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会议类型投资者参与比例召开日期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46089%2020年06月23日20年06月24日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告编号:2020-054,《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口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 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口是√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五、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1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本报告期股东大会情况 会议届次 会议类型 投资者参与比例 召开日期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46.08% 2020 年 06 月 23 日 2020 年 06 月 24 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 告编号:2020-054,《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适用 √ 不适用 二、本报告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半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 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超 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半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已经审计 □ 是 √ 否 公司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五、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六、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七、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八、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 √适用口不适用 (万元)计负货/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 涉案金额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仲裁)判决披露披露 执行情况日期索引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 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 6507否状书往来阶段暂无审理结果 暂无审理结果 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 讼人民币 2.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 判决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 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 66否结案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比 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 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款项尽本执行 1纷-人民币 998327344元及利息 判决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 3.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 务有限公司偿还比亚迪汽车销售 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 1019否结案 有限公司业务款1482372元及终本执行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 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付款之 款项纠纷-人民币 日的利息 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 4.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简 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元。 称比亚迪公司)和山西利 审诉讼费161543元,反诉费 70902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 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197174否结案 山西利民”)的购销合 ls元,山西利民负担1m9本执行 不适用 元,二审诉讼费231760元,由比 亚迪公司负担276元,山西利 民负担 5、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 1、香港爱佩仪向惠州比亚迪实业 司与爱佩仪光电技术有限1021否结案 支付1621365美元:2、香港爱正在执行 不适用 公司(简称香港爱佩仪") 佩仪向惠州比亚迪实业支付逾期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2 六、董事会对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发生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八、诉讼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预 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讼(仲裁)判决 执行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 索引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 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 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 讼-人民币 650.7 否 状书往来阶段 暂无审理结果 暂无审理结果 不适用 2. 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 纠纷-人民币 666 否 结案 判决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比 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款项 9,983,273.44 元及利息。 终本执行 不适用 3. 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 款项纠纷-人民币 1,019 否 结案 判决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偿还比亚迪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业务款14,182,372 元及 自2013 年9 月18 日起至付款之 日的利息。 终本执行 不适用 4.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简 称"比亚迪公司")和山西利 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山西利民")的购销合同纠 纷-人民币 1,971.74 否 结案 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 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 元。 一审诉讼费161,543 元,反诉费 70,902 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 61,543 元,山西利民负担170,902 元,二审诉讼费231,760 元,由比 亚迪公司负担23,176 元,山西利 民负担208,584 元。 终本执行 不适用 5、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 司与爱佩仪光电技术有限 公司(简称"香港爱佩仪") 1,021 否 结案 1、香港爱佩仪向惠州比亚迪实业 支付1,621,365 美元;2、香港爱 佩仪向惠州比亚迪实业支付逾期 正在执行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 利息损失人民币995615392元 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爱佩 3、香港爱佩仪支付惠州比亚迪实 仪")购销合同纠纷人民币 业一审案件受理费8308690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付4499,43765美元;2、按8%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 年利率支付自2011年8月23日 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3、支 司(简称"商洛比亚迪")和 付相关诉讼费用:2012年12月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494否财产分配 1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正/本执行 Limited(简称"香港SPU 式提起对香港SPU的破产清算申 的购销合同纠纷-美元 请,要求香港SPU偿还 461352173美元及8162973港 币(包括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7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与发行人及上海比亚迪 审后处于听证 30240否 暂无审理结果 审理中 不适用 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广告服 及证据交换阶段 务合同纠纷-人民币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07年6月11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起诉,指控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 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使用声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 并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被告)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 的合约及保密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原告提出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 密性,但仍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原告于2007年10月5日中止该起诉, 并于同日基于类似事实及理由作为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禁止继续使用或利用原告的机密资料:交付其 占有、管理和使用原告的所有文件材料:向原告交付其通过机密资料所获得的收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机密资料的估计成 本人民币2,907,000元,以及原告因其承担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它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3,600,000元,以及丧 失商业机会,有关损失金额有待估计),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利息,其他法律救济和费用 2007年11月2日,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递交搁置上述法律诉讼的申请。