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 期的精神病人 (3)生理功能丧失 ①立法理由 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如听觉能力、语言能力以及视能)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 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进而影响到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②适用要求 对象:又龚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或兔除处罚 (4)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①病理性醉酒(drunkenness by ill reason),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②生理性醉酒(drunkenness by physical reason) 生理性醉酒是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 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一般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和昏睡 期,前两个时期较易实施犯罪,第三个时期较少。 A国外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立法理由:首先,医学证明,生理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只是减弱, 但并未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人:其次,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 当预见到,甚至已经预见到,在此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第三, 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处罚原则: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其本人的 一贯品行表现:是否发生在职务或业务活动中 B.我国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第3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解:醉酒的人是指生理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酒精中毒。 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提问:为什么将醉酒的人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 期的精神病人 (3)生理功能丧失 ①立法理由 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如听觉能力、语言能力以及视能)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 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进而影响到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②适用要求 对象:又聋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①病理性醉酒(drunkenness by ill reason),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②生理性醉酒(drunkenness by physical reason) 生理性醉酒是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 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一般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和昏睡 期,前两个时期较易实施犯罪,第三个时期较少。 A.国外规定: 应当负刑事责任 立法理由:首先,医学证明,生理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只是减弱, 但并未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人;其次,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 当预见到,甚至已经预见到,在此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第三, 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处罚原则: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其本人的 一贯品行表现;是否发生在职务或业务活动中 B.我国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第18条第3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解:醉酒的人是指生理醉酒,即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的酒精中毒。 法律规定,醉酒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提问:为什么将醉酒的人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特殊主体问题) (一)概念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 态,如公务、军人、在押罪犯等。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所谓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成 为犯罪主体的情形 (二)特殊身份 1.概念 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 的行为人的身份。(如: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 2.分类 (1)从形成方式分,可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子而形成的身份,例如男女,强奸罪一般只能由男子 构成以及遗弃罪和虐待罪只能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 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注意: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如受贿罪、渎职罪的主体。 般而言,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被称之为特殊主体的特殊身份。 (2)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分,可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如贪污罪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量刑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如包庇毒品犯罪 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而影 响其大小的身份,立法上表现为从重、从轻以及免除处罚。 注意 1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 故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2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身份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条件(特殊主体问题) (一)概念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 态,如公务、军人、在押罪犯等。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所谓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特殊身份才能成 为犯罪主体的情形。 (二)特殊身份 1.概念 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 的行为人的身份。(如:特定资格、地位或状态) 2.分类 (1)从形成方式分,可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男女,强奸罪一般只能由男子 构成以及遗弃罪和虐待罪只能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 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注意: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如受贿罪、渎职罪的主体。 一般而言,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被称之为特殊主体的特殊身份。 (2)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分,可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如贪污罪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 量刑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如包庇毒品犯罪 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而影 响其大小的身份,立法上表现为从重、从轻以及免除处罚。 注意: 1.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 故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2.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 (三)我国刑法对特殊身份的有关规定
1特定公职人员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司法工作人员 (3)邮政工作人员 (4)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5)军人 一般主体在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时,但他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如贪 污罪。共同犯罪人的罪名一般应该相同,如强奸罪,女子可以成为协助犯和教峻犯。 2.特定法律义务主体 (1)纳税义务人-偷税罪 (2)扶养义务人-遗弃罪 3.特定法律关系主体 (1)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 (3)在押犯。 4.特定从业人员的主体 (四)意义 1定罪的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如共同犯罪) 2.量刑 第三节单位犯罪主体 一、概念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我国以总分则结合的方式确立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
