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照其它数目?在某一特殊的区域中,他们安置了“条教”与 机运”,在这稍上或稍下安置“不义”与“分离”或“混 合”并“指证”,这些底事各都是一个数:可是这里各处先已 安置有一套由数组成而具有量度的诸实体,—就是这样, 抽象的众数与物质世界的众数是相同的数,抑或不相同的两 类数呢?①柏拉图说这是不相同的:可是他也认为数可以作事 物之量度,也可以成为事物的原因,其分别恰是这样,事物 本身的数是感觉数,为之原因之数则是理知数。让我们暂时 离开毕达哥拉斯学派;我们所涉及于他们的已够多了。 章九 至于主张以意式为原因的人,他们为了掌握我们周围诸 事物的原因,先引入了与诸事物为数一样多的形式,好象 个人要点数事物,觉得事物还少,不好点数,等到事物增加 了,他才来点数。因为通式实际不少于事物,或是与事物 样多,这些思想家们在对事物试作说明时,从事物越入通式。 对于每一事物必须另有一个脱离了本体的“同名实是”,其它 各组列也如此,各有一个“以一统多”〈意式),不管这些 “多”是现世的或超现世的。 再者,我们②所用以证明通式存在的各个方法没有一个 ①毕达哥拉斯学派以“条教”为“三”(另一些残篇作“二”)。“三”处于 宇宙某一区域,这区域中之诸实体均属“三”,如气亦属“三”(照叙利安诺 [ Syrianus]诠疏)。这样。在同一区域(数区)中有些是庶事抽象,有些是物质实 体,而所系属的“数”则相同。 ②此章若干节与卷M,第四章若干节几尽相同。但在此卷中亚氏用第一人 称“我们”,自侪于柏拉图意式学派之列。卷M中,转以第三人指称意式论者
照 其 它 数 目 ? 在 某 一 特 殊 的 区 域 中 , 他 们 安 置 了 “ 条 教 ” 与 “ 机 运 ” , 在 这 稍 上 或 稍 下 安 置 “ 不 义 ” 与 “ 分 离 ” 或 “ 混 合 ” 并 “ 指 证 ” , 这 些 庶 事 各 都 是 一 个 数 ; 可 是 这 里 各 处 先 已 安 置 有 一 套 由 数 组 成 而 具 有 量 度 的 诸 实 体 , — — 就 是 这 样 , 抽 象 的 众 数 与 物 质 世 界 的 众 数 是 相 同 的 数 , 抑 或 不 相 同 的 两 类 数 呢 ? ① 柏 拉 图 说 这 是 不 相 同 的 ; 可 是 他 也 认 为 数 可 以 作 事 物 之 量 度 , 也 可 以 成 为 事 物 的 原 因 , 其 分 别 恰 是 这 样 , 事 物 本 身 的 数 是 感 觉 数 , 为 之 原 因 之 数 则 是 理 知 数 。 让 我 们 暂 时 离 开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 我 们 所 涉 及 于 他 们 的 已 够 多 了 。 章 九 至 于 主 张 以 意 式 为 原 因 的 人 , 他 们 为 了 掌 握 我 们 周 围 诸 事 物 的 原 因 , 先 引 入 了 与 诸 事 物 为 数 一 样 多 的 形 式 , 好 象 一 个 人 要 点 数 事 物 , 觉 得 事 物 还 少 , 不 好 点 数 , 等 到 事 物 增 加 了 , 他 才 来 点 数 。 因 为 通 式 实 际 不 少 于 事 物 , 或 是 与 事 物 一 样 多 , 这 些 思 想 家 们 在 对 事 物 试 作 说 明 时 , 从 事 物 越 入 通 式 。 对 于 每 一 事 物 必 须 另 有 一 个 脱 离 了 本 体 的 “ 同 名 实 是 ” , 其 它 各 组 列 也 如 此 , 各 有 一 个 “ 以 一 统 多 ” 〈 意 式 〉 , 不 管 这 些 “ 多 ” 是 现 世 的 或 超 现 世 的 。 