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报告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起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3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个 所持公司股份。 股份「其他自然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自是|是 限售股东陈俊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公 臣、孟托、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司 苟军利、黄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股 平良、郑锦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票 泉、魏良庆、持有的公司股份 任黎明、李 宏乾、叶树 周、李艳霞、 市之日起 马继峰、时 冬娅、朱天 永、林平、 滕飞、王立 永、方如华 王跃清 股份「持股5%以上|1、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 是是 限售股份的股东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 刘爱森、翁则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总 家恩、盛亚股数的10% 投资、华永|2、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 集团 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 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在 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 减持方式:自第一笔减 持起算,预计未来1个月内 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超过 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反承诺部分获利归公司 所有。 其他公司、公司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否是 董事、高级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 管理人员及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6/201
2018 年年度报告 36 / 201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所持公司股份。 起 36 个 月 股份 限售 其他自然人 股东陈俊 臣、孟托、 苟军利、黄 平良、郑锦 泉、魏良庆、 任黎明、李 宏乾、叶树 周、李艳霞、 马继峰、时 冬娅、朱天 永、林平、 滕飞、王立 永、方如华、 王跃清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36 个 月 是 是 股份 限售 持股5%以上 股份的股东 刘爱森、翁 家恩、盛亚 投资、华永 集团 1、持股及减持意向: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 则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总 股数的 10%。 2、减持条件:出售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 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3、减持方式:自第一笔减 持起算,预计未来 1 个月内 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不超 过该公司股份总数 1%的,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超过 1%的,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违反承诺部分获利归公司 所有。 是 是 其他 公司、公司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否 是
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控股股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东稳定公司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 股价的承诺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 1、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 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 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 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增持通知书”),增持通 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 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 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 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 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 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 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 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 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 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 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 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 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 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 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 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37/201
2018 年年度报告 37 / 201 公司控股股 东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 产,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 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 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履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 定股价义务”) 1、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 施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 控股股东应通过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 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 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 “增持通知书”),增持通 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 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 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 容。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 内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 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 持计划。 (2)如公司控股股东于触发 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 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 持计划实施,公司董事会应 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 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 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 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 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 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 回购公司股份,但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 计划。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2018年年度报告 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 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 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 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 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10+N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 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 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 年度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 配总额之和的50%,但公司 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 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 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 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 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 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 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 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 38/201
2018 年年度报告 38 / 201 自回购当年起分配给公司 控股股东的分红款项中扣 除。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如 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 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 日起 10+N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 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 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其累计增 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 配总额之和的 50%,但公司 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 计划。 (4)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 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 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未能履行增持或回购义 务的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向公司送 达增持通知书但未能实际 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 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 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控股股东、公司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 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
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 购计划 解决公司实际控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 同业制人刘爱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 竞争森、李桂茹|稳定发展,刘爱森、李桂茹 关于避免同夫妇于2014年6月23日分 业竞争的承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诺 争的承诺函》,承诺:“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 何与森特士兴存在相同、相 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实体,也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 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森特士兴的商 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森特 士兴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 或可能存在竞争,本人将立 即通知森特士兴,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森特士兴;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 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 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 及活动,或拥有与森特士兴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 实体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或其他职务;4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森特士兴外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实体履 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 的义务;5、本人在担任森 特士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二十 39/201
2018 年年度报告 39 / 201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 购计划。 解决 同业 竞争 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爱 森、李桂茹 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 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 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 稳定发展,刘爱森、李桂茹 夫妇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分 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 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 何与森特士兴存在相同、相 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济实体,也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森特士 兴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2、 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森特士兴的商 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 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森特 士兴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 或可能存在竞争,本人将立 即通知森特士兴,并尽力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森特士兴; 3、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 任何他人利益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森特士兴相同、相似或 在商业上构成竞争的业务 及活动,或拥有与森特士兴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 实体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取得该经济实体的控 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或其他职务;4、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森特士兴外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实体履 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 的义务;5、本人在担任森 特士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二十 否 是
2018年年度报告 四个月内,上述承诺均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6、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 给森特士兴造成的全部损 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 取得全部利益归森特士兴 所有 其他|公司实际控|1、发行人承诺:森特士兴否是 制人刘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森、李桂茹‖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和董事、监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事及高级管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理人员关于|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因信息披露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重大违规赔|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 偿损失、回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 购新股的承并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公 诺 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 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 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 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公司将以不低于 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所有首 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爱 森、李桂茹夫妇承诺:森特 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 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 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森特士 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40/201
2018 年年度报告 40 / 201 四个月内,上述承诺均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6、如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 给森特士兴造成的全部损 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 取得全部利益归森特士兴 所有。” 其他 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爱 森、李桂茹 和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 因信息披露 重大违规赔 偿损失、回 购新股的承 诺 1、发行人承诺:森特士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 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 并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 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 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 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公司将以不低于 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所有首 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爱 森、李桂茹夫妇承诺:森特 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 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 人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 格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森特士 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否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