1.特定公职人员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司法工作人员 (3)邮政工作人员 (4)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5)军人 一般主体在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时,但他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如贪 污罪。共同犯罪人的罪名一般应该相同,如强奸罪,女子可以成为协助犯和教唆犯。 2.特定法律义务主体 (1)纳税义务人-偷税罪 (2)扶养义务人-遗弃罪 3.特定法律关系主体 (1)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 (3)在押犯。 4.特定从业人员的主体 (四)意义 1.定罪的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如共同犯罪) 2.量刑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概念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我国以总分则结合的方式确立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员决
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1988年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其后的13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规定 有单位犯罪,罪名达到49个之多。1997年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 二、特征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1)国家不可以作为主体: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则是自我惩罚 (2)私有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可否包括在内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3.刑事责任能力是有期限和限制的 提问:公司变更后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其罚金? 三、处罚原则 1,目前世界上两种处罚模式,即单罚制和双罚制。其处罚轻重: (1)原则上绝大多数情况处罚相同,但量刑时考虑到是为团体利益,共同决定与 实施,责任分散,故轻于自然人犯罪,但对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则处罚与自然人犯 罪相同。如:走私武器弹药罪。 (2)少数情况下其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如:受贿罪与单位受贿,后者的法定刑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低于前者。 2.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127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121个实行双罚制 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 (2)单罚制只有6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私 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 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1.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例如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 2.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定实施的犯罪,是单位犯罪。 1988 年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其后的 13 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规定 有单位犯罪,罪名达到 49 个之多。1997 年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 二、特征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1)国家不可以作为主体: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则是自我惩罚 (2)私有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可否包括在内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3.刑事责任能力是有期限和限制的 提问:公司变更后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判处其罚金? 三、处罚原则 1.目前世界上两种处罚模式,即单罚制和双罚制。其处罚轻重: (1)原则上绝大多数情况处罚相同,但量刑时考虑到是为团体利益,共同决定与 实施,责任分散,故轻于自然人犯罪,但对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则处罚与自然人犯 罪相同。如:走私武器弹药罪。 (2)少数情况下其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如:受贿罪与单位受贿,后者的法定刑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低于前者。 2.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 (1)双罚制 127 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其中 121 个实行双罚制 表述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 (2)单罚制 只有 6 种罪名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私 分国有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少数犯罪只处罚个人不处 罚单位,因这种案件个人在其中的作用较大。 四、单位犯罪的认定 1.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例如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 2.犯罪意志的整体性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 (1)单位负责人的认定。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定,如董事长、总经理、 主要负责人 (2)经过集体讨论。如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视为单位集体讨论: (3)授权或事后追认。 但根据高法解释: (1)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在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自 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单位刑事责任能力 特点:期限性和限制性 1.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撤销作为丧失的标志,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延伸, 如果该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对其此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刑 事责任不可以所谓连带,而且不可以转让、转移。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不同,后者虽 然被撤销或合并,但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仍存在,故仍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限制性体现在对单位的处罚,即只能判处罚金,且罪名仅限于刑法所界定的范围。 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主体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只能是中介组织、工 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提问: 1,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是否属单位犯罪? 答案:否。 2.在单位正常设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是否属单位犯罪?答案:否。 3.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者个人所有的,是否为单位犯罪? 答案:否。 4.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所得归本单位所有,此行为是 否属单位犯罪?答案:是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 (1)单位负责人的认定。如: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定,如董事长、总经理、 主要负责人 (2)经过集体讨论。如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视为单位集体讨论。 (3)授权或事后追认。 但根据高法解释: (1)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在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自 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单位刑事责任能力 特点:期限性和限制性 1.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其撤销作为丧失的标志,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延伸, 如果该单位被撤销或合并,对其此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刑 事责任不可以所谓连带,而且不可以转让、转移。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不同,后者虽 然被撤销或合并,但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仍存在,故仍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限制性体现在对单位的处罚,即只能判处罚金,且罪名仅限于刑法所界定的范围。 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主体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只能是中介组织、工 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提问: 1.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是否属单位犯罪? 答案:否。 2.在单位正常设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是否属单位犯罪? 答案:否。 3.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者个人所有的,是否为单位犯罪? 答案:否。 4.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非法所得归本单位所有,此行为是 否属单位犯罪? 答案:是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The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