再 者 , 我 们 ② 所 用 以 证 明 通 式 存 在 的 各 个 方 法 没 有 一 个 形 而 上 学 · 2 9 · ① ② 此 章 若 干 节 与 卷 M , 第 四 章 若 干 节 几 尽 相 同 。 但 在 此 卷 中 亚 氏 用 第 一 人 称 “ 我 们 ” , 自 侪 于 柏 拉 图 意 式 学 派 之 列 。 卷 M 中 , 转 以 第 三 人 指 称 意 式 论 者 。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以 “ 条 教 ” 为 “ 三 ” ( 另 一 些 残 篇 作 “ 二 ” ) 。 “ 三 ” 处 于 宇 宙 某 一 区 域 , 这 区 域 中 之 诸 实 体 均 属 “ 三 ” , 如 气 亦 属 “ 三 ” ( 照 叙 利 安 诺 [ S y r i a n u s ] 诠 疏 ) 。 这 样 。 在 同 一 区 域 ( 数 区 ) 中 有 些 是 庶 事 抽 象 , 有 些 是 物 质 实 体 , 而 所 系 属 的 “ 数 ” 则 相 同
形而上学 足以令人信服;因为有些论据并不必引出这样的结论,有些 则于我们常认为无通式的事物上也引出了通式。依照这个原 则一切事物归属多少门学术,这就将有多少类通式;依照这 个“以一统多”的论点,①虽是否定,亦将有其通式:依照事 物灭坏后,对于此事物的思念并不随之灭坏这原则,我们又 将有已灭坏事物的通式,因为我们留有这些事物的遗象。在 某些比较精审的论辩中,有些人又把那些不成为独立级类的 事物引到了“关系”的意式,②另有些论辩则引致了“第三 人 般而论,通式诸论点,为了意式的存在消失了事物,实 际上我们应更关心于那些事物的存在:因为从那些论点出发 应是数(2)为第一,而“两”却在后,亦即相关数先于绝对 数。④此外,还有其它的结论,人们紧跟着意式思想的展开, 总不免要与先所执持的诸原理发生冲突 又,依据我们所由建立意式的诸假定,不但该有本体的 通式,其它许多事物都该有(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诸本体,亦 应用之于其它,不但有本体的学术,也有其它事物的学术;数 以千计的相似诸疑难将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张与事例 ①见于柏拉图“理想国”596A。 ②见柏拉图“斐多”74-77A,“理想国”’479A-480A。 ③见于柏拉图“巴门尼德”132A,D-133A。其要义谓如果X符合于“人 的意式”而确定它是“人”,必须有一个“第三人”,俾在它身上,两个人格可以 合一。参阅本书卷Z1039a2,以及“诡辩纠谬”178b36-179a10。 ④柏拉图以“未定之两”(apo6c)为制数两原理之一。参看1079a18 注
足 以 令 人 信 服 ; 因 为 有 些 论 据 并 不 必 引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 有 些 则 于 我 们 常 认 为 无 通 式 的 事 物 上 也 引 出 了 通 式 。 依 照 这 个 原 则 一 切 事 物 归 属 多 少 门 学 术 , 这 就 将 有 多 少 类 通 式 ; 依 照 这 个 “ 以 一 统 多 ” 的 论 点 , ① 虽 是 否 定 , 亦 将 有 其 通 式 ; 依 照 事 物 灭 坏 后 , 对 于 此 事 物 的 思 念 并 不 随 之 灭 坏 这 原 则 , 我 们 又 将 有 已 灭 坏 事 物 的 通 式 , 因 为 我 们 留 有 这 些 事 物 的 遗 象 。 在 某 些 比 较 精 审 的 论 辩 中 , 有 些 人 又 把 那 些 不 成 为 独 立 级 类 的 事 物 引 到 了 “ 关 系 ” 的 意 式 , ② 另 有 些 论 辩 则 引 致 了 “ 第 三 人 ” ③ 。 