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说 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至于认定原因的标准, 又有五种不同观点:必要原因说、有利原因说、优势原因说、最终原因说、异常原因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较为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凡与结果发生具有相当关系的条件,才 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对“相当”的理解又有三种不同观点: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 相当因果关系说、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三、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关键点:因果关系的成立只确立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 客观基础,并不代表着刑事责任的成立。 注意: 1.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说明只能以事实因果关系为依据 2.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前行为的结果被后行为打断 3.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意义 4.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案例: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裁市城区中心 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 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 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侧,蹬 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 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 塞康某。(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可使夹层动脉 瘤破裂。 问:(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略)自习
(二)原因说 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至于认定原因的标准, 又有五种不同观点:必要原因说、有利原因说、优势原因说、最终原因说、异常原因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较为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凡与结果发生具有相当关系的条件,才 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对“相当”的理解又有三种不同观点: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 相当因果关系说、折衷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三、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关键点:因果关系的成立只确立了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 客观基础,并不代表着刑事责任的成立。 注意: 1.因果关系的不可假设性 说明只能以事实因果关系为依据 2.因果关系的中断问题 前行为的结果被后行为打断 3.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意义 4.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案例: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市城区中心 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 货,蹬 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 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膊,蹬 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 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 塞康某。(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可使夹层动脉 瘤破裂。 问:(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略) 自习
第七章犯罪主体(subject of crime) 本章重点难点: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2.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3.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处罚。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natural person)和单 位(corporation))。 自然人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 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注意:依据自然人身份将其分为一般主体(general subject of crime) 与特殊主体(special subject of crime)。 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 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特征 (一)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三)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二)量刑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一)必须是自然人 (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l.刑事责任能力(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概念 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别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七章 犯罪主体(subject of crime) 本章重点难点: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2.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3.单位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处罚。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概念 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natural person)和单 位(corporation)。 自然人犯罪主体: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 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注意:依据自然人身份将其分为一般主体(general subject of crime) 与特殊主体(special subject of crime)。 单位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 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二、特征 (一)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二)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三)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一)定罪 (二)量刑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一)必须是自然人 (二)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概念 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别和 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识和意志) (1)辨别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等,所具备的辨别能力。也即 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 (2)控制能力 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 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 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 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 不能以犯罪论处。 3.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 提问:彩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有哪些? 答案:年龄,精神状况,主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即:不满14周岁的人: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具有刑事贵任能力)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 年满75周岁的老人。 4.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识和意志) (1)辨别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等,所具备的辨别能力。也即 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 (2)控制能力 行为人所具备的决定自己是否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3)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 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 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 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 不能以犯罪论处。 3.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 提问: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的因素有哪些? 答案:年龄,精神状况,主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即: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即:不满14周岁的人;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 年满75周岁的老人。 4.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一年龄、精神状况、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l)刑事责任年龄(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①概念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②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7条)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特定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燥 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注意:均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的特定犯罪:故意伤害的特定后果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年龄的计算 以周岁计 以公历计 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并且以生日的第2天为已满多少周岁的认定日期 B.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五档。即为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不适用死刑。 C.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确定其行为或结果: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比较科学,但行为有连续或持 续时则依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相对刑事责任年龄8种犯罪规定的缺陷 奸淫幼女罪,现已经该取消该罪名。 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仍定绑架罪,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定绑架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产生不平衡,因此司法实贱 中对绑架又杀害被绑架者,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年龄、精神状况、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 (1)刑事责任年龄(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①概念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②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7条)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刑法特定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注意:均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的特定犯罪;故意伤害的特定后果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年龄的计算 以周岁计 以公历计 每满12个月为一周岁,并且以生日的第2天为已满多少周岁的认定日期。 B. 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五档。即为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不适用死刑。 C. 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a.确定其行为或结果: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比较科学,但行为有连续或持 续时则依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b.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8 种犯罪规定的缺陷 奸淫幼女罪,现已经该取消该罪名。 绑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仍定绑架罪,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定绑架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产生不平衡,因此司法实践 中对绑架又杀害被绑架者,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从宽处罚 a.17条第4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第49条: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注意: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有关危害行为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一般不可突破,如: 14周岁只差一两天。 提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甲,男。在其离满14岁还差3天时,甲将同校学生乙(女,10岁)骗到一防空洞内 进行猥亵,乙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甲即用石头将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 小刀在某乙的喉咙、胸部、腹部连刺20刀,并割掉乙的舌头,剜出乙的双眼,致乙当场 死亡。事后,甲对公安人员说:“我懂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参见刑法第18条) ①认定: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A.医学标准 a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但又不同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 格障碍、性变态等不属于此列) b.精神病人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c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B.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 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分类:(1)心神散失(2)精神耗弱(3)间歌性精神病人 ②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 A.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18条第2款: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精神病性精神病人大多具有完全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因而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D.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从宽处罚 a.17 条第 4 款: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第49条: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注意: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有关危害行为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一般不可突破,如: 14周岁只差一两天。 提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甲,男。在其离满14岁还差3天时,甲将同校学生乙(女,10岁)骗到一防空洞内 进行猥亵,乙反抗,并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甲即用石头将乙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 小刀在某乙的喉咙、胸部、腹部连刺20刀,并割掉乙的舌头,剜出乙的双眼,致乙当场 死亡。事后,甲对公安人员说:“我懂法律,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问:未满14周岁的人是否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参见刑法第18条) ①认定: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A.医学标准 a.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但又不同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 格障碍、性变态等不属于此列) b.精神病人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c.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B.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 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分类:(1)心神散失(2)精神耗弱(3)间歇性精神病人 ②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 A.完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B.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18条第2款: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非精神病性精神病人大多具有完全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因而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 C.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