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义)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按约定给付,使债权获得给 付结果,即将合同的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因此,合同 履行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可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合同债权债务 的转让只不过是履行主体的变更,并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合同的解除系为适 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而设置的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虽与合同的履行对立,但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一致。违约贵任既是违约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 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因此,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虽然 没有约定,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依约)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提供必要条件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三章主要规定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各项 法定义务,如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当合同成
1 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义)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 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是通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按约定给付,使债权获得给 付结果,即将合同的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因此,合同 履行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 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可起到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合同债权债务 的转让只不过是履行主体的变更,并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合同的解除系为适 应变化了的主客观情况而设置的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虽与合同的履行对立,但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一致。违约责任既是违约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 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因此,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虽然 没有约定,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依约)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提供必要条件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三章主要规定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各项 法定义务,如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当合同成
立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的主要义务是第60条所谓双方的约定义务,即合 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构成合同之债的关系 上的义务群。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34页案例: 1、甲患眼病失明,请乙医生手术,乙虽尽医疗之能事,仍未能使甲复明。 甲以乙“给付不能”为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法律上有无根据? 2、甲向乙购买系出名门的A马,准备参加比赛,价金100万元。乙己 经移转该马的所有权与甲,但血统证明书迄未交付。问:甲得否向乙请求交 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甲得否以乙未交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拒绝支付价 金?甲得否以乙迟延给付A马的血统证明书,而解除合同? (一)给付义务 给付,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含不作为)。 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义务,有双重标准,或者根据是否完成给付行为衡 量,或者根据是否取得给付效果衡量。 以给付义务履行为衡量标准的债:雇佣。 以给付效果达到为衡量标准的债:承担、买卖、赠与、租赁。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上(尤指合同)固有、必备,并决定债之关系类 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对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出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方的主 给付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主给付义务共同构成了合同权利义 务的主要内容,依此可判定合同的类型。一方当事人的主义务是房屋交付,并办 理了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义务是按照房屋的整体价值向对方支付了价 款,这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不必 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按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这基本上就是 个房屋租赁合同。倘若后者连钱都不付,那肯定是一个借用合同。舞厅业主将其 承包给单位内部一工作人员,经营亏损,提前要求终止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 应支付承包金若干及违约金:承包人则向法院告诉,此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 而出租方未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合法和赁权,故租赁合同无效。此案即 2