一 般 而 论 , 通 式 诸 论 点 , 为 了 意 式 的 存 在 消 失 了 事 物 , 实 际 上 我 们 应 更 关 心 于 那 些 事 物 的 存 在 : 因 为 从 那 些 论 点 出 发 , 应 是 数 〈 2 〉 为 第 一 , 而 “ 两 ” 却 在 后 , 亦 即 相 关 数 先 于 绝 对 数 。 ④ 此 外 , 还 有 其 它 的 结 论 , 人 们 紧 跟 着 意 式 思 想 的 展 开 , 总 不 免 要 与 先 所 执 持 的 诸 原 理 发 生 冲 突 。 又 , 依 据 我 们 所 由 建 立 意 式 的 诸 假 定 , 不 但 该 有 本 体 的 通 式 , 其 它 许 多 事 物 都 该 有 ( 这 些 观 念 不 独 应 用 于 诸 本 体 , 亦 应 用 之 于 其 它 , 不 但 有 本 体 的 学 术 , 也 有 其 它 事 物 的 学 术 ; 数 以 千 计 的 相 似 诸 疑 难 将 跟 着 发 生 ) , 但 依 据 通 式 的 主 张 与 事 例 · 3 0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③ ④ 柏 拉 图 以 “ 未 定 之 两 ” ( α Hρ ι σ GHIδ Kα I) 为 制 数 两 原 理 之 一 。 参 看 1 0 7 9 a 1 8 注 译 。 见 于 柏 拉 图 “ 巴 门 尼 德 ” 1 3 2 A , D — 1 3 3 A 。 其 要 义 谓 如 果 X 符 合 于 “ 人 的 意 式 ” 而 确 定 它 是 “ 人 ” , 必 须 有 一 个 “ 第 三 人 ” , 俾 在 它 身 上 , 两 个 人 格 可 以 合 一 。 参 阅 本 书 卷 Z 1 0 3 9 a 2 , 以 及 “ 诡 辩 纠 谬 ” 1 7 8 b 3 6 — 1 7 9 a 1 0 。 见 柏 拉 图 “ 斐 多 ” 7 4 A — 7 7 A , “ 理 想 国 ” ’ 4 7 9 A — 4 8 0 A 。 见 于 柏 拉 图 “ 理 想 国 ” 5 9 6 A
形而上学 31 的要求,假如通式可以被“参与”,这就只应该有本体的意式, 因为它们的被“参与”并不是在属性上被“参与”,而正是 参与”了不可云谓的本体。举例来说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 物参加于“绝对之倍”也就参加了“永恒”,但这是附带的 因为这“倍”只在属性上可用永恒作云谓。0所以通式将是本 体;但这相同的名词通指着感觉世界与意式世界中的本体 (如其不然,则那个别事物以外的,所谓“以一统多”的,意 式世界中的本体,其真义究又如何②)。意式若和参与意式的 个别事物形式相同,这将必有某些性质为它们所公有,“ 在可灭坏的“诸二”中或在永恒的诸“二”中均属相同。何 以在绝对“二”与个别“二”中就不一样的相同?但是,它 们若没有相同的形式,那它们就只有名称相同而已,这好象 人们称呼加里亚为“人”,也称呼一木偶为“人”,而并未注 意两者之间的共通性一样。③ 最后,大家可以讨论这问题,通式对于世上可感觉事物 (无论是永恒的或随时生灭的)发生了什么作用;因为它们既 不使事物动,也不使之变。它们对于认识事物也不曾有何帮 ①可感觉的成倍之事物并无永恒性。绝对之倍(6 aon. autO)是有永恒性 的。事物之参加于“倍”自可获得倍的本性与其属性,但事物所以参与“倍”是 参与倍的本性(即算术上的倍乘作用),并不为要得其属性如永恒者 ②此节只能看出是一种直捷论法(或武断论法,oua),亚氏所提论据 与其结论只是这样:因为通式是本体,它们必需属于本体 ③990b2至991a8各节又见于本书卷M,1078b34-1079b3,仅在字句上稍 有更动
