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合同的变更与移转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合同的关系当事人对合同的 内容的改变。改变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转让。 本部分所谓变更,是在合同完全有效的情形下的变更,与民法通则第54条的 变更不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合同。 一、合同的变更的要件 (一)须先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参见合同法第77条第1款)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在变 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参见合同法第78条) 法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不成,请求变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裁 决,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变更裁决,须有法定事由,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可抗 力、情事变更、对方违约。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时,法院不得撒销。当然,此 类变更已非本章所谓协商变更之本意。不在本章调整范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或 者其他形式要件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担保法》第24条:“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贵任。保证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原存的及变更后的合同均须有效
1 第五讲 合同的变更与移转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合同的关系当事人对合同的 内容的改变。改变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转让。 本部分所谓变更,是在合同完全有效的情形下的变更,与民法通则第 54 条的 变更不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合同。 一、合同的变更的要件 (一)须先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参见合同法第 77 条第 1 款)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在变 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参见合同法第 78 条) 法定变更:当事人协商不成,请求变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变更裁 决,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变更裁决,须有法定事由,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可抗 力、情事变更、对方违约。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时,法院不得撤销。当然,此 类变更已非本章所谓协商变更之本意。不在本章调整范围。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或 者其他形式要件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 77 条第 2 款; 《担保法》第 24 条:“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原存的及变更后的合同均须有效
(五)须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二、合同的变更的效力 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变为现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双方受变 更后的新的合同的内容的约束。变更后的合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无溯及 力,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合同的更改,指以消灭旧合同为目的而成立新合同。与合同的变更的最大区 别,在于合同的变更仅改变合同的内容,不改变合同的关系,更不是消灭原合同。 【问题】 1、当事人达成变更合意,但对变更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时,合同是否发生 变更? 2、合同变更后,新合同内容对原合同己履行的部分是否有溯及力? 【案例】 甲某借给乙某人民币800元,多次索要未还。后经甲介绍,丙与乙相识, 并借给乙人民币1000元,甲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了字,还款期限为当 年的10月30日。随后,甲某从该1000元中取回借给乙的800元。不久 乙下落不明。8月的某日,丙得悉乙在邻县贩卖农产品,怕以后找不到乙 便与甲一起找到乙,要求还款。乙以履行期未到拒绝。争执中,双方又对还 款日期是农历还是公历发生分歧。乙主张是农历,丙主张公历,以甲调解 乙丙将还款日期定为农历10月30日,并在借据上签名,甲在场目睹整个过 程,未提出异议。还款期过后,乙又不知下落,丙遂起诉,要求保证人甲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以主合同变更未以保证人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分析: 1、主合同变更,保证合同依然有效的条件是什么?《担保法》第24条 规定,主合同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保证人甲所谓主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2
2 (五)须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二、合同的变更的效力 使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变为现存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双方受变 更后的新的合同的内容的约束。变更后的合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无溯及 力,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更改 合同的更改,指以消灭旧合同为目的而成立新合同。与合同的变更的最大区 别,在于合同的变更仅改变合同的内容,不改变合同的关系,更不是消灭原合同。 【问题】 1、当事人达成变更合意,但对变更具体内容未作明确约定时,合同是否发生 变更? 2、合同变更后,新合同内容对原合同已履行的部分是否有溯及力? 【案例】 甲某借给乙某人民币 800 元,多次索要未还。后经甲介绍,丙与乙相识, 并借给乙人民币 1000 元,甲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了字,还款期限为当 年的 10 月 30 日。随后,甲某从该 1000 元中取回借给乙的 800 元。不久, 乙下落不明。8 月的某日,丙得悉乙在邻县贩卖农产品,怕以后找不到乙, 便与甲一起找到乙,要求还款。乙以履行期未到拒绝。争执中,双方又对还 款日期是农历还是公历发生分歧。乙主张是农历,丙主张公历,以甲调解, 乙丙将还款日期定为农历 10 月 30 日,并在借据上签名,甲在场目睹整个过 程,未提出异议。还款期过后,乙又不知下落,丙遂起诉,要求保证人甲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甲以主合同变更未以保证人书面同意为由,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分析: 1、主合同变更,保证合同依然有效的条件是什么?《担保法》第 24 条 规定,主合同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取得书面同意,保证人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保证人甲所谓主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