2008年6月27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 搁置申请。 2009年9月2日,上述原告更改其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2009年10月2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 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2006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 谋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富土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赔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 失、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济助方式 010年1月21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容。2010年8 月24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年9月28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申请。2010年12月31日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3 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 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爱佩 仪")购销合同纠纷-人民币 利息损失人民币9,956,153.92 元; 3、香港爱佩仪支付惠州比亚迪实 业一审案件受理费83,086.99 元、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 6.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 司(简称"商洛比亚迪")和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简称"香港SPU") 的购销合同纠纷-美元 449.94 否 财产分配 香港SPU 应向商洛比亚迪1、支 付4,499,437.65 美元;2、按8% 年利率支付自2011 年8 月23 日 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3、支 付相关诉讼费用:2012 年12 月 17 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高院正 式提起对香港SPU 的破产清算申 请,要求香港SPU 偿还 4,613,521.73 美元及81,629.73 港 币(包括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终本执行 不适用 7.上海千乘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与发行人及上海比亚迪 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广告服 务合同纠纷-人民币 30,240 否 一审后处于听证 及证据交换阶段 暂无审理结果 审理中 不适用 注: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07 年 6 月 11 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起诉,指控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 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使用声称自原告处非法获得的机密资料, 并凭借原告若干雇员的协助直接或间接利诱并促使原告的多名前雇员(部分其后受雇于被告)违反其与前雇主(原告)之间 的合约及保密责任,而向被告披露其在受雇于原告期间获得的机密资料。此外,原告提出被告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 密性,但仍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原告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原告于 2007 年 10 月 5 日中止该起诉, 并于同日基于类似事实及理由作为原告向高等法院提起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禁止继续使用或利用原告的机密资料;交付其 占有、管理和使用原告的所有文件材料;向原告交付其通过机密资料所获得的收益;支付损害赔偿(包括机密资料的估计成 本人民币 2,907,000 元,以及原告因其承担机密资料的保密责任而应向其它当事人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 3,600,000 元,以及丧 失商业机会,有关损失金额有待估计),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利息,其他法律救济和费用。 2007 年 11 月 2 日,本公司及比亚迪香港递交搁置上述法律诉讼的申请。2008 年 6 月 27 日,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 搁置申请。 2009 年 9 月 2 日,上述原告更改其起诉状,增加富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2009 年 10 月 2 日,被告对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 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对该等公司自 2006 年以来利用不合法手段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共 谋行为、书面及口头诽谤,导致经济损失的行为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本公司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播、发表及促使发表针对本公司的言论或任何抵毁本公司的类似文字;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由于书面及口头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赔偿由于书面诽谤而产生的损失(包括加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要求判令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非法干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造成的损 失、共谋行为造成的损失、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济助方式。 2010 年 1 月 21 日,原告基于没有合理的诉讼因由等原因,向法庭申请剔除被告反诉书中的部分段落内容。2010 年 8 月 24 日,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剔除申请。2010 年 9 月 28 日,原告针对前述判决提出上诉申请。2010 年 12 月 31 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法庭批准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2011年9月16日和2012年5月24日进行了聆讯,2012年6月20日,法 庭宣布判决,驳回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2012年4月13日,被告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 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 局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 移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2012年10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推迟原定于2012年10月18日关于以上申请 的聆讯,时间另行决定 2013年6月6日,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 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就被告反诉提出答辩,辩称被控的干涉被告经营及共谋行为依中国大陆法律不可诉, 而被控的书面及口头诽谤为依台湾法律所实施的法定披露,因此被告对其的反诉不成立:2013年6月27日,被告向高等法 院申请针对反诉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2013年7月4日,法庭将原定于2013年7月5日针对该申请的聆讯推迟至2013年 10月15日,并要求被告于42天内(法庭假期不计算在内)将其起草的答辩状提交反诉被告:2013年10月15日,被告律 师将起草的答辩状提供给反诉被告:2013年11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准予被告于12月6日前就反诉被告的答辩状提交正 式答复,同时确定双方于120天内交换证据清单;2013年12月6日,被告向法院正式提交对反诉被告答辩的回复。2014 年3月21日,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同意通知,要求自法庭决定之日起延期84天交换证据清单,2014年3月24日,法庭准 予延期。2014年7月4日双方互换证据清单 本集团目前已拥有多项专利,具有独立的技术: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 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 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年9月23日,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苏州新大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新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6,662,8 元。法院已受理该案,2014年3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苏州新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 9,983,273.44元。