2 立生效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的主要义务是第 60 条所谓双方的约定义务,即合 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构成合同之债的关系 上的义务群。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 34 页案例: 1、甲患眼病失明,请乙医生手术,乙虽尽医疗之能事,仍未能使甲复明。 甲以乙“给付不能”为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法律上有无根据? 2、甲向乙购买系出名门的 A 马,准备参加比赛,价金 100 万元。乙已 经移转该马的所有权与甲,但血统证明书迄未交付。问:甲得否向乙请求交 付 A 马的血统证明书?甲得否以乙未交付 A 马的血统证明书,拒绝支付价 金?甲得否以乙迟延给付 A 马的血统证明书,而解除合同? (一)给付义务 给付,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含不作为)。 确定债务人是否履行给付义务,有双重标准,或者根据是否完成给付行为衡 量,或者根据是否取得给付效果衡量。 以给付义务履行为衡量标准的债:雇佣。 以给付效果达到为衡量标准的债:承担、买卖、赠与、租赁。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上(尤指合同)固有、必备,并决定债之关系类 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对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出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货物,买受方的主 给付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当事人双方各自的主给付义务共同构成了合同权利义 务的主要内容,依此可判定合同的类型。一方当事人的主义务是房屋交付,并办 理了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义务是按照房屋的整体价值向对方支付了价 款,这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不必 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按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这基本上就是一 个房屋租赁合同。倘若后者连钱都不付,那肯定是一个借用合同。舞厅业主将其 承包给单位内部一工作人员,经营亏损,提前要求终止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 应支付承包金若干及违约金;承包人则向法院告诉,此合同名为承包,实为租赁, 而出租方未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合法租赁权,故租赁合同无效。此案即
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主义务的性质具体判断合同的性质,而不能单凭书面文字或者 当事人主张。租赁为物,承包为权利。主义务是否履行,关系当事人合同目的的 实现,关系当事人切身利害,因此是所有合同当事人必为的义务,自不待言。例 如,买卖房屋、汽车等不动产或者视为不动产的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主义 务就非常关键,否则即使买受人交了钱,甚至都住进去,或者已经使用了,仍不 是所有权人。王某将其货车卖给李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李某驾车撞 人致死,无力赔偿,法院判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王某仍为肇事车主。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亦得通过诉讼请求之。 能够因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而解除合同,应以从给付义务未履行是否致使合同 目的未实现为标准。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 (1)当事人约定。 (2)法律明文规定。债权让与时将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的义务,并告之有 关该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3)基于交易习惯及补充的合同解释。案例。 对某些合同而言,从给付义务甚至比主给付义务还重要。例如,交付有关证 件的义务。我买了一匹马,卖马者向我交付马的血统证的义务就非常重要,没有 它,我很难判断这是一匹千里马还是瘸腿驹。 (二)附随义务 1、概念 在债的发展过程中,除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外,依具体情况,会发生其 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债的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循 的一般性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都当然应予遵循。《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3 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主义务的性质具体判断合同的性质,而不能单凭书面文字或者 当事人主张。租赁为物,承包为权利。主义务是否履行,关系当事人合同目的的 实现,关系当事人切身利害,因此是所有合同当事人必为的义务,自不待言。例 如,买卖房屋、汽车等不动产或者视为不动产的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主义 务就非常关键,否则即使买受人交了钱,甚至都住进去,或者已经使用了,仍不 是所有权人。王某将其货车卖给李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年后李某驾车撞 人致死,无力赔偿,法院判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王某仍为肇事车主。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亦得通过诉讼请求之。 能够因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而解除合同,应以从给付义务未履行是否致使合同 目的未实现为标准。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 (1)当事人约定。 (2)法律明文规定。债权让与时将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的义务,并告之有 关该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3)基于交易习惯及补充的合同解释。案例。 对某些合同而言,从给付义务甚至比主给付义务还重要。例如,交付有关证 件的义务。我买了一匹马,卖马者向我交付马的血统证的义务就非常重要,没有 它,我很难判断这是一匹千里马还是瘸腿驹。 (二)附随义务 1、概念 在债的发展过程中,除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外,依具体情况,会发生其 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债的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循 的一般性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都当然应予遵循。《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如,医生不得泄露患者隐私,雇主应为雇员交付劳动保险,出卖人于交付 出卖物前应妥善保管等。我们生病入院,大夫应告之患者病情,做手术不能把手 术刀遗留在我肚子里。清华大学一教授,亚运会场馆建筑以其建筑学博士论文为 基础,严重心脏病,托请北京市付市长张福森住进阜外医院治疗。主治大夫抗上, 应及时手术,拖延,应安排特护,也未按特护护理。一日教授未打招呼出外,病 突发而亡。家属要追究医院责任。阜外医院至少有一个附随义务未作到,即将其 医院制度告之病人。应负相应责任。出租公司卖车给出租司机,交付、办过户为 主给付义务,交付车照及相关单证为从给付义务,而这部车有一特殊之外,踩煞 车要连续踩两下。将此特征告之买受人,是附随义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要 承担责任。 