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 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 万元 并月个人老得 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 但提出须以单 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搅了此项 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 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此后,黄即向 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 纸复印即可 无要老工作, 对方只肯 ,千元 经领是同意后,黄以 省设计院的名义 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 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治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 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位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 票汇入H市设计室1.4万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 条领取现金1万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 0死分 司收装置的人员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 述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二节 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 一、概念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据介绍,在语源上,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18世纪传到 德国,被翻译成犯罪构成(Tatbestand),但仍在诉讼法意义上被采用。l9世纪初,德 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Feuerbach)将其用到实体法中。他首次将刑法分则上关于犯 罪成立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 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E·Beling) 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他在批判19世纪刑法总论仅从抽象概念出发论述犯罪成立条件 的基础上首次将刑法分则与总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并认为,构成 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20 世纪20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Ed血und Mezger)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 上,指出犯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成立犯罪的一切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总体 因此也包括了责任、违法性等成立犯罪的要件。在此意义上,犯罪构成变成犯罪成立。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构成特定种类犯罪的要素,包括行为及其侵害法益的结果,行为与
案例: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 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 务费1.5万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 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揽了此项 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 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此后,黄即向 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 纸复印即可,无需要多工作,对方只肯付报酬1千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 省设计院的名义了一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 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 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位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 票汇入H市设计室1.4万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 条领取现金1万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 0元分给化肥厂参加建造回收装置的人员。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 述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二节 犯罪构成(constitution of a crime) 一、概念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必需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据介绍,在语源上,犯罪构成一词来自中世纪意大利的诉讼程序中。18 世纪传到 德国,被翻译成犯罪构成(Tatbestand),但仍在诉讼法意义上被采用。19 世纪初,德 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A·Feuerbach)将其用到实体法中。他首次将刑法分则上关于犯 罪成立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提出犯罪构成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事实的诸 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20 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E·Beling) 提出的构成要件理论,他在批判 19 世纪刑法总论仅从抽象概念出发论述犯罪成立条件 的基础上首次将刑法分则与总则的特殊构成要件概念化,他指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 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并认为,构成 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20 世纪 20 年代,德国的刑法学者麦兹格(Edmund Mezger)在批判贝林格犯罪构成理论基础 上,指出犯罪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成立犯罪的一切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总体 因此也包括了责任、违法性等成立犯罪的要件。在此意义上,犯罪构成变成犯罪成立。 狭义的构成要件,指构成特定种类犯罪的要素,包括行为及其侵害法益的结果,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的违法要素,不包含故意与过失。20世纪30年代,新刑事 古典学派的一些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又提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代表人物有德 国的里拉哈(Maurach)、魏兹尔(W1zel)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他们认 为自19世纪以来的行为论,都把行为的意志内容排除在外。实际上人的行为是目的活 动的实现,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目的与行为不可分,即行为是主观意志内容与其客 观外部表现的统一体。因而,主张将故意与过失作为行为的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内。 并认为故意或过失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因此在他们看来,犯罪 构成要件应分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前者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后者则包括动机、目的、倾 向、故意(或过失)等。至此,犯罪构成的内容已包含了主、客观两个方面,与犯罪成立 已成为同一概念。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也得到了发 展,1946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 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 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犯 罪构成理论的经典 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刑法所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 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 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 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二)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事实。 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 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 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 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 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 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的违法要素,不包含故意与过失。20 世纪 30 年代,新刑事 古典学派的一些学者以目的行为论为基础,又提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其代表人物有德 国的里拉哈(Maurach)、魏兹尔(W1zel)和日本的木村龟二、平场安治等人。他们认 为自 19 世纪以来的行为论,都把行为的意志内容排除在外。实际上人的行为是目的活 动的实现,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目的与行为不可分,即行为是主观意志内容与其客 观外部表现的统—体。因而,主张将故意与过失作为行为的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内。 并认为故意或过失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因此在他们看来,犯罪 构成要件应分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前者为侵害法益之行为,后者则包括动机、目的、倾 向、故意(或过失)等。至此,犯罪构成的内容已包含了主、客观两个方面,与犯罪成立 已成为同一概念。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在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也得到了发 展,1946 年出版的特拉伊宁教授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 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 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在此基础上创立的犯罪构成体系,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犯 罪构成理论的经典。 二、特征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刑法所规定的。 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 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 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 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二)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事实。 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 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 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 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 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 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 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 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 劫行为实施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 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 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 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 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 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 结合:(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 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 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理解:“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 三、研究意义 (一)健全刑事法制。 (二)为认定犯罪的成立提供有效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即犯罪构成内容所包含的构成成份。 (二)以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为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需为标准分为: 1.共同要件:即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2.选择要件:为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犯罪? 2如何理解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 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 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劫罪除那四个要件外,具体 抢劫罪的事实特征还有许多,如抢劫犯是男是女,抢劫财物的对象是现款还是物品,抢 劫行为实施地点是在闹市区还是在偏僻乡村,实施暴力时是赤手空拳还是使用了凶器, 这些实施特征对侦查破案、获取诉讼证据或确定刑事责任轻重进而影响量刑轻重都有一 定的作用,但他们对于构成抢劫罪,都不起决定作用,因而不能成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是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 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 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 刑法第 263 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根 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 结合:(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 财物;(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 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 理解:“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 三、研究意义 (一)健全刑事法制。 (二)为认定犯罪的成立提供有效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要件 (一)即犯罪构成内容所包含的构成成份。 (二)以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为每一犯罪构成所必需为标准分为: 1.共同要件:即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 2.选择要件:为部分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 思考题: 1.如何理解犯罪? 2.如何理解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The object of crime)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1.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理解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的研究意义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划分标准: 依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 二、按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分 (一)一般客体(general objet of crime) 即犯罪的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同类客体(kindred object of crime)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直接客体(direct object of crime) 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第五章 犯罪客体(The object of crime)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 1.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理解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的研究意义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Object of Crime) 一、划分标准: 依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层次不同。 二、按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分 (一)一般客体(general objet of crime) 即犯罪的共同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同类客体(kindred object of crime)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直接客体(direct object of crime) 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客体。即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三、按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个数分 简单客体(single object of crime)):某一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complex object of crime):某一犯罪行为侵犯多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注意:在复杂客体中还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主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为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不是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案例: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 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 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 尖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 甲的益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第三节犯罪对象(Target of Crime) 一、概念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二、特征 1.犯罪对象的内容: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具有刑法规定性 3.犯罪对象是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官可以感觉的事物
三、按照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个数分 简单客体(single object of crime):某一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complex object of crime):某一犯罪行为侵犯多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注意:在复杂客体中还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主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为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多种社会关系时,不是刑法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案例: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 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 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 尖刀剌伤了一名值班人员。 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第三节 犯罪对象(Target of Crime) 一、概念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 二、特征 1.犯罪对象的内容: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具有刑法规定性。 3.犯罪对象是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一)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二)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官可以感觉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