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知的内容。 2.犯罪对象是成立犯罪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4.同一对象可能表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对象可能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 犯罪对象则不是。 6.有犯罪就有犯罪客体的存在; 有犯罪不一定有犯罪对象的存在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知的内容。 2.犯罪对象是成立犯罪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 4.同一对象可能表现不同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对象可能表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 犯罪对象则不是。 6.有犯罪就有犯罪客体的存在; 有犯罪不一定有犯罪对象的存在。 ⚫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 2.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本章重点难点: 1.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2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说明行为对 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特征 (一)客观性。即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特性。 (二)法定性。即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三)多样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的事实, 其内容复杂多样。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必备要素:危害行为 选择性要素: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 第二节危害行为(actus reus) 一、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贝林格 又称自然行为论,是从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行为是由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自 然因果过程。即以某种意思为原因而惹起外部动作,更以此外部动作为原因而引起结果 的因果系列过程。 (二)目的行为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o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本章重点难点: 1.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2 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说明行为对 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特征 (一)客观性。 即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具有能为人所直接感知的特性。 (二)法定性。 即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三)多样性。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的事实, 其内容复杂多样。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必备要素:危害行为 选择性要素:危害结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 第二节 危害行为(actus reus) 一、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李斯特、贝林格 又称自然行为论,是从物理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行为是由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自 然因果过程。即以某种意思为原因而惹起外部动作,更以此外部动作为原因而引起结果 的因果系列过程。 (二)目的行为论
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 是从主观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成某种目标而在现实 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身体活动。 (三)社会行为论 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谢密特 是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凡是人类的举动,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作为还 是不作为,只要能惹起危害后果,均可视为刑法上的行为。这是以行为对社会的价值作 为立论依据的。 (四)人格行为论 代表人物:日本学者团藤重光 是从人格形成的意义考察行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实现,是在人格与 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依据行为人的主体人格态度而形成,并将主体的人格现实化的人的 身体的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行为的主体性一人(主体特征) 2.行为的举止性—动、静、持有(客观外在特征) 3.行为的自愿性—一意志自由(主观内在特征) 4.行为的有害性一违反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法律特征) 注意: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常见类别:(参见教材) 1.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 例如:反射动作、受他人物理控制的机械运动、本能动作(包括梦游)、意外事件 2.缺少有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 3.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 1.概念:刑法上的作为(action),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 2.特征
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 是从主观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成某种目标而在现实 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身体活动。 (三)社会行为论 代表人物:德国刑法学家谢密特 是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为。认为凡是人类的举动,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作为还 是不作为,只要能惹起危害后果,均可视为刑法上的行为。这是以行为对社会的价值作 为立论依据的。 (四)人格行为论 代表人物:日本学者团藤重光 是从人格形成的意义考察行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实现,是在人格与 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依据行为人的主体人格态度而形成,并将主体的人格现实化的人的 身体的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行为的主体性-人(主体特征) 2.行为的举止性-动、静、持有(客观外在特征) 3.行为的自愿性-意志自由(主观内在特征) 4.行为的有害性-违反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法律特征) 注意: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常见类别:(参见教材) 1.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 例如:反射动作、受他人物理控制的机械运动、本能动作(包括梦游)、意外事件 2.缺少有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 3.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 1.概念:刑法上的作为(action),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 2.特征
(1)有形性: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通常由一系列举动组成。 (2)违法性: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3.具体表现 注意:间接行为也属于作为,例如惜助自然力、动物、他人、物质性工具湿湿的 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omission)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方式。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的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3.不作为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的形式而犯了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注意: 1.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一违反义务法规的性质 作为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不作为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 2.不能将作为、不作为与危害性大小划等号 3.不能将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划等号 问题一: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等价性说) 问题二:司机某甲在正常驾驶车辆时,因行人违规而致行人重伤,此时某甲是否有救助 该行人的法律义务? 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 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 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睡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1)有形性: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通常由一系列举动组成。 (2)违法性: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3.具体表现 注意:间接行为也属于作为,例如借助自然力、动物、他人、物质性工具湿湿的 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omission) 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方式。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的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3.不作为的种类 (1)纯正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的形式而犯了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注意: 1.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违反义务法规的性质 作为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不作为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 2.不能将作为、不作为与危害性大小划等号 3.不能将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划等号 问题一: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等价性说) 问题二:司机某甲在正常驾驶车辆时,因行人违规而致行人重伤,此时某甲是否有救助 该行人的法律义务? 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 ,但张不同意。某日,张 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 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The Dangerous Result)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 (二)特征 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特定性:即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侵害性:即危害结果是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4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与广义的危害结果有区别。 5.多样性:如: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二、关于危害结果的三学说 1.客体侵害说 2.法定事实说 3.实害说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自习 第四节刑法中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一、概念和特征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 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来 讲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与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西方国家因果关系学说 (一)条件说 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存在多种条件或因素时,其中凡有逻辑上意义的任何条 件,不论直接条件还是间接条件,均为结果发生的原因。该学说认为一切条件均有同等 的价值,均是刑法上的原因
第三节 危害结果(The Dangerous Result)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 (二)特征 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特定性:即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侵害性:即危害结果是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4.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与广义的危害结果有区别。 5.多样性:如: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二、关于危害结果的三学说 1.客体侵害说 2.法定事实说 3.实害说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自习 第四节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causation) 一、概念和特征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 关系。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来 讲是指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与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西方国家因果关系学说 (一)条件说 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存在多种条件或因素时,其中凡有逻辑上意义的任何条 件,不论直接条件还是间接条件,均为结果发生的原因。该学说认为一切条件均有同等 的价值,均是刑法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