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CPA博士这个专题是针对今年CPA考试新增内容的分析和讲解这部分新增内容是必然会在试题中出 现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本系列是针对税法科目,其他科目请到相关版面查阅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 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 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人】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 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2004年8月1日实施。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 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 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 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 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 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 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 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 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 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 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岀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 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 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 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 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 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 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 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
我是 CPA 博士,这个专题是针对今年 CPA 考试新增内容的分析和讲解.这部分新增内容,是必然会在试题中出 现的,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本系列是针对税法科目,其他科目请到相关版面查阅.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 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 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 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 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人】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 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 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征收与管理作了如下规定,并从 2004 年 8 月 1 日实施。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以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 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 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销售额达到 180 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 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 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人员在 50 人 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 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 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 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 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 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1.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 常经营户。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 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 管理方面的关系。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 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 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3.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 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 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 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 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 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
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 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 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 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 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 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 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 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 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l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 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2004年8月1日前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 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 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 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 业增值税的监控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
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 6 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 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1.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 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 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 25 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 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 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 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 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 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辅导期达到 6 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 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 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 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 2004 年 8 月 1 日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 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 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 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 业增值税的监控。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増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 的计算“中的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 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 对,稽核比对元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増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 定的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 【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増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増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増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増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抵扣时限,不再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 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 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 以抵扣。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 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1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 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见本节”三、应纳税额 的计算“中的”时间限定“)。 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 2005 年 1 月 1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 对,稽核比对元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账务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 定的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额。 【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会的增值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抵扣时限,不再招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 号]中第二条 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 2004 年 2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取得的 2004 年 1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 2004 年 5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 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 2004 年 6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 以抵扣。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 标准条(200 支)0.6 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 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 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 45%;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 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 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 30%. (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1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 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 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000支)150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自2004年1月1日 起,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位、总价金额、 开票日期等内容。 (3)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 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 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眀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 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 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便如进场费、广 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 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λ,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2-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2003年 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 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 元。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己征税霧不予退 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人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 许可证》,以备查验。 住房专荐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我,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 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牧业管理单位代收 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优惠政 策招待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2(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 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录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 (3)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上述一般公式相同,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 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 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为(50000 支)150 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 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位、总价金额、 开票日期等内容。 (3)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 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 税。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 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 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 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 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便如进场费、广 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 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2-08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 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自 2003 年 1月1 日起至 2005 年 12 月 31日止,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200-800 元提高到 1000-5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 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霗不予退 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人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 许可证》,以备查验。 住房专荐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我,专 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 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牧业管理单位代收 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以下优惠政 策招待: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 7 人(含 7 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 82 (含 8 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 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 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录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 为新办企业。 (3)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 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 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 行检査,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外资)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 [2002四ym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 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 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 度的应纳税收入。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政党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 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 行审核检查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 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行业要求从业 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 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撮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 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
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 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 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所得税部分(内外资)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 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 [2002pyf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的,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 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 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 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 度的应纳税收入。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政党的借款费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 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 均 1200 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 行审核检查。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 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 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 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电信行业要求从业 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培训等实际情况,允许电信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 税前扣除。 (2)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一般不得撮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 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