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下进行的。其斗争的经过和激烈程度以及《十二铜表法》的制 定和最后颁布,著名罗马史学家李维在其作品中作了十分具 体生动的描述。书中写到保民官哈尔撒乘执政官外出期间,开 始了向人民控诉贵族骄横气焰的行动。“他(指保民官一一引! 者注)特别非难的是执政官的权力,以为在一个自由的共和国 里,这是一件荒和不可忍耐的事。名义土这种权力虽然不 像过去国王的那样令人厌很,事实上它只有比国王的更加横 暴、更加欺压人。他说,因为他们现在有了两大权力漫无拘 束、漫无限制的联君以代替过去的一个了。既没有什么可以 抑制他们的凶横,他们便可以把所有法律的威吓与惩罚来摆 布平民了。为了一劳永逸地禁绝这种漫无拘束的恣睢放纵, 他说,他要提出一项法案,建议成立一个五人组成的委员会, 拟定各种法律来规定执政官的权力。任何高悬在人民头上的 法律,都得是他们自己给予执政官的,这些,面且只有这些, 才是他可以引用的,绝不许他们把自己的放肆和任性当作法 律。”[6 哈尔散的议案遭到了贵族们的强烈反对,直到公元前451 年左右双方才逐渐妥协下来,同意组成一个立法委员会到希 猎去考察。过了一段时间,委员们带回了雅典的法律,因此, 保民官们更加坚持认为应该编纂法典了。决定要成立一个十 人委员会(即“十人团”),任何人不得对他们的权力上诉。关 于平民是否应该容纳在内又引起了一番冗长的辩论,最后, 他们对贵族作了让步,交换条件是:关于阿议汀山的意契利 司法案,)和其他神监法不得废除。在这样的情况下,《十 二铜表法》开始制定、颁布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29 “当从最高到最低的人都同祥享受着他们敏捷 公正,犹如神谕的判断时,他们同时也全心全意的 注视着法律的制定。这大家热切射望的法律,终于 刻在十块表上,在一个特意为此召集的民众会议上 陈列出来。在作了一通祷告,希望他们的工作能把 幸福和快乐带给国家、带给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 孙之后,十人团叫他们去阅读陈列出来的碑文。还 说:‘尽十个人的智力和远见所能及,他们终于为大 家制定了平等的、上下一体沾惠的法律。但许多人 的恩考和建议是可以起更大的作用的。他们必须把 每一条项目放在心里仔细考虑,而且和别人淡话时 也要提出来讨论,把每一条条文中觉得累赞和欠妥 的都提出来作公开的争议。罗马未来的法律应该做 到一致满意,不光做到像别人建议之后由他们通过 的那样就算,应该更进一步微做到像他们自己建议出 来的一样。’当依据公众对每一条条文的意见对它们 作了充分的修正以后,‘十表由百人会议通过了。 即令在今日这种律例浩繁、法令铺床叠架地乱成 堆的时侯,它仍然是一切公私律令的根源。在它们 被批准以后,一般的意见都认为还缺少两块,如果 把它们补加进去,罗马的这套法律就完备了。”(李 维:《罗马史》,第3卷,《罗马共和国时期》,上) 后来在次年即公元前450年年底,又补充了一些条文, 刻在两块铜表上,连前共十二块,故称《十二铜表法》。31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
30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程已告结束。从此以后,罗马 法步入了更趋完备和成熟的道路。 《十二铜表法》是在平民与贵族进行了不辉的斗争后迫使 贵族让步而制定的,因此,它在内容上除增补的第十一表禁 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私法上,已争得和贵族平等的 地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除此而外,“费族与平民的斗 争不但导致了《十二铜表法》的产生,而且法律不再像从前那 样只为贵族所知,使人感到神秘莫测,法典的部分内容为民众 所知,它似乎是采取一系列命令的形式。该法典儿乎完全是 私法内容,且儿乎完全是世俗的。虽然小部分观点吸收了希 腊法,但主要是基于罗马习惯法。该法典一直受到高度的评 价并被看成是罗马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氏族内部及平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 对古希腊(雅典》法和罗马法的影响 (氏族斗争法的特性) 古代希腊雅典和罗马的国家是经由一条完全不同于中国 的途径而形成的。它主要是通过氏族内部及平民与贵族的斗 争从面在炸毁旧的血缘氏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恩格斯在谈 到这个情祝时,曾精辟地指出: “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 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 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闭关 自守的费族,费族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31 一社会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影平民的 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 了国家,面氏族费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 中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5页) 作为雅典和罗马国家形成中的标志或里程碑,正是法, 因而法获得了等同于国家的概念和效力。如果说国家是凌驾 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不啻是说,法律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 力量。细这便是西方法律权威性的历史渊源。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 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 和外延都较中国的法观念(刑)更加丰富和广泛。它不仅拥有 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同时还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 容。)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 比例很小。故而,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而,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变 革立法来实现的,所以,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 或者说,法就是历史进步本身的一部分。法意蕴着文明和进 步,而不仅仅是刑杀。我们还看到,“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 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 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这一 方或那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 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级(当然只限于自 由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正因为 有这样的历史前提,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正义论和罗马的私
必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法才可能繁盛发达起来,西方文明也才可能发展成今天这个 样子。”[2】 也正因为有这样的历史前提,西方法才具有了民主性、平 等性(当然也是有阶级性的),成为一种权利法。 古希腊雅典和罗马早期的法律是伴随着氏族血缘制度的 破坏、氏族血缘组织的瓦解而成长起来的,因此西方法文化 在其早期阶段就开始摆脱了血缘伦理的束缚,走上了世俗化 和宗教化的道路。此外,雅典和罗马早期的法律大都是在拟 定议案后再提交民众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是用来调整社会 内部各阶层(特别是平民与贵族)关系的,而不是专门对付异 族的,而且,它们的立法显然受到了域外其他文化的影响。 因而,西方法文化在其早期阶段便具有了一定的社会性(非宗 族性)和开放性。(西方古代法的谐诸特性及其彩响,详见后而 九章西方部分) 注释 [1了杜耀西等著:中国原始社会史》,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 3一36页,(后面所引此书,均为同一版本)杰弗里·巴勒克拉 夫主编:《世界史便览》,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39一140页。 (后面所引此书,均为同一版本) 〔2]张之恒著:《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版,第10一14页,主震中:《试论我国中原地区国家形成的 道路》,《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3闭,第148-149页。 [3]杜耀西答著:《中国原始社会史》,第337一338页,翦伯赞主编: 《中国史纲要》,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一10页。 (后而所引此书,均为同一版本) [4]期伯软主编:《中国史纲雯》,第一册,笃12一6页。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