子孙违犯教令,谓有所教令,不限事之 大小可从而故违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殴杀之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 加一等,谓非违犯教令而故杀者。” ⑤《元史》一O五,《刑法志》三,“杀伤”:《明律例》(本书所用系《明会典》本)十, 《刑律》二,《斗殿》,“殴祖父母父母”:《清律例》二八,《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 母”。明清律皆云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勿论,元律则云:“诸父有故殴其 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8
第一章族 教令之子不同,亦与非理殴杀违犯教令之子有间,依律勿 论①。 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原有权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亦非不 可能,所以依法决罚邂逅致死是无罪的,非理殴杀有罪,罪亦甚轻。 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②。《清现行刑律》处十等罚,罚银十五 两③。处罚较唐律为轻。 非理殴杀自然指扑责以外的残忍的虐待的杀害。例如勒毙活 埋一类的事情,至于违犯教令则含义极抽象含混,像赌博奸盗一类 的行为,父加训责,不从,自然包括在内。 张二小子年十一,时常在外偷窃,其父张勇屡海不悛,起 意杀死,将二小子用麻绳勒毙,照子孙违犯教令,父母非理殴 杀律拟罪④。 但有时同样的罪名,出入很大,例如同样是偷窃,如果目为惯 窃匪徒,则罪又重于违犯教令,虽非理殴杀,父亦无罪。 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屡次行窃,央同外人帮忙,将李枝荣捆 住,用铁斧背连殴,致伤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 将李枝荣两脚筋割断,身死。刑部以李增财因子屡次行窃,至 使割断脚筋身死,与非理殴杀不同,从宽免议⑤。 又如子女犯奸,如声明淫荡无耻,玷辱祖宗,将其杀死,亦得免 议。有三件案子,二人勒死犯奸之女,一人砍死犯奸之女,均免议⑤。 ①《刑案汇览》44:1a-2a ②《元史·刑法志》,“杀伤”:《明律例》,“股祖父母父母”;《清律例》,“殴祖父母父 母”。 ③《现行刑律》,《斗發》下,“殴祖父母父母”。 ④《刑案汇览》44:3a一4b。 《续增刑案汇览》12:4b 固《刑案汇览》4:2一3ac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