2014年9月23日己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10月31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苏州新大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偿还比亚迪汽车销售业务款项9983,273.4元及利息。该一审判决已经于2015年1月15日生效。比亚迪汽车销售于2015 年1月26日己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法院终本执行裁定 2018年3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2020年1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年9月23日,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 项10,191,340元。法院已受理该案,2014年3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南通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相 关业务款项14,071,14503元,法院判决南通大生偿还14,182,372元及自2013年09月18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比亚迪汽 车销售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法院终本执行 2018年3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2020年1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4 法庭批准该上诉申请。针对该上诉申请,法庭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和 2012 年 5 月 24 日进行了聆讯,2012 年 6 月 20 日,法 庭宣布判决,驳回上诉方关于剔除请求的上诉。 2012 年 1 月 30 日,原告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2012 年 4 月 13 日,被告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 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 局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 移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2012 年 10 月 11 日,香港高等法院决定推迟原定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关于以上申请 的聆讯,时间另行决定。 2013 年 6 月 6 日,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 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就被告反诉提出答辩,辩称被控的干涉被告经营及共谋行为依中国大陆法律不可诉, 而被控的书面及口头诽谤为依台湾法律所实施的法定披露,因此被告对其的反诉不成立;2013 年 6 月 27 日,被告向高等法 院申请针对反诉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2013 年 7 月 4 日,法庭将原定于 2013 年 7 月 5 日针对该申请的聆讯推迟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并要求被告于 42 天内(法庭假期不计算在内)将其起草的答辩状提交反诉被告;2013 年 10 月 15 日,被告律 师将起草的答辩状提供给反诉被告;2013 年 11 月 22 日,香港高等法院准予被告于 12 月 6 日前就反诉被告的答辩状提交正 式答复,同时确定双方于 120 天内交换证据清单;2013 年 12 月 6 日,被告向法院正式提交对反诉被告答辩的回复。2014 年 3 月 21 日,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同意通知,要求自法庭决定之日起延期 84 天交换证据清单,2014 年 3 月 24 日,法庭准 予延期。 2014 年 7 月 4 日双方互换证据清单。 本集团目前已拥有多项专利,具有独立的技术;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 士康精密组件(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 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 年 9 月 23 日,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苏州新大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新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 6,662,880 元。法院已受理该案,2014 年 3 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苏州新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 9,983,273.44 元。2014 年 9 月 23 日已开庭审理,并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苏州新大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偿还比亚迪汽车销售业务款项 9,983,273.44 元及利息。该一审判决已经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生效。比亚迪汽车销售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已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5 月,法院终本执行裁定。 2018 年 3 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2020 年 1 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 年 9 月 23 日,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 项 10,191,340 元。法院已受理该案,2014 年 3 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南通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相 关业务款项 14,071,145.03 元,法院判决南通大生偿还 14,182,372 元及自 2013 年 09 月 18 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比亚迪汽 车销售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0 月,法院终本执行。 2018 年 3 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2020 年 1 月,重新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后,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 行程序。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对本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4、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09年9月15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作为原告因产品质量纠纷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西利民”)赔偿“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3821561 元,原告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原告按废旧物资处理,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10079,163.24 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2009年11月12日,山西利民对比亚迪汽车提起反诉,要求比亚迪汽车支付货款人民币16,423,5009元及自2008年2 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年5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 失人民币9,638,21561元:比亚迪汽车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山西利民自行拉走,逾期不拉走,则由比亚迪汽车按 废旧物资自行处理: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9,16324元:比亚迪汽车向山西利民支付 货款人民币4,833,140.8元。上述双方数额抵消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84,23805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1,543元,反诉费人民币70,902元,由比亚迪汽车负担人民币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人民币170,902 2010年6月9日,一审被告山西利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比亚迪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比亚 迪汽车向其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23,5000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0年9月8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二审第一次开庭)。2011年7月8日,该案件第三次开庭(二审第二次开庭) 2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 决书第 三、五项;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比亚迪公司向山西 利民支付货款4,877,078.85元。双方所付金额相抵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元。一审诉讼费 161,543元,反诉费70,902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170,902元,二审诉讼费231,760元,由比亚迪 公司负担23,176元,山西利民负担208,584元。