实质上,乙与丙就合同履行期限的争执,不是变更合同日期的意思表示,而 是对合同履行日期给予进一步明确。是对争议条款内容的确定。属于确认问 题,不属于合同变更。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对甲之担保的从合同自 然也仍有效。 甲与乙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中,因乙建筑公司使用了低劣材料, 甲干预,乙遂自行撤离了工地。15天后,甲找到乙要求继续施工,建筑公司 提出,按照完工已不可能,要求顺延15天。甲知道按原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已 不可能,就同意延长15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完工结算时,甲要扣除 部分工程款,以追究乙公司逾期履行的责任。双方争议,发生诉讼。一、二 审法院均不支持甲的主张。理由是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履 行期限。甲追究乙违约责任没有根据。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如果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未就逾期违约的免责作出 特约,甲则仍有权追究乙公司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甲要求继续履行,并不影 响其要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者是可以并用的。 第二节合同债权让与 一、合同债权让与的概念 合同债权的转让有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之分。 在部分转让时,受让第三人加入原合同的关系,与原合同债权人共同享有合 同债权,合同法称之为多数人之合同。根据合同债权让与合同的约定,原合同债 权人与受让人按照约定或者分享权利,或者共同享有连带合同债权:如果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连带合同债权。 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加入原合同的关系,取代让与人,成为原合同的合同 债权人。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法可引起合同债权让与的情形有:
3 实质上,乙与丙就合同履行期限的争执,不是变更合同日期的意思表示,而 是对合同履行日期给予进一步明确。是对争议条款内容的确定。属于确认问 题,不属于合同变更。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对甲之担保的从合同自 然也仍有效。 甲与乙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中,因乙建筑公司使用了低劣材料, 甲干预,乙遂自行撤离了工地。15 天后,甲找到乙要求继续施工,建筑公司 提出,按照完工已不可能,要求顺延 15 天。甲知道按原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已 不可能,就同意延长 15 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完工结算时,甲要扣除一 部分工程款,以追究乙公司逾期履行的责任。双方争议,发生诉讼。一、二 审法院均不支持甲的主张。理由是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履 行期限。甲追究乙违约责任没有根据。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如果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未就逾期违约的免责作出 特约,甲则仍有权追究乙公司的迟延履行的责任。甲要求继续履行,并不影 响其要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二者是可以并用的。 第二节 合同债权让与 一、合同债权让与的概念 合同债权的转让有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之分。 在部分转让时,受让第三人加入原合同的关系,与原合同债权人共同享有合 同债权,合同法称之为多数人之合同。根据合同债权让与合同的约定,原合同债 权人与受让人按照约定或者分享权利,或者共同享有连带合同债权;如果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连带合同债权。 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加入原合同的关系,取代让与人,成为原合同的合同 债权人。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原因 (一) 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法可引起合同债权让与的情形有:
1、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包括被 继承人生前对他人享有的合同债权。此时法律实际上是推定被继承人有让与其合 同债权与继承人的意思而加以保护的。 2、法定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履行了本应由他人负责的合同债务的人(代位清偿),根据 法律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并依该合同债权,对该他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1)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物由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 险人进行赔偿后(即代位清偿),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追偿(保险法第44条等)。(2)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合同债权人的地位,向合同债务人追偿(民法 通则第89条第1项、担保法第31条等)。为合同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 在抵押权、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合同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57条、第72条)。(3) 连带之合同。连带合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合同债务后,就超过其应承担的合同债务 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合同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7条)。(4)法院裁 决。通过法院裁决使合同债权转让。(5)行政命令。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司产权重 组。 3、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 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被转让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原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 合同债权,由租赁物受让人取得。(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以遗嘱方式将合同债权让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此让与于遗嘱人死亡时生 效。 2、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合同债权。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特点 1、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故此类合同的成 立、履行与效力同时发生
4 1、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包括被 继承人生前对他人享有的合同债权。此时法律实际上是推定被继承人有让与其合 同债权与继承人的意思而加以保护的。 2、法定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履行了本应由他人负责的合同债务的人(代位清偿),根据 法律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并依该合同债权,对该他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1)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物由第三人损害的,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 险人进行赔偿后(即代位清偿),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追偿(保险法第 44 条等)。(2)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合同债权人的地位,向合同债务人追偿(民法 通则第 89 条第 1 项、担保法第 31 条等)。为合同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 在抵押权、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合同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 57 条、第 72 条)。(3) 连带之合同。