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一个表明合同作为客观存在的概念。合同只有在成立的状态下, 也就是合同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事实,做为合同法调整的客体已经存在的情形 下,才谈得上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才面临合同的效力问题,才会有合同的履行、 变更、转让和终止,才能确定违约责任。否则,一切合同制度和规范都没有意 义。 合同成立,是一个标志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交易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 概念。它意味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己经确定,并正式纳入合同 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上所谓“合同的订立”,是对包括接触、洽谈及合同成立 在内的缔约全部过程及状态的事实性描述,不表示确定的法律效果。合同的成立 才是合同订立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规范的核心内容。合同 是交易的全部动态过程,始于合同成立,终于适当履行或违约责任的担负。其间 可能涉及保全、担保、变更、转让、解除、消灭等环节。合同的成立是启动诸环 节的首要一环,影响甚至决定着全部交易的质量。因此,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 订立的规范都围绕着合同成立而展开,它规定了合同主体,规定了要约、承诺等 规则,规定了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并对当事人的缔约表意行为作出了规 范,以此保障当事人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使 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缔约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达成一致,即合意。 合同是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形式,它需要有当事人,有标的,有洽谈、考察 或意向性协议,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或经过一定机关的审批。但合同有别于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仍在于其意思表示须由当事人达成合意。单方的意 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不足以成立合同。双方有意思表示,但并未达成一致 不足以发生信赖,也不足以成立合同。以法律概念对其本质加以抽象,合同便 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合致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合同的成立,就是指两个以上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即双方形成了合意。惟有双方有合意, 才可能建立起相互的交易关系,才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可能确定下一步 双方的给付(履行)。所以,双方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民法上,所谓合意,系指经由解释所确定的“表示内容的一致”,而 非内心意思的一致。我国合同法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 原因而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所以,合意原则上应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 致,也就是对合同条款在客观形式上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不合意,有公然不合意与隐
1 第二讲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一个表明合同作为客观存在的概念。合同只有在成立的状态下, 也就是合同作为一种客观的法律事实,做为合同法调整的客体已经存在的情形 下,才谈得上合同法律关系的确立,才面临合同的效力问题,才会有合同的履行、 变更、 转让和终止,才能确定违约责任。否则,一切合同制度和规范都没有意 义。 合同成立, 是一个标志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交易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 概念。它意味着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并正式纳入合同 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上所谓“合同的订立”,是对包括接触、洽谈及合同成立 在内的缔约全部过程及状态的事实性描述,不表示确定的法律效果。合同的成立 才是合同订立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法》第二章合同订立规范的核心内容。合同 是交易的全部动态过程,始于合同成立,终于适当履行或违约责任的担负。其间 可能涉及保全、担保、变更、转让、解除、消灭等环节。合同的成立是启动诸环 节的首要一环,影响甚至决定着全部交易的质量。因此,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 订立的规范都围绕着合同成立而展开,它规定了合同主体,规定了要约、承诺等 规则,规定了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并对当事人的缔约表意行为作出了规 范, 以此保障当事人在诚实信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使 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缔约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达成一致,即合意。 合同是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形式,它需要有当事人,有标的,有洽谈、 考察 或意向性协议,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或经过一定机关的审批。 但合同有别于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性仍在于其意思表示须由当事人达成合意。 单方的意 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不足以成立合同。双方有意思表示,但并未达成一致, 不足以发生信赖,也不足以成立合同。以法律概念对其本质加以抽象, 合同便 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合致构成的有机统一体。合同的成立,就是指两个以上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即双方形成了合意。惟有双方有合意, 才可能建立起相互的交易关系,才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可能确定下一步 双方的给付(履行)。所以,双方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现代民法上,所谓合意, 系指经由解释所确定的“表示内容的一致”,而 非内心意思的一致。我国合同法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仅在合同因欺诈、 胁迫等 原因而成立时采取意思主义,所以, 合意原则上应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 致,也就是对合同条款在客观形式上意思表示一致。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不合意, 有公然不合意与隐