的 要 求 , 假 如 通 式 可 以 被 “ 参 与 ” , 这 就 只 应 该 有 本 体 的 意 式 , 因 为 它 们 的 被 “ 参 与 ” 并 不 是 在 属 性 上 被 “ 参 与 ” , 而 正 是 “ 参 与 ” 了 不 可 云 谓 的 本 体 。 举 例 来 说 明 我 的 意 思 , 譬 如 一 事 物 参 加 于 “ 绝 对 之 倍 ” 也 就 参 加 了 “ 永 恒 ” , 但 这 是 附 带 的 ; 因 为 这 “ 倍 ” 只 在 属 性 上 可 用 永 恒 作 云 谓 。 ① 所 以 通 式 将 是 本 体 ; 但 这 相 同 的 名 词 通 指 着 感 觉 世 界 与 意 式 世 界 中 的 本 体 ( 如 其 不 然 , 则 那 个 别 事 物 以 外 的 , 所 谓 “ 以 一 统 多 ” 的 , 意 式 世 界 中 的 本 体 , 其 真 义 究 又 如 何 ② ) 。 意 式 若 和 参 与 意 式 的 个 别 事 物 形 式 相 同 , 这 将 必 有 某 些 性 质 为 它 们 所 公 有 , “ 二 ” 在 可 灭 坏 的 “ 诸 二 ” 中 或 在 永 恒 的 诸 “ 二 ” 中 均 属 相 同 。 何 以 在 绝 对 “ 二 ” 与 个 别 “ 二 ” 中 就 不 一 样 的 相 同 ? 但 是 , 它 们 若 没 有 相 同 的 形 式 , 那 它 们 就 只 有 名 称 相 同 而 已 , 这 好 象 人 们 称 呼 加 里 亚 为 “ 人 ” , 也 称 呼 一 木 偶 为 “ 人 ” , 而 并 未 注 意 两 者 之 间 的 共 通 性 一 样 。 ③ 最 后 , 大 家 可 以 讨 论 这 问 题 , 通 式 对 于 世 上 可 感 觉 事 物 ( 无 论 是 永 恒 的 或 随 时 生 灭 的 ) 发 生 了 什 么 作 用 ; 因 为 它 们 既 不 使 事 物 动 , 也 不 使 之 变 。 它 们 对 于 认 识 事 物 也 不 曾 有 何 帮 形 而 上 学 · 3 1 · ① ② ③ 9 9 0 b 2 至 9 9 1 a 8 各 节 又 见 于 本 书 卷 M , 1 0 7 8 b 3 4 — 1 0 7 9 b 3 , 仅 在 字 句 上 稍 有 更 动 。 此 节 只 能 看 出 是 一 种 直 捷 论 法 ( 或 武 断 论 法 , HFθ Kμ η μ α ) , 亚 氏 所 提 论 据 与 其 结 论 只 是 这 样 : 因 为 通 式 是 本 体 , 它 们 必 需 属 于 本 体 。 可 感 觉 的 成 倍 之 事 物 并 无 永 恒 性 。 绝 对 之 倍 ( δ ι GMα σ ι HIα KGH) 是 有 永 恒 性 的 。 事 物 之 参 加 于 “ 倍 ” 自 可 获 得 倍 的 本 性 与 其 属 性 , 但 事 物 所 以 参 与 “ 倍 ” 是 参 与 倍 的 本 性 ( 即 算 术 上 的 倍 乘 作 用 ) , 并 不 为 要 得 其 属 性 如 永 恒 者
形而上学 助:①因为它们甚至于并不是这些事物的本体,它们若为事物 的本体。就将存在于事物之中,它们倘不存在于所参与的个 别事物之中,它们对这些事物的存在也就无可为助。它们若 真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这就可被认为是原因,如“白”进 入于白物的组成中使一切白物得以成其“白性”,但这种先是 阿那克萨哥拉2,以后欧多克索及他人也应用过的论点,是很 容易被攻破的;对于这观念不难提出好多无以辩解的疑问 又说一切事物“由”通式演化,这“由”就不能是平常 的字意。说通式是模型,其它事物参与其中,这不过是诗喻 与虚文而已。试看意式(理型),究属在制造什么?3没有意 式作蓝本让事物照抄,事物也会有,也会生成,不管有无苏 格拉底其人,象苏格拉底那样的一个人总会岀现:即使苏格 拉底是超世的,世上也会出现。同一事物又可以有几个模型, 所以也得有几个通式;例如“动物”,与“两脚”与“人”自 身都是人的通式。通式不仅是可感觉事物的模型,而且也是 通式自己的模型;好象科属,本是各品种所系的科属,却又 成为科属所系的科属;这样,同一事物将又是蓝本又是抄本 ①此节亚氏反对柏拉图意式(理念)的超越性,可参看柏拉图“巴门尼 ②见“残篇”12。 ③“蒂迈欧”28C,29A,柏拉图曾言及以意式为“型”(πq∞∝uaqτa)范造 万物。 ④品种为个体之模型,科属为品种之模型,故品种为科属之抄本,又为个
