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期间
第十一章 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 期 间
第一节保全制度 一、保全的含义 凳暴素卡 生 效判决执行以前,为保证作出的 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根据 荟春雪全块 戴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 措施
第一节 保全制度 一、保全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或者生 效判决执行以前,为保证作出的 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根据 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出的申 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 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 措施
保全的特点: 1.,法定性。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法 定措施,保全特定事物的制度。 2.保障性。财产保全以保证诉讼判 决的执行为直接目的。 3.,紧急性。所谓紧急性,是指若不 从速执行,则无法确保将来判决顺 利和充分执行。 4.附属性。,所谓附属性,是指保全 程序必须依赖宇本案诉讼和判决才 有意义。 5.暂定性。,所谓暂定性,是指保全 制度仅在于暂时保障财产或权利, 而不确定实体权利的归属
保全的特点: 1.法定性。财产保全是法院采取法 定措施,保全特定事物的制度。 2.保障性。财产保全以保证诉讼判 决的执行为直接目的。 3.紧急性。所谓紧急性,是指若不 从速执行,则无法确保将来判决顺 利和充分执行。 4.附属性。所谓附属性,是指保全 程序必须依赖于本案诉讼和判决才 有意义。 5.暂定性。所谓暂定性,是指保全 制度仅在于暂时保障财产或权利, 而不确定实体权利的归属
I二、 保全程序 口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财产保全”修改 为“保全”。 口(一)诉讼保全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 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 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 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
二、 保全程序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财产保全”修改 为“保全”。 (一)诉讼保全 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 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 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 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 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
二、 保全程序 口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口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a
二、 保全程序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