存的不合意二种类型。所谓公然不合意,又称意识的不合意,是指当事人明知 欠缺意思一致。例如甲向乙购买奥迪车而乙答复只出售捷达车,彼此未合意,合 同不成立。所谓隐存的不合意,又称无意识的不一致,即当事人不知其意思表 示不一致。它包括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甲乙洽商成立合伙企业,因涉及事项 多和谈判时间长,遗漏甲起初要求自己出任企业负责人一事未确定,双方却误 以为全部问题均已谈妥。于此场合,合同成立。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客观 上有歧义,又不能通过合同解释加以排除。例如,在Raffls v.Wichelhaus判例 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 至买方所在地。事情巧在有艘船也叫Peerles号,一艘于10月份离港,另一艘于 12月份离港。一方当事人意指10月份离港的Peerles号,另一方则指12月份离 港的Peerles号。于此场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不知,为隐存的 不合意,合同不成立。(崔建远:《合同法》,页62一63) 根据学者解释,合意分为目的意思的合意和效果意思的合意。目的意思的 合意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 的基础,不同意思表示行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目的意思内容,而非效果意思 或表示行为。目的意思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董安生)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对合同成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缔 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受什么约束,使之避免轻率缔约、害及对方,在什么样 的条件下才算完成合同的全部订立过程,成立合同。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当事人的 合意过程给予量化、细化,概括出其最本质的要素,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对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具有实质法律价值的因素加以抽象,概 括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范畴,作为成立合同一般过程的范式。《合同法》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凡要缔结 合同,必须由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此表示承诺,由此达成合意(协议),合 同便告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要 约在先,承诺在后,为成立合同的常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第14条)在这个意思表示中,要约人需要说明:他本人将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2 存的不合意二种类型。所谓公然不合意,又称意识的不合意, 是指当事人明知 欠缺意思一致。例如甲向乙购买奥迪车而乙答复只出售捷达车,彼此未合意,合 同不成立。所谓隐存的不合意,又称无意识的不一致, 即当事人不知其意思表 示不一致。它包括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甲乙洽商成立合伙企业, 因涉及事项 多和谈判时间长,遗漏甲起初要求自己出任企业负责人一事未确定, 双方却误 以为全部问题均已谈妥。于此场合,合同成立。其二,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客观 上有歧义,又不能通过合同解释加以排除。例如,在 Raffls v. Wichelhaus 判例 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 Peerles 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 至买方所在地。事情巧在有艘船也叫 Peerles 号,一艘于 10 月份离港,另一艘于 12 月份离港。一方当事人意指 10 月份离港的 Peerles 号,另一方则指 12 月份离 港的 Peerles 号。于此场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当事人不知,为隐存的 不合意,合同不成立。(崔建远:《合同法》,页 62-63) 根据学者解释,合意分为目的意思的合意和效果意思的合意。 目的意思的 合意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 的基础,不同意思表示行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目的意思内容, 而非效果意思 或表示行为。目的意思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董安生)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对合同成立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缔 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受什么约束,使之避免轻率缔约、害及对方,在什么样 的条件下才算完成合同的全部订立过程,成立合同。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当事人的 合意过程给予量化、细化,概括出其最本质的要素,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对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具有实质法律价值的因素加以抽象, 概 括出“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范畴,作为成立合同一般过程的范式。《合同法》 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凡要缔结 合同,必须由一方提出要约, 另一方对此表示承诺,由此达成合意(协议),合 同便告成立。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要 约在先,承诺在后,为成立合同的常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 第 14 条)在这个意思表示中,要约人需要说明:他本人将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第二,对方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来作为交换。因此,要约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见 而是一种郑重的许诺,这许诺一旦被对方接受,就将成为合同义务。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 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合同法行为,而要约仅是一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 的法律效果,但还不能直接发生当事人希望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尚不能算是 法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要约人发 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对方承 诺则合同达成,就必须按照成立的合同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既然如此郑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意思表示,须具备特定的要件,否则 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旨在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 准备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或者是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要约人唯有特定,受 要约人才能有承诺的对象,而所谓特定,是指可客观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如果由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提出要约,需依法由本人授权,未经本人授权 瘤自代本人发出要约者,对本人不能发生拘束力。作为要约人,只要能铭特定】 能够处于承诺的状态,即为己足,并不需要必须向相对人说明自己的具体情况, 甚至不必让对方知道自己究竞是谁。如自动售货机,自动提款机。只要消费者投 入货币作出承诺,就可以完成交易,谁是自动售货机的安置人,在所不问。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要约人欲成立合同,也必然将 要约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因此,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 意思表示。只要无碍成立合同的目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在所不问,但一般情 况下相对人仍为特定人。 需要说明一点,准备订立合同的人还不能称之为合同当事人,因为在要约 阶段合同尚未成立。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只有充分表达缔结合同的意图,才能使受要约人的承诺发生成立合同 的效果。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虽是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也不能视 为要约。例如,甲对乙称“我正在考虑以1万元价格卖掉我的钢琴”,这个意思 表示虽隐含着订立合同的可能,但显然并未决定订立合同,因此不能视为要约: 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以1万元卖掉我的钢琴”,则是甲明确发出的决定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又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某些商业上的信 3