附随义务具有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辅助功能),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 产上利益(保护功能)的功能。 附随义务的保护功能实为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故二者常有竞合。 违反附随义务,属于不完全给付,在合同法上属于违约的一种形态。应负不 完全给付的债法责任。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反之,附随义务系随 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确定下来的,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 为,于任何债的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履行, 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可以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强 制履行的诉求。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就其所受 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诚实信用义务皆为附随义务,在某些合同中,诚 实信用义务其实就是主义务,只不过因合同规定的漏洞,需要作出合同解释而己。 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即是。假如把这类义务当作附随 义务,那么,其相应的责任也就较主义务小得多了。这在有些情况下不利于公平 保护合同相对人
4 例如,医生不得泄露患者隐私,雇主应为雇员交付劳动保险,出卖人于交付 出卖物前应妥善保管等。我们生病入院,大夫应告之患者病情,做手术不能把手 术刀遗留在我肚子里。清华大学一教授,亚运会场馆建筑以其建筑学博士论文为 基础,严重心脏病,托请北京市付市长张福森住进阜外医院治疗。主治大夫抗上, 应及时手术,拖延,应安排特护,也未按特护护理。一日教授未打招呼出外,病 突发而亡。家属要追究医院责任。阜外医院至少有一个附随义务未作到,即将其 医院制度告之病人。应负相应责任。出租公司卖车给出租司机,交付、办过户为 主给付义务,交付车照及相关单证为从给付义务,而这部车有一特殊之外,踩煞 车要连续踩两下。将此特征告之买受人,是附随义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要 承担责任。 附随义务具有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辅助功能),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 产上利益(保护功能)的功能。 附随义务的保护功能实为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故二者常有竞合。 违反附随义务,属于不完全给付,在合同法上属于违约的一种形态。应负不 完全给付的债法责任。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反之,附随义务系随 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确定下来的,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 为,于任何债的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履行, 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可以产生债权人对债务人强 制履行的诉求。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就其所受 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诚实信用义务皆为附随义务,在某些合同中,诚 实信用义务其实就是主义务,只不过因合同规定的漏洞,需要作出合同解释而已。 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公司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即是。假如把这类义务当作附随 义务,那么,其相应的责任也就较主义务小得多了。这在有些情况下不利于公平 保护合同相对人
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时有交叉。在有的场合不易区分。 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得否独立以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得独立诉求 的,为从给付义务,亦有称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诉求的,为附随义务, 或称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与乙,提供必要证照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 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 从义务与债的关系类型 (三)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减损义务、受害人与有过失) 【案例】第一、二则为王泽鉴《债法原理》(一)第46-47页。第三则为律考 1、甲明知乙无驾驶执照,仍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甲受伤 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问:(1)甲违反何种义务?(2)乙得为何种主张? 2、甲有两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于乙。乙受领后,发现瑕疵,乃向甲为解除买 卖合同的表示。其后证实,该件瓷器于解除前因乙保管疏懈而灭失。问:(1) 乙违反何种义务?(2)甲得为何种主张? 3、甲从国外带回随身听一台,好友乙非常喜欢,说:“给我吧。”甲随口说:“那 就拿去吧。”过两月,甲索要,否认曾答应给乙。乙不满,说:“什么破玩意, 还给你。”话音未落,就将随身听扔给甲。甲反应不及未接住,随身听摔在地 上严重受损。问:(1)乙违反何种义务?(2)甲得为何种主张?
5 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时有交叉。在有的场合不易区分。 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得否独立以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区分标准。得独立诉求 的,为从给付义务,亦有称为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得独立诉求的,为附随义务, 或称不独立的附随义务。如甲卖车与乙,提供必要证照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 的特殊危险性,为附随义务。 从义务与债的关系类型 (三)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减损义务、受害人与有过失) 【案例】第一、二则为王泽鉴《债法原理》(一)第 46-47 页。第三则为律考 题 1、 甲明知乙无驾驶执照,仍搭乘其车郊游,乙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甲受伤, 甲向乙请求损害赔偿。问:(1)甲违反何种义务?(2)乙得为何种主张? 2、 甲有两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于乙。乙受领后,发现瑕疵,乃向甲为解除买 卖合同的表示。其后证实,该件瓷器于解除前因乙保管疏懈而灭失。问:(1) 乙违反何种义务?(2)甲得为何种主张? 3、 甲从国外带回随身听一台,好友乙非常喜欢,说:“给我吧。”甲随口说:“那 就拿去吧。”过两月,甲索要,否认曾答应给乙。乙不满,说:“什么破玩意, 还给你。”话音未落,就将随身听扔给甲。甲反应不及未接住,随身听摔在地 上严重受损。问:(1)乙违反何种义务?(2)甲得为何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