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个人缔结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合 同的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当事人建立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确定什么 样的合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被强制履行:三是在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时,如何通过强制履行帮助人们实现它们的私人(合同)目标。 前面己经述及,一份完备的合同能够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一份建立在诚 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公正。因此,法律对一个完备的符合 社会正义的合同应当是保护的,促成甚至强制其得到履行,即使不能履行,也要 让其取得相当于实际履行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信 赖和正义。反之,一份不完备的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无效率甚至 负增长,一份有违人们基本良知的合同将造成社会不公正和社会关系的恶化。因 此,法律对一个不完备的或违背社会公正的合同应当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 其得到履行,并对这类合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必要的校正。 一个己经成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完备和公正的,从其成立时起就存 在违反效率和公正原则,存在遭到不可预料的风险或不被依约履行的可能。所以, 法律仅仅确认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只是法律调整合同关系的一个前提 (当然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只有合同客观上存在,债法合同法才有客体),法 律更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一套规则技术,实现下列功能:第一,供 当事人和法院来判断什么样的合同是完备公正或相对完备公正的,什么样的合同 是不完备的或不公正的。第二,对完备的或相对完备的合同,提供保护,促其实 现:对不完备的或有失公正的合同,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其履行,并校正 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套制度就是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作为合同履 行的前提,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以及合同责任的依据,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发挥 者核心的作用
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赋予个人缔结合同的权利,并规定合 同的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当事人建立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确定什么 样的合同应当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被强制履行;三是在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时,如何通过强制履行帮助人们实现它们的私人(合同)目标。 前面已经述及,一份完备的合同能够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一份建立在诚 信原则基础上的合同能够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公正。因此,法律对一个完备的符合 社会正义的合同应当是保护的,促成甚至强制其得到履行,即使不能履行,也要 让其取得相当于实际履行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效率,维护社会信 赖和正义。反之,一份不完备的合同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的无效率甚至 负增长,一份有违人们基本良知的合同将造成社会不公正和社会关系的恶化。因 此,法律对一个不完备的或违背社会公正的合同应当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 其得到履行,并对这类合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必要的校正。 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完备和公正的,从其成立时起就存 在违反效率和公正原则,存在遭到不可预料的风险或不被依约履行的可能。所以, 法律仅仅确认一个合同关系是否客观存在,只是法律调整合同关系的一个前提 (当然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只有合同客观上存在,债法合同法才有客体),法 律更为重要的任务是要建立一套制度,一套规则技术,实现下列功能:第一,供 当事人和法院来判断什么样的合同是完备公正或相对完备公正的,什么样的合同 是不完备的或不公正的。第二,对完备的或相对完备的合同,提供保护,促其实 现;对不完备的或有失公正的合同,加以修补或限制,甚至阻止其履行,并校正 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这套制度就是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作为合同履 行的前提,合同目的实现的保障,以及合同责任的依据,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发挥 着核心的作用
第一节有效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一一国家干预合同的正当性根据 一、概念 所谓有效合同,也可以称为“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依法成立的合同”, 顾名思义,即对合同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在英美法上, 也被称为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合同如果是有效的合同,则其对当事人具有的法 律约束力通常被简称为“合同效力”,即“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与本节的标 题“合同的效力”不是一个概念。本节所谓合同的效力,是广义的合同效力,指 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制度,它包含着前言所涉及的正反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合同 有效制度、合同无效制度以及效力待定制度以及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有 效合同具有的合同效力,应被称为狭义的合同效力,属于合同有效制度调整的范 畴。所以,当我们听到或看到“合同效力”这个概念时,应根据具体的语境来判 断,它指的是广义的合同效力制度,还是指狭义的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二、有效合同的效力内涵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力)包括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及合同对第三人的 效力。 1、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
第一节 有效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国家干预合同的正当性根据 一、概念 所谓有效合同,也可以称为“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依法成立的合同”, 顾名思义,即对合同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在英美法上, 也被称为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 8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合同如果是有效的合同,则其对当事人具有的法 律约束力通常被简称为“合同效力”,即“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与本节的标 题“合同的效力”不是一个概念。本节所谓合同的效力,是广义的合同效力,指 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制度,它包含着前言所涉及的正反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合同 有效制度、合同无效制度以及效力待定制度以及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有 效合同具有的合同效力,应被称为狭义的合同效力,属于合同有效制度调整的范 畴。所以,当我们听到或看到“合同效力”这个概念时,应根据具体的语境来判 断,它指的是广义的合同效力制度,还是指狭义的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二、有效合同的效力内涵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力)包括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及合同对第三人的 效力。 