助 ; ① 因 为 它 们 甚 至 于 并 不 是 这 些 事 物 的 本 体 , 它 们 若 为 事 物 的 本 体 。 就 将 存 在 于 事 物 之 中 , 它 们 倘 不 存 在 于 所 参 与 的 个 别 事 物 之 中 , 它 们 对 这 些 事 物 的 存 在 也 就 无 可 为 助 。 它 们 若 真 存 在 于 个 别 事 物 之 中 , 这 就 可 被 认 为 是 原 因 , 如 “ 白 ” 进 入 于 白 物 的 组 成 中 使 一 切 白 物 得 以 成 其 “ 白 性 ” , 但 这 种 先 是 阿 那 克 萨 哥 拉 ② , 以 后 欧 多 克 索 及 他 人 也 应 用 过 的 论 点 , 是 很 容 易 被 攻 破 的 ; 对 于 这 观 念 不 难 提 出 好 多 无 以 辩 解 的 疑 问 。 又 说 一 切 事 物 “ 由 ” 通 式 演 化 , 这 “ 由 ” 就 不 能 是 平 常 的 字 意 。 说 通 式 是 模 型 , 其 它 事 物 参 与 其 中 , 这 不 过 是 诗 喻 与 虚 文 而 已 。 试 看 意 式 〈 理 型 〉 , 究 属 在 制 造 什 么 ? ③ 没 有 意 式 作 蓝 本 让 事 物 照 抄 , 事 物 也 会 有 , 也 会 生 成 , 不 管 有 无 苏 格 拉 底 其 人 , 象 苏 格 拉 底 那 样 的 一 个 人 总 会 出 现 ; 即 使 苏 格 拉 底 是 超 世 的 , 世 上 也 会 出 现 。 同 一 事 物 又 可 以 有 几 个 模 型 , 所 以 也 得 有 几 个 通 式 ; 例 如 “ 动 物 ” , 与 “ 两 脚 ” 与 “ 人 ” 自 身 都 是 人 的 通 式 。 通 式 不 仅 是 可 感 觉 事 物 的 模 型 , 而 且 也 是 通 式 自 己 的 模 型 ; 好 象 科 属 , 本 是 各 品 种 所 系 的 科 属 , 却 又 成 为 科 属 所 系 的 科 属 ; 这 样 , 同 一 事 物 将 又 是 蓝 本 又 是 抄 本 了 。 ④ · 3 2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③ ④ 品 种 为 个 体 之 模 型 , 科 属 为 品 种 之 模 型 , 故 品 种 为 科 属 之 抄 本 , 又 为 个 体 之 蓝 本 。 “ 蒂 迈 欧 ” 2 8 C , 2 9 A , 柏 拉 图 曾 言 及 以 意 式 为 “ 型 ” ( π α ρ α δ Eι � α α Gα ) 范 造 万 物 。 见 “ 残 篇 ” 1 2 。 此 节 亚 氏 反 对 柏 拉 图 意 式 ( 理 念 ) 的 超 越 性 , 可 参 看 柏 拉 图 “ 巴 门 尼 德 ” 1 3 4 D
形而上学 又,本体与本体的所在两离,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么,意 式既是事物之本体,怎能离事物而独立?在“斐多”①中,问 题这样陈述—一通式为今“是”〈现成事物〉与“将是”(生 成事物)的原因:可是通式虽存在,除了另有一些事物为之 动变,参与通式的事物就不会生成;然而其它许多事物(例 如一幢房屋或一个指环),我们可说它们并无通式,却也生成 了。那么,明显地产生上述事物那样的原因也可能是其它事 物存在与其生成的原因。② 又,若以通式为数,它们如何能成为原因?