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环合同 连环合同都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各个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依据不同的 合同分别承担不同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不能混淆不同的合同关系,摒弃合同相对性 原则,从而使某一合同当事人为另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负责。 【国外立法例规定的一些合同相对性之例外,在新合同法中未予承认】例如, 其一,关于涉他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非缔约人的受益第三人在 得直接享有合同诉权。而我国《合同法》第64条则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排除了受益第三人对债务人行使直接诉权之可能。 其二,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英国1853年Lumley v.yep案开创之规则,并为 多国所接受。意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如毁灭债的标物,拘束债务人人身,引诱、胁迫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等)。根据 “债的不可侵性”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侵权为由提起损 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得债权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 之第三人。从而突破了“无合同则义务”的相对性框框。但我国合同法未予承认, 而仍拘于第121条之相对性原则中。 新合同法第121条起初的目的是想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 例如,甲卖乙玉器一件,交货前丁将玉器摔坏。依过错原则,因甲可以举证自 己无过错而免责,乙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也无法向 丁追究责任,因为乙丁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只能由甲向第三人丁以侵权 等11人经有关单位宙核同音 与被告签订了预售 致标家业公宽的书面邦告以生同交的效文件指定原路标服 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福增等11户厂长、经理,1992年9月10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 如果11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 会后由路桥镇城建办公 建解放路4、5 )由路桥销通知施工队停止品 性, 此停止理 兰时该工程配建至 兰系 12时交付房 屋。被告辩称:愿意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法院审理认为:原 范用。依照《中华人民 通则)第57条、第85条第1款、第8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项、第11条的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 决:限告郑乐的预货 点起年内交付房屋 得到了市委的支持,排除了不当行政干预
11 (三)连环合同 连环合同都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各个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依据不同的 合同分别承担不同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不能混淆不同的合同关系,摒弃合同相对性 原则,从而使某一合同当事人为另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负责。 【国外立法例规定的一些合同相对性之例外,在新合同法中未予承认】例如, 其一,关于涉他合同,《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非缔约人的受益第三人在 得直接享有合同诉权。而我国《合同法》第64条则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排除了受益第三人对债务人行使直接诉权之可能。 其二,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英国1853年Lumley v. gyep案开创之规则,并为 多国所接受。意指第三人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如毁灭债的标物,拘束债务人人身,引诱、胁迫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等)。根据 “债的不可侵性”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侵权为由提起损 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得债权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 之第三人。从而突破了“无合同则义务”的相对性框框。但我国合同法未予承认, 而仍拘于第121条之相对性原则中。 新合同法第121条起初的目的是想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 例如,甲卖乙玉器一件,交货前丁将玉器摔坏。依过错原则,因甲可以举证自 己无过错而免责,乙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也无法向 丁追究责任,因为乙丁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所以,只能由甲向第三人丁以侵权 等 11 人经有关单位审核同意,与被告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交纳了预付款。1992 年 4 月 16 日,原黄岩市计划委 员会根据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以黄计经字(1992)第 113 号文件,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解放 路第 4、5 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福增等 11 户厂长、经理。1992 年 9 月 10 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任、 路桥镇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决定:(1)路桥镇解放路第 4、5 号楼的 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2)已经缴款的郑金兵等 11 户个人购房户在小商品市场另择地皮给予解决, 如果 11 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预付款;(3)由路桥镇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会后由路桥镇城建办公 室口头通知停建解放路 4、5 商品房工程,被告及施工单位据此停止建造成,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工程 停建后,原告郑金兵等 11 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黄岩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于 1994 年 3 月 1 日向台州市路桥区划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并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 屋。被告辩称:愿意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法院审理认为:原、 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合同中商品房交付期限不明确,原告要求及 时交付,依法律应予准许。