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求 二主奴间.242 杀伤罪. 24 奸非罪.256 第四节。种族间的不平等.261 第五章巫术与宗教. 269 第一节神判.270 第二节福报.276 第三节刑忌. 282 第四节巫蛊. 285 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292 第一节礼与法.292 第二节、德与刑.309 第三节以礼人法.329 结论353 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355 ·3
第一章家族 第一章 家族 第一节家族范围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 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①。 他们和我们的关系极疏薄,仅推及一世,从母亲上湖至她的父母 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 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们的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 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②以及侄孙等与我们无亲属关系,外亲 亲属的范围是异常狭窄的。同时,服制极轻,指示亲属关系之疏 薄。外祖父母血亲关系同于祖父母,但服不过小功,等于伯叔祖父 母。舅姨的血亲关系同于伯叔及姑,但服同于堂伯叔父母及堂姑, 只小功。母舅之子及两姨之子则关系更疏,仅服缌麻③,同于族兄 弟姊妹。据《仪礼》:“外亲之服皆缌麻也”①,外祖父母以尊,姨母 ①故《尔雅释亲》于父宗日宗族,而异姓亲日母党,日妻党 ②唐玄宗以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始制堂姨舅祖免(《唐会 要》三七《服纪》上),然止是一代之制。 ⑤《仪礼·丧服》。参看《元典章》三O,《礼部》三,《礼制》三,《丧礼》,“外族服图” 《明会典》,一O二,《礼部》六十,《丧礼》七,《丧服》,“外亲服图”:《清律例》二,《丧服 图》,“外亲服图”。 ④《仪礼·丧服》。 ·1
中团法律写中团社金 以名才加至小功①。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 纪有殊,理未为得,始进为小功②。 姑虽属于本宗,但嫁后归于异宗,所以出嫁便为降服,而她的 子女与我们服只缌麻③。 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 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 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④。以服制言 ①《仪礼·丧服》,开元二十三年,太宗敕文服纪之制有所未通,令礼官学士详议具 奏。太常卿韦绍奏请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太子宾客崔沔议日:“正家之道,不可以 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崇尊,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有伦序,是以有齐衰,外服皆 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职方郎中韦述议日:“圣人究天道而厚 于祖称,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于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 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二也。.今若外祖及剪更加 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其 堂姨乳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即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 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 亲录疏,理明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族无异矣。”部员外郎杨仲昌亦以“窃恐外内夺常 亲疏夺伦”为言。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叁军刘秩并同是议,皆谓不可。韦议遂 寝。(《唐会要·服纪》上)。 ②《唐会要·服纪上》。 ③《仪礼·丧服》:《元典章》“外族服图”;《明会典》“外亲服图”:《清律例》“外亲服 图”。 ④九族的解释,汉儒即有二说,一说以为包括异姓有服亲,夏候、欧阳等今文学家 主此说,谓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孔颖达《书经注疏》)。其详细内容,父族四:五族之 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己之女子子 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女尾弟适人者与 其子为一族。妻族二: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孔颖达《左传》桓公六年《注 疏》)。《白虎通义》以父之姓为一族,不限五族之内,母族谓母之父母一族,母之昆弟 族,母昆弟子一族,亦与孔《疏》异。杜预谓九族为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娄母 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左传》相公六年注,今本“非”或作“并”义 异)。以为九族“皆外亲有服而异族者”,又姑姊妹及女适人,但取其子而去其母,皆与 以上二说不同。 2
第一章家族 之,由斩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礼记》云:“亲亲以三为 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0又说,“四世而缌,服 之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②。很明显的所谓 亲属团体,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断的。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 围,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测定亲属间亲疏远近的标准③。服制实 具两种功用。本宗外亲亲属关系之比较只须比较其不同的服制, 便一目了然。 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 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 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 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 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说大功同财 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而言。秦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 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④,可见那时兄弟与父母同居 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说入以事其父兄⑤,又有养其父母兄弟妻子 及父母兄弟妻子离散一类的话⑤,也可证明此点。韩元长兄弟同 孔安国、马融郑康成皆谓九族仅限父宗,上自高祖,下至玄孙(见《尚书注疏》,《尧 典》,孔《传》,陆德明《音义》,孔颖达《疏》,及《左传》桓公六年孔《疏》)。后需如陆德明、 贾公彦、顾炎武等皆从此说,《日知录》论辩基详。一般多以《丧服小记》以三为五以五 为九之说为根据,几为定论。明、清律明定本宗九族五服图,九族专指父宗,更成为定 制矣。 ①《礼记·丧服小记》 ②同上,《大传》。 ③父宗服制系统此文不述,可参阅《元典章》三O,“五服图”:《明会典》一二 《丧服》,“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清律例》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 ④《史记六八,《商君列传》。 ⑤《孟子·梁惠王上》。 ⑥同上,《梁王上》、《尽心上》。 ·3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金 居至于没齿,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 党高其义①,是则汉时一般的习惯,很少父母已没仍兄弟同居至于 三世的,所以乡党高其义而为史家所书,其为难能少见可知,一般 人大约都如缪彤家兄弟原同财业,及各娶妻,遂求分异的情形。这 还是士大夫之家,若为寻常人家,自不会有人如彤之闭户自挝,弟 及弟妇闻而谢过的情形了。陶希圣以汉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 子,证明汉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产为普遍范围②,但我们须注意家 族的连带责任是不一定与家的范围必然相合的,后代有诛九族的 法律,九族决非同居的一家。即以夷三族而论,我们断不能说这种 连带责任只限于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时期。后代的法律只要求父 母在时子孙不许别籍异财(详后),但兄弟同坐的连带责任并不因 父母殁后兄弟异居而取消。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③,在 ①赵翼《陔余丛考》。 ②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1934年,页66-7。 ③氾稚春七世同居,儿无常父,衣无常主(《晋书·儒林传·犯镜传》)。杨播、杨椿 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籍。椿尝戒子孙曰:“吾兄弟在家必同盘而食.吾兄 弟八人今存者有三,是故不忍别食也。又愿毕吾兄弟世不异居异财”(《魏书》五八,《杨 播传》)。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魏书》八七,《节义 传·李几传》)。义兴陈玄子四世同居,家一百七十口(《南齐书》五五,《孝义传·李延伯 传》)。郭馋家门雍睦,七叶共居(《隋书》七二,《孝义传·郭俜传》)。唐刘君良累代同 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同气,尺布斗粟人无私焉,其家六院唯一饲(《旧唐书》一八八 《孝友传·刘君良传》,《新唐书》一九九,《幸友传·刘君良传》)。张公艺九世同居(《旧唐 书·刘君良传》附),为当时义门之最。宋代义居风气更盛,江州陈氏南唐时聚族已七百 口,宋时至千口,每食必群坐广堂,其后族中人口且激增至三千七百余人(《新五代史》 六二,《南唐世家》:《宋史》四五六,《孝义传·陈竞传》,《匪陵西滩陈氏宗谱》)。越州裳 承询十九世无异。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河中姚崇明十世同居,聚族百余人。江州 许祚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池州方纲八世同爨,家属七百口,居室六百区,每 且鸣鼓会食。其他十世同居,八世同居,七世同居,六世同居,五世同居,四世同居者多 家。少者累数十百年,多者至三四百年(详《宋史》四五六,《学义传·许柞传、装承询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