因为现存事 物是其它系列的数么?例如人是一个数,苏格拉底是另一数, 加里亚又是另一数?那么,一系列的数又怎能成为另一系列 数的原因?即使前一列是永恒的,后一列是非永恒的,这仍 不足为之证明。如果在这可感觉世界中的事物(例如音乐)是 数的比例,那么凡属数比就另成一级事物。假如这——物质 是一些确定的事物,③数本身显然也将是某些对某些的 比例。例如,假定加里亚是火,地,水,气间的一个比例,他 的意式也将涵存若干底层物质;而人本身,不管他是否确是 个数或不是一个数,却总该是某些事物间的一个数比,而 不是数本身:不应该因为这是(某些底层物质的)数比,就 ①见“斐多”100C-E。 ②991a8991b9各节论旨后又见于卷M,1099b12-1080a8 ③991b15 t & n ti toto,nun,此子句中“物质”一字在全句中辞旨似不符 却又似与下文相联属,姑仍其旧
又 , 本 体 与 本 体 的 所 在 两 离 , 似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 那 么 , 意 式 既 是 事 物 之 本 体 , 怎 能 离 事 物 而 独 立 ? 在 “ 斐 多 ” ① 中 , 问 题 这 样 陈 述 — — 通 式 为 今 “ 是 ” 〈 现 成 事 物 〉 与 “ 将 是 ” 〈 生 成 事 物 〉 的 原 因 ; 可 是 通 式 虽 存 在 , 除 了 另 有 一 些 事 物 为 之 动 变 , 参 与 通 式 的 事 物 就 不 会 生 成 ; 然 而 其 它 许 多 事 物 ( 例 如 一 幢 房 屋 或 一 个 指 环 ) , 我 们 可 说 它 们 并 无 通 式 , 却 也 生 成 了 。 那 么 , 明 显 地 产 生 上 述 事 物 那 样 的 原 因 也 可 能 是 其 它 事 物 存 在 与 其 生 成 的 原 因 。 ② 又 , 若 以 通 式 为 数 , 它 们 如 何 能 成 为 原 因 ? 因 为 现 存 事 物 是 其 它 系 列 的 数 么 ? 例 如 人 是 一 个 数 , 苏 格 拉 底 是 另 一 数 , 加 里 亚 又 是 另 一 数 ? 那 么 , 一 系 列 的 数 又 怎 能 成 为 另 一 系 列 数 的 原 因 ? 即 使 前 一 列 是 永 恒 的 , 后 一 列 是 非 永 恒 的 , 这 仍 不 足 为 之 证 明 。 如 果 在 这 可 感 觉 世 界 中 的 事 物 ( 例 如 音 乐 ) 是 数 的 比 例 , 那 么 凡 属 数 比 就 另 成 一 级 事 物 。 假 如 这 — — 物 质 — — 是 一 些 确 定 的 事 物 , ③ 数 本 身 显 然 也 将 是 某 些 对 某 些 的 比 例 。 例 如 , 假 定 加 里 亚 是 火 , 地 , 水 , 气 间 的 一 个 比 例 , 他 的 意 式 也 将 涵 存 若 干 底 层 物 质 ; 而 人 本 身 , 不 管 他 是 否 确 是 一 个 数 或 不 是 一 个 数 , 却 总 该 是 某 些 事 物 间 的 一 个 数 比 , 而 不 是 数 本 身 ; 不 应 该 因 为 这 是 〈 某 些 底 层 物 质 的 〉 数 比 , 就 形 而 上 学 · 3 3 · ① ② ③ 9 9 1 b 1 5 Eι δ η Gι GHKGH, η KMη , 此 子 句 中 “ 物 质 ” 一 字 在 全 句 中 辞 旨 似 不 符 , 却 又 似 与 下 文 相 联 属 , 姑 仍 其 旧 。 9 9 1 a 8 — 9 9 1 b 9 各 节 论 旨 后 又 见 于 卷 M , 1 0 9 9 b 1 2 — 1 0 8 0 a 8 。 见 “ 斐 多 ” 1 0 0 C —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