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难点: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的具体认定; 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认定: 3.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人的罪过(culpabi1ity)(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 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 要主观要素,称为选择性要素,其中目的偏重定罪;动机偏重量刑。 二、特征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表现形式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它主要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1.实质性内容(即危害结果) 2.危害结果表现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的态度有时并不 完全一致,如有些过失犯罪(过于自信)其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则是过失的。(如: 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 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司法活 动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客观事实情况的过程。 (三)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罪过 刑法第14条、15条明确规定了罪过:16条则从反面规定了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 因而我国刑法只处罚具有罪过一故意或过失的犯罪行为,且以惩罚“故意“为主,惩罚” 过失“为例外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的具体认定; 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认定; 3.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人的罪过(culpability)(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 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 要主观要素,称为选择性要素,其中目的偏重定罪;动机偏重量刑。 二、特征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表现形式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它主要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1.实质性内容(即危害结果) 2.危害结果表现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的态度有时并不 完全一致,如有些过失犯罪(过于自信)其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则是过失的。(如: 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 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司法活 动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客观事实情况的过程。 (三)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罪过 刑法第 14 条、15 条明确规定了罪过;16 条则从反面规定了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 因而我国刑法只处罚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行为,且以惩罚"故意"为主,惩罚" 过失"为例外。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罪与非罪:如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故意、过失还有一种是复合罪过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此罪与彼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直接、间接)(过 于自信、疏忽大意) 。提问:如何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答案:主要考察犯罪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客观结果。 第二节犯罪故意(Criminalintent) 一、概念(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一)认识因素认识内容认识程度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理解: 1.认识内容:“明知” “明知”是在表示行为人对结果产生的认知程度(不同于“确知”和“预见”)。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具体有: (1)对危害行为内容的认识,是对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认识; (2)对危害行为对象的认识,是对行为对象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认识。包括一般 认识和特殊认识。例如,故意杀人对“人”的认识;盗窃枪支罪中对“枪”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对行为自然结果的认识,表现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见 (4)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5)对其他相关法定事实的认识。(如:对象、时间、地点的认识) 刑法条文中许多“明知”就是关于对法定事实的认识。例如,259条“明知是 现役军人的妻子” 2.认识程度:“会
(一)罪与非罪:如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故意、过失还有一种是复合罪过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此罪与彼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直接、间接)(过 于自信、疏忽大意) ◼ 提问:如何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答案:主要考察犯罪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客观结果。 第二节 犯罪故意(Criminal intent) 一、概念(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一)认识因素 认识内容 认识程度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理解: 1.认识内容:“明知” “明知”是在表示行为人对结果产生的认知程度(不同于“确知”和“预见”)。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危害事实。具体有: (1)对危害行为内容的认识,是对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认识; (2)对危害行为对象的认识,是对行为对象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认识。包括一般 认识和特殊认识。例如,故意杀人对“人” 的认识;盗窃枪支罪中对“枪”的认识。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3)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对行为自然结果的认识,表现为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见 (4)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 (5)对其他相关法定事实的认识。(如:对象、时间、地点的认识) 刑法条文中许多“明知”就是关于对法定事实的认识。例如,259条“明知是 现役军人的妻子” 2.认识程度:“会
“会”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注意,必然性并不代表结果必定发生。 (二)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即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分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的关系。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法定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心态。 2.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仅指一种情况: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特点区别于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设法阻止此结果的发 生,对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大致体现在以下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种合法利益(或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符猎专门 布置陷阱: 二是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犯罪意图)而放任利益危害结果的发生:丈夫另寻新欢
“会”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注意,必然性并不代表结果必定发生。 (二)意志因素 希望 放任 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即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分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的关系。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法定类型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心态。 2.间接故意 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理解: (1)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仅指一种情况: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特点区别于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设法阻止此结果的发 生,对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大致体现在以下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种合法利益(或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狩猎专门 布置陷阱; 二是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犯罪意图)而放任利益危害结果的发生:丈夫另寻新欢