因山西利民未能履行终审判决书,比亚迪汽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并被受理,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行程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己经不再为本集团供货且本集团己经重 新选择供货商,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与爱佩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 2013年10月8日,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比亚迪”)作为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爱 佩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爱佩仪”)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爱佩仪”)偿还拖欠货款 1,621,36500美元(按6.1415:1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9,957,613.15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253,836.16元 2014年1月22日,香港爱佩仪向中院提交反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惠州比亚迪向其支付物料货款人民币9681,48234元, 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2,609.28元,两项合计10,134,09162元。深圳中院于2014年4月受理了香港爱佩仪的反诉,并于2014 年5月12日开庭对本诉及反诉进了合并审理。深圳中院于2017年5月11日下达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惠州比亚迪的诉请 要求香港爱佩仪在15日内支付1,621,36500美元的货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香港爱佩仪于2017年 6月I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由惠州比亚迪向香港爱佩仪支付物料货款人 民币96814823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0月18日,广东高院下达二审判决,判决香港爱佩仪上诉请求不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30日,深圳中院受理比亚迪执行申请,目前本案判决正在执行中。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和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购销合同纠纷 2011年8月23日,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SPU公司”) 赔偿其损失共计4,499,43763美元(其中,3,550,000美元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949,43763美元为原告因被告违约另行以 高价购买替代硅片,而对原告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损失),或由被告退还原告之前已支付的3,550,000美元(如前述价格差异损 失未获得香港高院支持):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费用和域或其他救济责任。2011年9月30日,商洛比亚迪 chin乡 www.cninfocom.cn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25 4、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09 年 9 月 15 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作为原告因产品质量纠纷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西利民”)赔偿“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9,638,215.61 元,原告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原告按废旧物资处理,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 10,079,163.24 元,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2009 年 11 月 12 日,山西利民对比亚迪汽车提起反诉,要求比亚迪汽车支付货款人民币 16,423,500.09 元及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0 年 5 月 24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包”旧件排气管的经济损 失人民币 9,638,215.61 元;比亚迪汽车库房内的“三包”旧件排气管由山西利民自行拉走,逾期不拉走,则由比亚迪汽车按 废旧物资自行处理;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三元催化剂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79,163.24 元;比亚迪汽车向山西利民支付 货款人民币 4,833,140.8 元。上述双方数额抵消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汽车各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4,884,238.05 元。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 161,543 元,反诉费人民币 70,902 元,由比亚迪汽车负担人民币 61,543 元,山西利民负担人民币 170,902 元。 2010 年 6 月 9 日,一审被告山西利民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比亚迪汽车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比亚 迪汽车向其支付货款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6,423,500.09 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0 年 9 月 8 日,该案件第二次开庭(二审第一次开庭)。2011 年 7 月 8 日,该案件第三次开庭(二审第二次开庭)。 2012 年 9 月 28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 66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一、二、三、五项;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 66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比亚迪公司向山西 利民支付货款 4,877,078.85 元。双方所付金额相抵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14,840,300 元。一审诉讼费 161,543 元,反诉费 70,902 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 61,543 元,山西利民负担 170,902 元,二审诉讼费 231,760 元,由比亚迪 公司负担 23,176 元,山西利民负担 208,584 元。因山西利民未能履行终审判决书,比亚迪汽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并被受理,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暂未发现对方财产信息,终本执行,待发现对方财产信息后再行启动执行程 序。 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在上述纠纷发生后,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再为本集团供货且本集团已经重 新选择供货商,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与爱佩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 2013 年 10 月 8 日,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比亚迪”)作为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爱 佩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爱佩仪”)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爱佩仪”)偿还拖欠货款 1,621,365.00 美元(按 6.1415:1 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 9,957,613.15 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 253,836.16 元。 2014 年 1 月 22 日,香港爱佩仪向中院提交反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惠州比亚迪向其支付物料货款人民币 9,681,482.34 元, 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52,609.28 元,两项合计 10,134,091.62 元。深圳中院于 2014 年 4 月受理了香港爱佩仪的反诉,并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开庭对本诉及反诉进了合并审理。深圳中院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下达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惠州比亚迪的诉请, 要求香港爱佩仪在 15 日内支付 1,621,365.00 美元的货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香港爱佩仪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由惠州比亚迪向香港爱佩仪支付物料货款人 民币 9,681,482.34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 年 10 月 18 日,广东高院下达二审判决,判决香港爱佩仪上诉请求不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11 月 30 日,深圳中院受理比亚迪执行申请,目前本案判决正在执行中。 该纠纷涉案金额较小,因此,该诉讼对本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和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1 年 8 月 23 日,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作为原告因合同纠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 法院(以下简称“香港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 SPU 公司”) 赔偿其损失共计 4,499,437.63 美元(其中,3,550,000 美元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949,437.63 美元为原告因被告违约另行以 高价购买替代硅片,而对原告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损失),或由被告退还原告之前已支付的 3,550,000 美元(如前述价格差异损 失未获得香港高院支持);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费用和/或其他救济责任。2011 年 9 月 30 日,商洛比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