1、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合同的相对性使 然,而且也是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这一本质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为:(1)合同 当事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 擅自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4)合同法及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制度,如代理制度、 担保制度等,一经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不论有关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均视为双 方已经概括地达成了合意,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法规定或认可的权利义务,如请 求给付权、保有给付权、自力实现债权、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 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等,以及具有附随性质的权利义务,如各 种注意、告知义务等,不论是否列入合同条款,亦发生同样的效力。 2、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一 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121条)但为保全合 同利益,债权人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和撒销权,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 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 三、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的意义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非指合同本身即为法律。合同是当事人依法成立的 合意,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合同是完备的,客观上于私于公皆有 益,但终究以实现私利为归依。如果将合同简单等同于法律,将贬低法律的地位。 况且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即使 是有效合同,也需通过立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必要干预,例如,允许法官酌情增减 违约金或定金的数额,根据情事变更的情况酌情增减价金等等,如果将合同效力 等同于法律效力,无异于从逻辑上排除了这种干预的可能。所以,所谓合同的法 律效力(法律拘束力),并非指合同本身即为法律,并非是当事人意志固有的效 能。如此称谓的本质意义,在于表明了国家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立 场,即借助法所具有的权威性,特别是以国家强制为依靠的不可违背性,强调法
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应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合同的相对性使 然,而且也是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这一本质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为:(1)合同 当事人负有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 擅自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4)合同法及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制度,如代理制度、 担保制度等,一经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不论有关合同条款是否完善,均视为双 方已经概括地达成了合意,发生合同效力。合同法规定或认可的权利义务,如请 求给付权、保有给付权、自力实现债权、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 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等,以及具有附随性质的权利义务,如各 种注意、告知义务等,不论是否列入合同条款,亦发生同样的效力。 2、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当事人一 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合同法》第 121 条)但为保全合 同利益,债权人可依法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 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合同法》第 74 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 73 条) 三、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的意义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非指合同本身即为法律。合同是当事人依法成立的 合意,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使合同是完备的,客观上于私于公皆有 益,但终究以实现私利为归依。如果将合同简单等同于法律,将贬低法律的地位。 况且当事人的意志与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即使 是有效合同,也需通过立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必要干预,例如,允许法官酌情增减 违约金或定金的数额,根据情事变更的情况酌情增减价金等等,如果将合同效力 等同于法律效力,无异于从逻辑上排除了这种干预的可能。所以,所谓合同的法 律效力(法律拘束力),并非指合同本身即为法律,并非是当事人意志固有的效 能。如此称谓的本质意义,在于表明了国家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原则立 场,即借助法所具有的权威性,特别是以国家强制为依靠的不可违背性,强调法
律对符合国家意志的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支持和尊重,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因符合 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而具有的严肃性,强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为性 强调社会交易信用的不可动摇性。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实为合同法或法律赋子 合同的、用以调整合同关系的强制力。当事人应该把他们依法订立的合同视为存 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签约 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 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 律”。“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斟酌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 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用语,其“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正是此意。合同法第8 条亦应作此解说。 法国民法典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所作的这一经典表述,虽不断遭受批 评,但至今仍有其极大的现实意义。尽管后世的一些著名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等未再采纳这一方式,但结合我国合同法,重新对其进行省思还是极 富启迪价值的。首先,它把(有效)合同的效力推向巅峰。合同本来是当事人之 间的协议,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法律则是国家行为。很显然,个人行为的效力通 常是要低于国家行为的效力。因为个人行为效力的大小是依个人力量的强弱而定 的:法律效力则是以国家的力量为后盾的。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的力量是渺 小的。然而,法国民法典把个人依法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 力”的高度,使得有效合同的效力得到空前、也是绝后的强化。合同地位被大大 提高,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取得相当于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 人面前树起了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形象。应当说,法国民法典这种规定所包 含的精神和产生的效果,正是我国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所必需、又是所缺乏 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违约现象层出不穷,“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在极力 提倡中又不断遭受来自各方的背弃。坚持把有效合同的效力上升到相当于法律效 力的高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对发展市场经济大有益处。其次,作为意思自 治的产物,这种观点为认识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不凡的视角。法律的效力最重要 的一个特征,是其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果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它 也就具有了这一特性。包括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政府等国家机构在内的任何 人(机构)都不得侵犯它。当事人对合同的侵犯主要表现为违约,第三人及政府 等国家机构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侵害当事人债权,干涉合同的履行,擅自变更或 废止合同等行为。在实践中,来自法院的对合同的侵犯尤其值得重视。如在合同