毒死妻子,可能分给女儿食物。 三是行为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在突发性事件或情绪冲动中实施危害行为, 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流氓在公共场所发生口角,情急之中拿出刀乱挥 乱舞,结果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死亡,则按照结果来定罪。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比较 (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3)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 明知-一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希望-一肯定一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前者不影响定罪 明知-一可能性一放任-一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后者影响定罪 注意:行为人只要对其危害结果持必然性态度而仍然这样做了,就可以认定是直接故意 (二)学理类型 1.根据犯意的确定性程度划分: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1)确定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施和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2)不确定故意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 确,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能简单等同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确定故意表现为认识内 容的具体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确定故意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确定,划分 意义在于对不确定故意(实际结果不确定)则按实际结果定罪量刑。 2.根据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长短划分: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1)预谋故意 预谋性即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形成犯意。即行为人经过深 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以后着手实施犯罪的心理。 (2)突发故意 指产生犯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也称激情性故意或非预谋故意。 指行为人非经预谋而处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3.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
毒死妻子,可能分给女儿食物。 三是行为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在突发性事件或情绪冲动中实施危害行为, 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流氓在公共场所发生口角,情急之中拿出刀乱挥 乱舞,结果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死亡,则按照结果来定罪。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比较 (1)认识因素 (2)意志因素 (3)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 明知-可能性或者必然性 希望-肯定-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 前者不影响定罪 明知-可能性- 放任-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后者影响定罪 注意:行为人只要对其危害结果持必然性态度而仍然这样做了,就可以认定是直接故意 (二)学理类型 1.根据犯意的确定性程度划分: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1)确定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施和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2)不确定故意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 确,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能简单等同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确定故意表现为认识内 容的具体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确定故意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确定,划分 意义在于对不确定故意(实际结果不确定)则按实际结果定罪量刑。 2.根据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长短划分: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1)预谋故意 预谋性即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形成犯意。即行为人经过深 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以后着手实施犯罪的心理。 (2)突发故意 指产生犯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也称激情性故意或非预谋故意。 指行为人非经预谋而处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3.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认定方法 从客观活动出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一着眼点是行为 (二)认定途径 1.行为对象是基础,如破坏公用电话设施罪,偷窃电线 2.行为条件是重要方面 3.行为方式是关健,体现了故意中明知内容和意志态度,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工具、部位、行为强度)。 4行为过程是依据,起因,行为的准备,特点,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 秦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2001年5月29日,李某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 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其将装上车的木材御下。 李某不肯卸车。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某听到汽车发动 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出大门, 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 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 某样下。被告见吴某被摔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继续开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被 摔成重型颅脑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 问:李某对吴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 结论:间接故意 理由: 1)认识因素: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吴某的死亡。(李某在加速行驶时两 次将吴某从车上摔下,他对其行为的后果有以下认识:吴某没有损伤;吴某受伤:吴某 死亡) 2)意志因素:李某对吴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李某在行为的开始只有将木材强行 拉走的目的,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其决意实施可能导致吴某死亡结果产生的行 为时,李某已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他对吴某的死亡听之任之。) 第三节犯罪过失(Criminal negligence)
(一)认定方法 从客观活动出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着眼点是行为 (二)认定途径 1.行为对象是基础,如破坏公用电话设施罪,偷窃电线 2.行为条件是重要方面 3.行为方式是关键,体现了故意中明知内容和意志态度,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 人死亡罪(工具、部位、行为强度)。 4.行为过程是依据,起因,行为的准备,特点,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汽车司机。2001年5月29日,李某开着解放牌卡车为其 岳父拉木材,因手续不符合规定,木材收购小组负责人吴某责令其将装上车的木材卸下。 李某不肯卸车。晚9时许,被告人李某强行开车,企图将木材拉走。吴某听到汽车发动 声后,赶来制止,其他在场的人也上前阻止,但被告人李某一意孤行,继续开车出大门, 并将车前的吴某推挤到墙根处。吴某顺势爬上汽车保险杠,爬在翼子板上,用手电筒晃 照被告人,令其停车。被告人李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途两次急刹车,将吴 某摔下。被告见吴某被摔下后不仅不停车,反而继续开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吴某被 摔成重型颅脑损伤,于次日凌晨死亡。 问:李某对吴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什么? 结论:间接故意 理由: 1)认识因素: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吴某的死亡。(李某在加速行驶时两 次将吴某从车上摔下,他对其行为的后果有以下认识:吴某没有损伤;吴某受伤;吴某 死亡) 2)意志因素:李某对吴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李某在行为的开始只有将木材强行 拉走的目的,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其决意实施可能导致吴某死亡结果产生的行 为时,李某已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心态。他对吴某的死亡听之任之。) 第三节 犯罪过失(Criminal neglig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