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建房时间。至于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干预,该 工程又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建,应由被告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不属本案争议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 57 条、第 85 条第 1 款、第 8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2 项、第 111 条的规定,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判 决: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签订的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 年内交付房屋。 按:受诉法院向市委写了〈关于要求协调郑金兵等 11 人与市房屋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纠纷案的请示〉, 得到了市委的支持,排除了不当行政干预
行为做基础请求赔偿损失。假设这件玉器价值3000元,赔偿额即为3000元。但是, 现行法忽视了一个事实,当物品或人(履行或服务时就是人)处在合同关系时有一 个增值的问题,这件玉器本身价值是3000元,可是处在合同关系时就能带来更多的 利益。设甲以3500元出卖给乙,而乙买进后又可以4000元转卖,前后就有1000元的 增值。按照现行法处理,无合同法适用之余地,仅依侵权行为法处理此案,只能保 护静止状态的价值,把合同可以带来更多利益这一交易功能给忽视了。不符合经济 规律。同时,第三人如果是故意所为,本来应该受到惩罚,加重其责任,可是他只 赔了3000元。这就放纵了第三人。而按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债权人乙可直接要 求第三人丁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结果,肯定是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更重, 债权的损失得到弥补,货主也不吃亏。在这个问题上立法争论很激烈,反对的人主 要担心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公示,比如说这个水杯是我的,动产都是以占有为 公示原则,其他人就只能推定这个水杯是我的,谁摔坏了它,谁就侵犯了我的所有 权,很好判断。而债权没有公示,别人不知道这件玉器或人处在合同关系中,结果 负责任赔偿,有所冤枉。主要担心的是边界不好确定。其实只要在要件中限制一下, 把第三人的故意作为主要要件即可。但是很遗憾,由于种种的顾虑还是把它删掉了。 现在的办法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将玉器摔坏,债权人仍信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直 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现在改为无过错责任, 所以债务人负责赔偿损失,之后债务人可将赔偿损失算做损失额再向第三人追偿。 这样一来就要注意到,我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就非常狭窄,第三人的行为都囊括 在第121条里,不是免责的而是要承担责任的,从而扩大了免责范围,这是要注意到 的。 【案例】沈关生主编:《经济纠纷疑难案例研究》页290之84 其三,关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德国法所创制的这项制度规定,特定合 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 第三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也负有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就 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之原则,负赔偿责任。这一制度主要 用于在产品责任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现主要通过《产品质量法》之侵权责任 制度予以调整。 四、违约责任相对性的司法实践 强调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对中国现阶段审判实践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2 行为做基础请求赔偿损失。假设这件玉器价值3000元,赔偿额即为3000元。但是, 现行法忽视了一个事实,当物品或人(履行或服务时就是人)处在合同关系时有一 个增值的问题,这件玉器本身价值是3000元,可是处在合同关系时就能带来更多的 利益。设甲以3500元出卖给乙,而乙买进后又可以4000元转卖,前后就有1000元的 增值。按照现行法处理,无合同法适用之余地,仅依侵权行为法处理此案,只能保 护静止状态的价值,把合同可以带来更多利益这一交易功能给忽视了。不符合经济 规律。同时,第三人如果是故意所为,本来应该受到惩罚,加重其责任,可是他只 赔了3000元。这就放纵了第三人。而按照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债权人乙可直接要 求第三人丁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结果,肯定是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更重, 债权的损失得到弥补,货主也不吃亏。在这个问题上立法争论很激烈,反对的人主 要担心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公示,比如说这个水杯是我的,动产都是以占有为 公示原则,其他人就只能推定这个水杯是我的,谁摔坏了它,谁就侵犯了我的所有 权,很好判断。而债权没有公示,别人不知道这件玉器或人处在合同关系中,结果 负责任赔偿,有所冤枉。主要担心的是边界不好确定。其实只要在要件中限制一下, 把第三人的故意作为主要要件即可。但是很遗憾,由于种种的顾虑还是把它删掉了。 现在的办法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将玉器摔坏,债权人仍信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直 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现在改为无过错责任, 所以债务人负责赔偿损失,之后债务人可将赔偿损失算做损失额再向第三人追偿。 这样一来就要注意到,我国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就非常狭窄,第三人的行为都囊括 在第121条里,不是免责的而是要承担责任的,从而扩大了免责范围,这是要注意到 的。 【案例】沈关生主编:《经济纠纷疑难案例研究》页290 之84 其三,关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德国法所创制的这项制度规定,特定合 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 第三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也负有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就 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之原则,负赔偿责任。这一制度主要 用于在产品责任领域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现主要通过《产品质量法》之侵权责任 制度予以调整。 