律对符合国家意志的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支持和尊重,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因符合 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而具有的严肃性,强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为性, 强调社会交易信用的不可动摇性。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实为合同法或法律赋予 合同的、用以调整合同关系的强制力。当事人应该把他们依法订立的合同视为存 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签约 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 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 律 ”。“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斟酌 《法国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 相当于法律的效力”的用语,其“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正是此意。合同法第 8 条亦应作此解说。 法国民法典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所作的这一经典表述,虽不断遭受批 评,但至今仍有其极大的现实意义。尽管后世的一些著名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等未再采纳这一方式,但结合我国合同法,重新对其进行省思还是极 富启迪价值的。首先,它把(有效)合同的效力推向巅峰。合同本来是当事人之 间的协议,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法律则是国家行为。很显然,个人行为的效力通 常是要低于国家行为的效力。因为个人行为效力的大小是依个人力量的强弱而定 的;法律效力则是以国家的力量为后盾的。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的力量是渺 小的。然而,法国民法典把个人依法缔结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相当于法律的效 力”的高度,使得有效合同的效力得到空前、也是绝后的强化。合同地位被大大 提高,合同在其当事人之间取得相当于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 人面前树起了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形象。应当说,法国民法典这种规定所包 含的精神和产生的效果,正是我国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所必需、又是所缺乏 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违约现象层出不穷,“重合同、守信用”的观念在极力 提倡中又不断遭受来自各方的背弃。坚持把有效合同的效力上升到相当于法律效 力的高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对发展市场经济大有益处。其次,作为意思自 治的产物,这种观点为认识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不凡的视角。法律的效力最重要 的一个特征,是其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果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它 也就具有了这一特性。包括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政府等国家机构在内的任何 人(机构)都不得侵犯它。当事人对合同的侵犯主要表现为违约,第三人及政府 等国家机构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侵害当事人债权,干涉合同的履行,擅自变更或 废止合同等行为。在实践中,来自法院的对合同的侵犯尤其值得重视。如在合同
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也无不可抗力存在),法院却以 合同不宜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还有的法院对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任意作扩大 解释,造成本应有效的合同被判为无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在一些 人的意识中,只有当事人才受合同的约束:政府或法院是代表法律来保护合同的, 不但不受合同约束,还有权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他们。因 此,只有让有效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对抗 力,才能从根本上得以牢固确立,合同所应有的尊严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在对合同效力的表述上,体现了维护合同尊严的精神, 在内容上弥补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各自的不足,对树立有效合同的权威,增 强合同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 所确立的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仍然较低,对合同效力的对抗性规定得仍不够明 确,未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四、有效合同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条件,也可称之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 使己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是不同 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宜告成立,但己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 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口意思表示真实;白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 规定概括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在契约经济学的意义上,有效合同的条件应解说为“完备合同”的条件。在 完备合同的理想状态下,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每一种偶然性都预想到了, 每一种风险都在当事人中分配好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交换过了。只有满足了这 些条件,一个合同才可以称之为完备合同,其履行才能实现合同法的社会正义和 效率目的。 完备合同条件(即理想的交易条件)如下: 1、需满足个人理性的三个假设条件 (1)决策者(合同当事人)有稳定的偏好,即有能力评价效用并合同地进 行盗用排序。有些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整的理性选择和排序 能力。因此,其行为能否实现最大化受到怀疑,他们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就不能
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也无不可抗力存在),法院却以 合同不宜履行为由判决解除合同;还有的法院对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任意作扩大 解释,造成本应有效的合同被判为无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在一些 人的意识中,只有当事人才受合同的约束;政府或法院是代表法律来保护合同的, 不但不受合同约束,还有权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他们。因 此,只有让有效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和对外的对抗 力,才能从根本上得以牢固确立,合同所应有的尊严才能够从根本上得以维护。 合同法第 8 条的规定,在对合同效力的表述上,体现了维护合同尊严的精神, 在内容上弥补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各自的不足,对树立有效合同的权威,增 强合同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 所确立的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仍然较低,对合同效力的对抗性规定得仍不够明 确,未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四、有效合同的条件 有效合同的条件,也可称之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 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条件。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是不同 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 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㈡意思表示真实;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一 规定概括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在契约经济学的意义上,有效合同的条件应解说为“完备合同”的条件。在 完备合同的理想状态下,每一个当事人都是理性的,每一种偶然性都预想到了, 每一种风险都在当事人中分配好了,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交换过了。只有满足了这 些条件,一个合同才可以称之为完备合同,其履行才能实现合同法的社会正义和 效率目的。 完备合同条件(即理想的交易条件)如下: 1、需满足个人理性的三个假设条件 (1)决策者(合同当事人)有稳定的偏好,即有能力评价效用并合同地进 行盗用排序。有些主体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整的理性选择和排序 能力。因此,其行为能否实现最大化受到怀疑,他们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