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度报告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二)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占合并报表 分红每10股送每10股 分红年度合并报中归属于上 派息数每10股转现金分红的数额表中归属于上市市公司普通 年度 红股数 (股) 元)(含增数(股) (含税) 公司普通股股东股股东的净 税) 的净利润利润的比率 2017年 0230,0000634,040,99.4636.28 2016年 0 2.5 0230,000,000492,919,944.69 46.66 2015年 10230,0000002,646,726.85 54.42 (三)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 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口适用√不适用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承承承 承诺 承是是如未如未 诺诺诺 诺否否|能及|能及 21/145
2017 年年度报告 21 / 145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此外,针对现金分红占当次利润分配总额之比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前文所述之“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二) 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普通股股利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红 年度 每 10 股送 红股数 (股) 每 10 股 派息数 (元)(含 税) 每 10 股转 增数(股) 现金分红的数额 (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 利润的比率 (%) 2017 年 0 2.5 0 230,000,000.00 634,040,991.46 36.28 2016 年 0 2.5 0 230,000,000.00 492,919,944.69 46.66 2015 年 0 5 10 230,000,000.00 422,646,726.85 54.42 (三) 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现金分红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普通股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 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 √不适用 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 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 诺 承 诺 承 诺 承诺 内容 承 诺 是 否 是 否 如未 能及 如未 能及
2017年年度报告 时有及 履应 时履 间履时|行应|行 应 及行严说明说明 期期格未完|下 限限履成履步计 具 的体 划 原因 股晨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及|36|是|是 份光|陈雪玲关于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限集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售团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 与首次公开发行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 湖|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文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陈|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湖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雄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陈格 雪(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 承玲|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股|科 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科迎投资、杰葵投资36是是 份迎关于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限投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售资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 葵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投|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 资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3)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比 例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 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22/145
2017 年年度报告 22 / 145 背景 类型 方 时间及期限 有履行期限 及时严格履行 时履 行应 说明 未完 成履 行的 具体 原因 时履 行应 说明 下一 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晨光集团、陈湖文、陈湖雄、陈雪玲 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及 陈雪玲关于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 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 36个月 是 是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科迎投资、杰葵投资 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科迎投资、杰葵投资 关于股份限售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 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 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 格; ( 3)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比 例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试图通过 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 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3 6个月 是 是
2017年年度报告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在公司处的职务 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其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合伙企业均 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其|晨 晨光文具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是 他光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个 文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未月 具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 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 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 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 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 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 首 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 义,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 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 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 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36个月内 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20%。若 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公司董事 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 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达到4亿股以上。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与其晨 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36是|是 首他光承诺 集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月 八 团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 相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 23/145
2017 年年度报告 23 / 145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在公司处的职务 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其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合伙企业均 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其 他 晨 光 文 具 晨光文具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未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 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 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 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 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 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 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 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 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 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 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 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 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 36 个月内 回购资金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 20%。若 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公司董事 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视情况采 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达到 4 亿股以上。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6 个 月 是 是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其 他 晨 光 集 团 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承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 36 个 月 是 是
2017年年度报告 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的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其 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将在有关股价稳 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 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3)其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的最大限额为公告股 价稳定方案时,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 玉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 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 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实施上述股份回 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 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其将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促 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达 4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上 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其陈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陈雪玲作为在公司任|36是|是 他湖|职并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个 文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 与首次公开 陈|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 湖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雄|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 发 陈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 雪|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玲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 的 定公司股价。其将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 求 情形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 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24/145
2017 年年度报告 24 / 145 关 的 承 诺 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其 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其将在有关股价稳 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 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3)其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的最大限额为公告股 价稳定方案时,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 金;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 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 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实施上述股份回 购措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为维 护上市公司地位不受影响,其将利用控股股东身份,促 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使公司股本达 到 4 亿股以上,并在该等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上 投赞成票。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 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其 他 陈 湖 文 、 陈 湖 雄 、 陈 雪 玲 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陈雪玲作为在公司任 职并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 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其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 定公司股价。其将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 情形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 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 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36 个 月 是 是
2017年年度报告 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3)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其 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稳定股价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 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应在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股 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 续六个月不再出现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 条件为止 其|晨控股股东晨光集团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不是 他光(1)晨光集团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确适 集保晨光集团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晨光集用 团团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 (2)在晨光集团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出于晨光集团自身发展需要,晨光集团存在适当减持公 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 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晨光集团预计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晨光集团所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总额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 不超过晨光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10%,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晨 光集团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晨光集团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晨光集团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依法进行。 与其|科5%以上的股东—一科迎投资、杰葵投资的持股及减不是是 首|他迎持意向 投 (1)本合伙企业系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用 资成立的员工持股企业,本合伙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 公开发行相关的承 司之股份以确保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 杰合伙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 葵 (2)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投后,出于本合伙企业自身需要,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 资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合伙企业预计在 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25/145
2017 年年度报告 25 / 145 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 110%; (3)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其 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50%稳定股价;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 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其应在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股 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 连续六个月不再出现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 条件为止。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其 他 晨 光 集 团 控股股东晨光集团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晨光集团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确 保晨光集团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晨光集 团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 (2)在晨光集团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出于晨光集团自身发展需要,晨光集团存在适当减持公 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晨光集团预计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晨光集团所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总额的 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份 不超过晨光集团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10%,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若在晨 光集团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晨光集团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晨光集团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 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依法进行。 不 适 用 是 是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其 他 科 迎 投 资 、 杰 葵 投 资 5%以上的股东——科迎投资、杰葵投资的持股及减 持意向 (1)本合伙企业系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业务骨干 成立的员工持股企业,本合伙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 司之股份以确保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 合伙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 后,出于本合伙企业自身需要,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 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合伙企业预计在 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总额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不 适 用 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