3 第二,对方需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来作为交换。因此,要约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见, 而是一种郑重的许诺,这许诺一旦被对方接受,就将成为合同义务。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相对人或承诺 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合同法行为,而要约仅是一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 的法律效果,但还不能直接发生当事人希望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尚不能算是 法律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 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如果对方承 诺则合同达成,就必须按照成立的合同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既然如此郑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意思表示,须具备特定的要件,否则 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旨在唤起相对人的承诺以成立合同, 所以要约人必须是 准备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或者是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要约人唯有特定, 受 要约人才能有承诺的对象,而所谓特定,是指可客观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如果由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提出要约,需依法由本人授权,未经本人授权 擅自代本人发出要约者,对本人不能发生拘束力。作为要约人, 只要能够特定, 能够处于承诺的状态,即为已足, 并不需要必须向相对人说明自己的具体情况, 甚至不必让对方知道自己究竟是谁。如自动售货机,自动提款机。只要消费者投 入货币作出承诺,就可以完成交易,谁是自动售货机的安置人,在所不问。 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要约人欲成立合同, 也必然将 要约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因此, 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 意思表示。只要无碍成立合同的目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在所不问, 但一般情 况下相对人仍为特定人。 需要说明一点,准备订立合同的人还不能称之为合同当事人, 因为在要约 阶段合同尚未成立。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只有充分表达缔结合同的意图, 才能使受要约人的承诺发生成立合同 的效果。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虽是表意人的真实意思, 也不能视 为要约。例如,甲对乙称“我正在考虑以 1 万元价格卖掉我的钢琴”,这个意思 表示虽隐含着订立合同的可能,但显然并未决定订立合同, 因此不能视为要约; 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以 1 万元卖掉我的钢琴”,则是甲明确发出的决定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又如, 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某些商业上的信
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表明要与对 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而仅是要约激请。要的不句括要的激请或仅是初步 蹉商的行为,或显然属于戏谑的的意思表示,以及非以产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的 行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合同法》第14条)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含糊不清、模凌两可的要约将影响受要约人对要约 人真实意思的理解,难以作出承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具备足以支持合 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受要约人不可能对空洞无物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 会因这种合意无实质内容,使合同不能成立。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在要约中具体 写明各项条款,以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要约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到足以 成立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只 要有标的和数量就可以成立生效。因为价格、履行地点及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 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 法》第14条)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 要约一日由受要的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可能再有其他回旋的余地。这是 要约法律效力的最重要体现,也具有促使受要约人严肃对待要约,认真考虑是 否作出承诺的作用。实践中,要约未必以固定的语词表达这一要件,但只要要约 中明确含有这一意旨即可。 (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 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己经 送达。当然,对话要约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将要 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 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 信件和文件,则不必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 应有的约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 律效果。具体内容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
4 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表明要与对 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而仅是要约邀请。 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 蹉商的行为,或显然属于戏谑的的意思表示, 以及非以产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的 行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合同法》第 14 条) 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含糊不清、 模凌两可的要约将影响受要约人对要约 人真实意思的理解,难以作出承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即具备足以支持合 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受要约人不可能对空洞无物作出承诺, 即使作了承诺,也 会因这种合意无实质内容,使合同不能成立。 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在要约中具体 写明各项条款,以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 要约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到足以 成立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 一项货物买卖合同只 要有标的和数量就可以成立生效。