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13 对本部族或氏族内部严重的违法犯罪也适用。不过,调整部 族或氏族内部关系的规范也应该说主要不是刑,而是原始习 惯。这些习惯表现为鞭、扑等轻微的刑罚和象征性的羞辱之 刑。如《尚书·舜典》中的“象以典刑”。这些原始习惯就是后 来的礼所由以形成的一部分早期形式。2]到西周初年时,周 公把它们系统化、成文化,整理成为较完整的礼,这就是史 书上常说的周公“制礼作乐”。礼,现在绝大多数人把它理解 为法。21这也不算错。因为现代法学认为,凡是具有一定强 制性的规范都可以称之为法。但在中国古代人尤其是周人的 眼中,礼可以说既不是法,也不是刑。因为,在上古时期, 法和刑是一个意思,法即刑,刑即法。正如《说文解字》所言: “法,刑也。”刑或者说法是为暂蛮的异族人和凶狠的暴唐之 徒而设的,因为只有他们才会犯罪。而士以上的贵族(这里的 费族不完全指拥有很大权力和财富的统治者,也包括作为胜 利者的全体部族或氏族成员)是不会犯罪的,他们是文明的, 因而法或刑和他们是不相干的。如果刑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那就是对他们的侮辱,他们的行为只能由温文尔雅的礼来调 整。这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历史背 景。故而,礼在周人的眼中,它既不是法,也不是刑,至多 是具有一定的劝告、警誠甚而限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准确 地说,在西周时期,礼就是礼,它和汉以后法律化的礼(即礼 的法律化。如果礼本身是法,也就不再需要法律化了)是有很 大区别的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三、部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的 彩响(部族征战法的特性) 部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就像胎儿的胎记一样,其 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我们知道,部族就是部落联盟,部落 则是氏族联盟,所以部族和部落都可以说是扩大了的氏族, 氏族血缘始终是它们联盟的基础,因此,部族战争基本上是 一场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相互残杀征服。一旦某一氏族或部 族战败,就集体成为战胜者的奴求,接受最严厉的刑法制裁 和管制。《国语·周语》把这描述为:“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 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国家和 法,绝不是什么“公共权力”,而是一族一姓施行其合法武力 的恰当形式。国家不仅没有取代氏族组织,而是与之融合、 互渗,成为一个真正的血缘性(也即族姓)政治联盟,并依靠 -一种家长式的强制方式实施专制统治。于是,赤裸裸的统治 术取代了政治正义论,法只可能被看作是镇压(主要镇压异 族)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刑。24灯 “刑”一字对中国古代法的特性的概括还未免过于笼统, 它尚有很多原生和次生的形态表现。(1)刑是和暴力镇压联 系在一起的,没有暴力就不构成刑。刑的文字含义就是用刀 处罚,五刑的甲骨文语义都是用刀碎割人的肌体。2]所以, 刑或者说中国古代法具有与生俱来的残暴性。对此,古人也 有认识。 《国语·鲁语》日:“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15 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举,薄刑用鞭扑,以威 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五刑三次 是无隐也。” 凡刑便是用甲兵、斧俄、刀锯、钻'、鞭扑,令人何等恐 惧。是故,无论是在古代还是今天,普通人一听到法,不免 联想到刑,于是两股栗栗,视之为畏途。因而,中国人对法 始终难以产生一种深切的亲近感。(2)刑之所以残暴,是因 为它原本不是为了对付本族同胞的,而是施于野蛮的异族人 的,这就使它具有了天生的集团性和血缘性,而排斥了社会 性和正义性。西方人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中国的传统观念并 不排斥法,但是据说,只用于对付野蛮人:无视道德和社会 的人、不可救药的罪犯、异族以及对中国文明有不同看法的 外国人。”2门所以,古代的中国人形成这样一种传统的看 法,凡是犯罪的(不管是刑事犯还是政治犯抑或其他犯人)都 是环人,好人是不会对证公堂的。一个社会,法律越多意味 着犯罪越多,故而最理想的社会是没有法律的社会,达到“无 讼”的境界(详见第八章第一节)。(3)因为刑是由部族首领 或国王、权臣发布的,而不像西方那样是平民与贵族相互斗 争互相妥协的结果,所以,它便具有了不容置疑的军事独裁 性(后来演变为专制性),而不具有民主性和妥协上的平等性。 (4)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的压追法,并且它始终限制 在血缘范围内,这就莫定了它后来走上伦理化、封闭化、非 现代化道路的基础(详见第四章第一节、第五章第一节)
16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第二节氏族斗争与古希腊(雅 典)法、罗马法的形成 一、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与 古希腾(雅典)法的形成 古希腊文明在空间和时间上太广阔和多样,以致于不能 形成一个单一的法律体系。2然而古希腊法和国家都是共同 一致地随着城邦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城邦是以雅典为代表 的,因此,探讨雅典法与国家的形成,对于了解古希腊法的 产生便具有了特殊的代表意义。 一般通史和专门史的研究都认为,雅典城邦源起于提修 斯改革,历经德拉古立法、梭伦变法,到公元前509一前5C8年 克利斯提尼的改革而最终完成。雅典国家与法也是经由同样 的历程面发展起来的。 1.从提修斯改革到德拉古立法-一雅典法的初步形成 古希腊是一个历史地理概念。它包括今天的希腊半岛、 爱琴海渚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的西部沿岸。希腊 半岛是古代希腊世界的本土,它的地理很特别,几乎是一个 崎岖不平的地区,而沿海又有一些较小的平原,但却被难越 的关山(冬季几乎不能通行)隔散开来。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 有助于形戒天然的政治单位。希腊史上的平原派、海岸派及 山地派都与这种地理有着天然的联系。 阜在公元前15世纪,希腊就有了粗当发达的迈锡尼文
第一章法的形成,部族征战与氏族斗争 17 化。但在公元前1?世纪部族大迁移的冲击下,迈锡尼文化遭 到了无情的摧毁,希腊进入了“黑暗”的多里安时代。经过缓 慢的发展,“黑暗”渐渐消褪,传说中的“英雄时代”(又称“荷马 时代”,公元前11一前9世纪)随之而来。从公元前8世纪开始, 希腊以新的面貌出现在人类文明史上,著名的“城邦时代”到 来了。此后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希腊创造了西方文明史上最 早最丰厚的政治遗产一一城邦制度。 雅典位子希腊半岛东北部的阿提卡半岛上,面临萨罗斯 湾,具有天然良好的海上贸易条件。不过这些条件只是到了 城邦时期才被充分地利用,并进而深刻地影响了雅典的历史。 在英雄时代,雅典还处于氏族部落社会,共有四个氏族部落 制度也是原始性的民主制度: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王(巴 赛勒斯)。国家和法律尚处于原始性的萌芽状态。但情况渐 渐地有了变化。由于氏族、部落内部的经济发展和进一步分 工,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杂居起来。这就扰乱了 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原来的氏族机关只处理本氏 族和本部落的事务,对别的氏族和部落的事务不予受理。因 此,不同氏族和部落成员的杂居,引起了氏族管理上的空白 和危机。这就需要对英雄时代的氏族制度设法予以补救。于 是实行了提修斯改革。s】 “这一改苹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一个中央营理 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一部分事 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总 议事会管辖了。.于是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蓉和 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多只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