四、违约责任相对性的司法实践 强调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对中国现阶段审判实践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 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在审理某些合 同纠纷时,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限制,判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高诉讼效 率,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5但是,使合同外第三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也 可能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的过当扩大,消极侵犯当事人自主订立合同,自主选择合同 相对人的权利。6 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 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本条,法院在对债务人执行无效 果的情形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有权通知其履行到期债 务,若该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 施。这一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显然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个冲击。因为它并不考虑 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是把重点放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平 衡社会利益关系这一粗放原则之上,重结果不重过程,重实质不重程序(形式)。 由于其追求正义的过程缺乏程序制度保障,缺乏以技术手段深入求证第三人与债务 3例 菲纯左看到诉论莫产品质提了诉效卖,布效保证民的债权实现。但 用器具广使 给案【人民法院案别洗》总第 辑,页113-117. 7年9月3日,被告佛山市永新家用器具广向原告中银行佛山分行申领了长城信 用卡,并将该卡转由第三人招渭桥持有,招非原告工作人 ,从19阳年5月开始,持卡人招开始透支,经数 果,避收 法院依法追加持卡人招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第三人招渭桥应承担返还透支款项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不能 清偿的,则由被告负责消偿:的, 的风险和损失 单位节 指定 在申请单位收回 承 “切可能发生 的水实架瓷是中和使用按卡的方因此系争合同关系的当事是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招量然是透 从原告来说,由合同 约人之外的第三人函相合同青任 利的实现,使原告无法计算合同的风险 反而减弱了合同的效力。从第三人来说,其直接承担了自己并未参与 产的合同的志 有实 用 和利息后,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另案处理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对当事人双方的诉 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 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在审理某些合 同纠纷时,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的限制,判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高诉讼效 率,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5 但是,使合同外第三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也 可能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的过当扩大,消极侵犯当事人自主订立合同,自主选择合同 相对人的权利。6 此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 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本条,法院在对债务人执行无效 果的情形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有权通知其履行到期债 务,若该第三人对债务无异议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 施。这一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显然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个冲击。因为它并不考虑 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是把重点放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平 衡社会利益关系这一粗放原则之上,重结果不重过程,重实质不重程序(形式)。 由于其追求正义的过程缺乏程序制度保障,缺乏以技术手段深入求证第三人与债务 5 例如,在出售假农药的案件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购买了假农药的农民只能起诉销售者,而不能直 接向假农药的生产者索赔。但销售商往往没有足够承担产品瑕疵的违约责任能力。如果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 限制,将假农药的生产者作为第三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则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保证农民的债权实现。但 请注意,这种突破并非全凭法官自由载量,而是以《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特别法为依据。 6 中国银行佛山分行诉佛山市永新家用器具厂使用长城信用卡透支欠款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 1 辑,页 113-117。 案情:1987 年 9 月 3 日,被告佛山市永新家用器具厂向原告中国银行佛山分行申领了长城信 用卡,并将该卡转由第三人招渭桥持有,招非原告工作人员。从 1989 年 5 月开始,持卡人招开始透支,虽经数 次补款,仍入不敷支。原告发现后曾派员或发函要求被告补款,但无结果,遂收回长城卡。至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三人招共透支人民币 27253.12 元。原告认为长城卡是被告申领的,被告必须承担责任。本案在审理中, 法院依法追加持卡人招为本案第三人。法院认为,第三人招渭桥应承担返还透支款项的法律责任。第三人不能 清偿的,则由被告负责清偿。 分析:长城:占领公司卡的,持卡人由申请单位书面指定,在申请单位收回该卡前,须承担一切可能发生 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申领和使用该长城 合同中,原告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是签发信用卡的一方,被告佛山 市永新家用器具厂是申领和使用长城卡的一方,因此系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招虽然是透 支的直接行为人,但他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效力应仅及于原被告之间,违约责任也应当由被告 承担。本案判决第三人直接承担向原告返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责任,不当地扩大了合同效力的主体范围,显属不 妥。从原告来说,由合同缔约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实际上是未保障原告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和权 利的实现,使原告无法计算合同的风险,反而减弱了合同的效力。从第三人来说,其直接承担了自己并未参与 订立的合同的违约责任,实际上没有实现其选择不订立契约的自由和权利,使其所承担的风险处于无法预期的 状态,也是对合同自由消极的侵犯。至于第三人信用卡透支所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可以在被告清偿原告的欠款 和利息后,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