连带合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合同债务后,就超过其应承担的合同债务 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合同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 87 条)。(4)法院裁 决。通过法院裁决使合同债权转让。(5)行政命令。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司产权重 组。 3、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 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被转让后,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原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的 合同债权,由租赁物受让人取得。(合同法第 229 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 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以遗嘱方式将合同债权让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此让与于遗嘱人死亡时生 效。 2、双方法律行为 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债权让与合同,让与合同债权。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特点 1、债权让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故此类合同的成 立、履行与效力同时发生
2、合同债务人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 能影响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债权让与合同作为合同债权让与的原因具有相对的无因性。即无论合同债 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的原因是什么,当债权让与协议成立后,此原因状况 就不能再影响合同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是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也就是说, 即使此后证明让与协议无效或者得撤销,合同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依 然发生清偿的效果,不必再对原合同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如果受让人因合同债 务人的给付而取得利益,原合同债权人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而不 得向合同债务人求偿。 【问题】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现实环境下应当如何理解合同债 权转让的无因性,还是一个问题,不能做为定论。例如,在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出 售不良合同债权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承认合同债权让与无因性,有麻烦。 四、合同债权让与的要件 1、被让与的合同债权须有效存在。否则,即是原合同本身无效或者不存在, 为履行(标的)不能,转让当属无效。 注意,下列合同债权利仍可为权利转让合同的标的:(1)诉讼时效己经完成 的合同债权,因合同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的可能,且合同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 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请求返还,所以可以作为转让标的。(2)因可撤销行为订立的 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撤销权人转让合同债权, 即表明己经抛弃撤销权。此时被转让的合同债权应视为有效的合同债权。 上述两种合同债权利被转让后,如果合同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对 受让人履行,或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得以履行(标的)不 能主张合同转让协议无效。让与人应负权利让与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转让协议另 有约定。 2、合同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合同债权转让既然是合同,就须符合有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债权转让行 为有无效事由,合同债权转让无效:如果有可撤销事由,撤销权人得撤销之。无 论合同债务人是否已经向合同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合同宣告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受让人己接受的合同债务人清偿,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与让与人。受让 人因让与人的过错而受有损失,应获得让与人的赔偿或者从受领清偿中抵扣
5 2、合同债务人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 能影响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债权让与合同作为合同债权让与的原因具有相对的无因性。即无论合同债 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协议的原因是什么,当债权让与协议成立后,此原因状况 就不能再影响合同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是对合同债务人的效力。也就是说, 即使此后证明让与协议无效或者得撤销,合同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依 然发生清偿的效果,不必再对原合同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如果受让人因合同债 务人的给付而取得利益,原合同债权人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而不 得向合同债务人求偿。 【问题】但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现实环境下应当如何理解合同债 权转让的无因性,还是一个问题,不能做为定论。例如,在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出 售不良合同债权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承认合同债权让与无因性,有麻烦。 四、合同债权让与的要件 1、被让与的合同债权须有效存在。否则,即是原合同本身无效或者不存在, 为履行(标的)不能,转让当属无效。 注意,下列合同债权利仍可为权利转让合同的标的:(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 的合同债权,因合同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的可能,且合同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 诉讼时效完成为由请求返还,所以可以作为转让标的。(2)因可撤销行为订立的 合同,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撤销权人转让合同债权, 即表明已经抛弃撤销权。此时被转让的合同债权应视为有效的合同债权。 上述两种合同债权利被转让后,如果合同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对 受让人履行,或者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得以履行(标的)不 能主张合同转让协议无效。让与人应负权利让与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转让协议另 有约定。 2、合同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合同债权转让既然是合同,就须符合有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债权转让行 为有无效事由,合同债权转让无效;如果有可撤销事由,撤销权人得撤销之。无 论合同债务人是否已经向合同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合同债务,合同宣告无效或者被 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的合同债务人清偿,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与让与人。受让 人因让与人的过错而受有损失,应获得让与人的赔偿或者从受领清偿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