因为价格、 履行地点及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4 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 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 法》第 14 条)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 该 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可能再有其他回旋的余地。 这是 要约法律效力的最重要体现,也具有促使受要约人严肃对待要约, 认真考虑是 否作出承诺的作用。实践中,要约未必以固定的语词表达这一要件,但只要要约 中明确含有这一意旨即可。 (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 才能对受要约人 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 送达。当然,对话要约不存在送达问题, 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将要 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 则应将要约的 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 信件和文件,则不必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 应有的约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是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 律效果。具体内容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 随
意撒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 约的实质拘束力) 要约之所以具有拘束力,主要在于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因其具有具 体确定的订立合同的意旨,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安 全。 关于要约能够产生拘束力的原因问题,许多大陆法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在法 国合同法理论中,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预约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要约由 两部分组成,其主要部分是有关订立合同的决定和内容:其从属部分,则是对方 答复的期限。由于要约的从属部分对要约人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因此,受要约人 旦收到要约,即可认为以默示的方式或对该部分的内容表示了接受,由此也产 生了预约合同,如果要约人违反要约则违反了预约合同的内容。二是民事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要约人违反其发出的有效要约,具有过错,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民事责任原则基础之上的。三是单方许诺说。这种 学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是在特殊 情况下,基于某种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许诺也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要 约的拘束力正是单方许诺的效力的产物。我们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 理,但似乎并没有准确地解释要约拘束力产生的原因。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及受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此款规定, 应作如下理解: 1)以直接对话方式(包括电话交谈和面对面的交谈等口头方式)发出要约 的,受要约人确实听见了解要约时,即视为要约到达并生效。如两人隔河对话, 恰有飞机经过,致使受要约方未能听清要约方提出的要约,即视为未到达。 2)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的,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送达 并非一定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 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虽有要约之意而并未传达, 或者传达要约的信件遗失,此项要约就不能发生任何效力。美国1905年泽西市 长诉哈里逊镇一案中,哈里逊镇议会于1903年通过决议要求泽西市供水,但此 决议却未送给泽西市。泽西市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决议付本,并致函哈里逊镇拟正 式签订合同。但哈里逊镇已通过了澈销1903年决议的新议案。因此,泽西市控 告哈里逊镇违背合同,其理由是哈里逊镇1903年的决议是要约,其复函为承诺。 法院认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哈里逊镇并末将决议送给泽西市,因而便无 要约,由出根本不存在违背合同的问颗
5 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 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要 约的实质拘束力) 要约之所以具有拘束力,主要在于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因其具有具 体确定的订立合同的意旨,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影响到交易安 全。 关于要约能够产生拘束力的原因问题,许多大陆法学者有不同的解释。在法 国合同法理论中,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一是预约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要约由 两部分组成,其主要部分是有关订立合同的决定和内容;其从属部分,则是对方 答复的期限。由于要约的从属部分对要约人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因此,受要约人 一旦收到要约,即可认为以默示的方式或对该部分的内容表示了接受,由此也产 生了预约合同,如果要约人违反要约则违反了预约合同的内容。二是民事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要约人违反其发出的有效要约,具有过错,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民事责任原则基础之上的。三是单方许诺说。这种 学说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但是在特殊 情况下,基于某种利益的需要, 单方面许诺也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所以要 约的拘束力正是单方许诺的效力的产物。我们认为上述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 理,但似乎并没有准确地解释要约拘束力产生的原因。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及受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问题。 《合同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此款规定, 应作如下理解: 1)以直接对话方式(包括电话交谈和面对面的交谈等口头方式)发出要约 的,受要约人确实听见了解要约时, 即视为要约到达并生效。如两人隔河对话, 恰有飞机经过,致使受要约方未能听清要约方提出的要约,即视为未到达。 2)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要约的,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送达 并非一定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 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 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虽有要约之意而并未传达, 或者传达要约的信件遗失,此项要约就不能发生任何效力。美国 1905 年泽西市 长诉哈里逊镇一案中,哈里逊镇议会于 1903 年通过决议要求泽西市供水,但此 决议却未送给泽西市。泽西市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决议付本,并致函哈里逊镇拟正 式签订合同。但哈里逊镇已通过了撤销 1903 年决议的新议案。因此,泽西市控 告哈里逊镇违背合同,其理由是哈里逊镇 1903 年的决议是要约,其复函为承诺。 法院认为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哈里逊镇并末将决议送给泽西市,因而便无 要约,由此根本不存在违背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