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形城: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3 的豪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马克思思格斯选 集》,第4卷,第112一113页) 克里斯提尼在政制上的政革主要为以下三点: (1)取消原有的四个部落,将全雅典分为十个选区。新 选区的基层单位称“德莫”,是具有政治和军事等职能的村社。 “德莫”不再分为氏族,而是按所住的地区进行登记、选举, 这样,以地域划分居民代替了以血缘划分居民。原始氏族解 体了。 (2)以“五百人会议”代替梭伦的“四百人会议”。由每一 选区各选50名代表组成,除第四等级外都可当选。选举用抽 签法,每个公民一生内都有机会成为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拥 有更多的权力,可以管理外交、财政事宜。另外,民众大会 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强,成了雅典的最高政权机关。 (3)制定了“贝壳放逐法”。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 民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实行贝壳放逐。如果认为公民中 有人危害了公民自由,就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 壳上或陶片上写下他认为危害公民自由的那个人的名字。凡 被大多数投票判决有罪的人,就要离开雅典,为期十年,但 是他的财产不被没收,期满回来,他以前的一切权利也随之 恢复。这项措施主要是用民主的方式来对付少数阴谋纂权 者。 经过克利斯提尼的改革,雅典奴隶制城邦形成的过程结 束了。雅典法律的产生也得到了最后的完成。 雅典法律的形成若与中国相比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那就是它不是借助征战这种特殊形式形成的,面是通过氏族
24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内部斗争及其一系列改革而成长起来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 那样: “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 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 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一庇西 特拉图的暮位为时很短,并未留下任何痕迹,3】 一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图家形态, 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马克 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5页) 雅典法律的情况也复如此。 二、平民和责族的斗争与罗马 翠期法的形成 古代罗马的全部历史可以简略地划分为三个时期:王政 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罗马法是这三个时期法律的 总称,最著名的莫过于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组织编嶪的 《国法大全》(又名《民法大全》)。但若论及罗马早期法的形成 和标志,则必然涉及到正政时期的塞维阿·塔里阿的改革和 共和国初期的《十二铜表法》,它们是罗马法后来得以发达的 基础和最早的成文形态。 罗马起源于古意大利半岛中部,第伯河东岸的拉丁姆地 区的一个村庄,后来扩展到整个意大利半岛,拥有了海上留 易的地理优势。罗马史以公元前753年传说中的罗慕路建立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25 罗马城,自立为王开始。直至公元前510年,是为罗马历史上的 “王改时代”。实际上是罗马原始公社向罗马国家的过渡时期。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 古典传统告诉我们,早在“王政时期”,罗马原始公社共 有3C0个氏族,30个胞族(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称为 “库里亚”),3个部落(每10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称为“特 里贝”)。当时已有了王(勒克斯)、元老院、库里亚会议和步 兵、骑兵等军队组织,但它们都只是原始性的军事民主组织。 那时,制约和调整各氏族组织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是 原始的习惯法,习惯法部分是长期形成的,部分是由氏族大 会讨论产生的。具体的情况是:“元老院像雅典bul8(议事会) 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有权预先讨论其中比较重要 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做Comitia Ouriat(岸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 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 决议时30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 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 内,宣战(但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律资格,在一切事关判 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各方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4) 法律虽然得由氏族公民大会通过,但这并不意味着氏族 之间是平等的。事实表明,罗马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很早就 有了贵族、平民之分,贵族出自特权氏族,平民则出自普通 公民。由于贵族独占政权,并把平民排除在罗马公社以外, 从而构成了平民与贵族的对立。罗马氏族公社因被氏族贵族 把持,便成了反平民的封闭血缘团体。【)团体越是封闭,贵 族越是专权,平民则越是反抗。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罗马
26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公社的王塞维阿·塔里阿不得不进行改革。 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废除原始的三个血缘都落,按照地域标准,将罗马 城分为四个区域,构成四个新的地域部落组织。此外,另在 乡村设立16个地域部落。重新划分居民后,取消了原来的 氏族、部落界限。居民各自在居住地登记财产和户籍。 (2)不分贵族和平民,将全体罗马自由民一律按财产多 寡分为五个等级。第一等级拥有10万阿司(罗马钱币),第二 等级7,5万阿司,第三等级5万阿司,第四等级2.5万阿司, 第五等级1.1万阿司或1.25万阿司。财产低于第五等级的 不列级别,称为“无产者”。 (3)废除贵族特权,实行依财产分享服兵役权利的新制 度,规定以百人团为单位。第一等级公民担任重装步兵和骑 兵,组成步兵百人团80个,骑兵百人团18个,第二、四等 级扭任装备较轻的重装步兵,分别组成步兵团22个;第三等 级组成步兵团20个,第五等级相任轻装步兵,组成百人团0 个。没有纳入等级的“无产者”不服役,仅组成一个象征性的 百人团,负责杂役。 (4)在百人团基础上,设立新的“森都里亚会议”,用来 代替旧的氏族组织一一“库里亚会议”。开会时按军事编制进 行投票表决,每个百人团即“森都里亚”享有一票。“森都里 亚会议”的主要职责,以后来共和国时期为准,-是立法;一是 选官。后来还有宣战、媾和及外交和司法等大权。鉴于第一等 级在当时总共193个百人团中占有了98票的优势,因而“森 都里亚会议”实际上已为拥有财产的贵族所控制。 经过这次改革,罗马氏族组织不复存在了,罗马史的性质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在战与氏族斗争 27 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恩格斯说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废除之前,以个 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被坏 了,代之面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而罗马共和国的 全部历史也就在这个制度的范围内演交,这里包括, 共和国的贵族与平民为了担任官职以及分享国有土 地而进行种种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造集》,第4卷, 第126页) 在塞维阿改革以后,罗马帝国与法律得以继续发展的动 力仍然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斗争起因于罗马经济的发展和 贵族的擅权。由于杜会经济的发展,有些平民已成为富有者, 但绝大多数平民日渐贫困。因为在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平 民不但在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在经济方面也不能参与国家 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罗马因征服而掠夺来的土地(公有地): 平民也无权使用。反之,在共和国初期,连年的对外战争却 加重了平民兵役和捐税的负担,使得很多平民沦为债务奴隶, 迫使广大平民起来反对贵族,力图改善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经 ·济状况,少数富有的平民也反对贵族,因为费族儿乎垄断了 政权。待别是当时的法律还是习惯法,习惯法的规范是很含 糊的,同时,习惯法的解释权操在费族法官的手里,贵族法 宫利用没有成文法典的习惯法为贵族谋利益。这样,平民就 提出了制定成文法的要求。 平民反对贵族要求制定成文法的斗争是在保民官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