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形而上学 为主的,以及另一些人,应以某种较火为密,较气犹稀的物 质为主(有些人曾说明基本元素应是这样①)。他们也各有所 领会 这些思想家只把握了这一个原因:但另外一些人提到了 动变的来源,例如有人以友与斗,或理性,或情爱②为基本 原理 于“怎是”,或本体实是,没有人做过清楚的说明。相信 通式的人于些有所暗示:他们不以通式为可感觉事物的物质, 不以元一为通式的物质,也不以通式为动变的来源,他们认 为一个通式如当它为动变之源,毋宁作为静持之源,这就使 通式成为其它一切事物的怎是而元一则成为通式的怎是。 动作与变化以及运动之所缘起,他们虽则也推求其故,却 并不明认到这应是自然本体中的一因。主于理性,主于友爱 的人将这些归之于善类;他们认取动变由此开始,可是他们 没有认见事物之所由生成与存在正为此故。同样,那些人说 元一或存在是善,说这是本体的原因,他们并不说本体正是 为了善而生成与存在的。所以他们同时又象知道又象不知道 善是事物的一个原因;他们只说事物具有善的属性,并未确 认善正是那事物成实的极因。 那么,所有这些思想家既不能另出新因,这应该证知我 参看第尔士“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8.821,415.32-416. 27。四大元素之外别有“基本元素”,盖指阿那克西曼德( A naximander,约610 546)所言“未定元素”(toamψ)。阿为米利都人,泰勒斯弟子, ②见上文984b21-31
为 主 的 , 以 及 另 一 些 人 , 应 以 某 种 较 火 为 密 , 较 气 犹 稀 的 物 质 为 主 ( 有 些 人 曾 说 明 基 本 元 素 应 是 这 样 ① ) 。 他 们 也 各 有 所 领 会 。 这 些 思 想 家 只 把 握 了 这 一 个 原 因 ; 但 另 外 一 些 人 提 到 了 动 变 的 来 源 , 例 如 有 人 以 友 与 斗 , 或 理 性 , 或 情 爱 ② 为 基 本 原 理 。 于 “ 怎 是 ” , 或 本 体 实 是 , 没 有 人 做 过 清 楚 的 说 明 。 相 信 通 式 的 人 于 些 有 所 暗 示 ; 他 们 不 以 通 式 为 可 感 觉 事 物 的 物 质 , 不 以 元 一 为 通 式 的 物 质 , 也 不 以 通 式 为 动 变 的 来 源 , 他 们 认 为 一 个 通 式 如 当 它 为 动 变 之 源 , 毋 宁 作 为 静 持 之 源 , 这 就 使 通 式 成 为 其 它 一 切 事 物 的 怎 是 而 元 一 则 成 为 通 式 的 怎 是 。 动 作 与 变 化 以 及 运 动 之 所 缘 起 , 他 们 虽 则 也 推 求 其 故 , 却 并 不 明 认 到 这 应 是 自 然 本 体 中 的 一 因 。 主 于 理 性 , 主 于 友 爱 的 人 将 这 些 归 之 于 善 类 ; 他 们 认 取 动 变 由 此 开 始 , 可 是 他 们 没 有 认 见 事 物 之 所 由 生 成 与 存 在 正 为 此 故 。 同 样 , 那 些 人 说 元 一 或 存 在 是 善 , 说 这 是 本 体 的 原 因 , 他 们 并 不 说 本 体 正 是 为 了 善 而 生 成 与 存 在 的 。 所 以 他 们 同 时 又 象 知 道 又 象 不 知 道 善 是 事 物 的 一 个 原 因 ; 他 们 只 说 事 物 具 有 善 的 属 性 , 并 未 确 认 善 正 是 那 事 物 成 实 的 极 因 。 那 么 , 所 有 这 些 思 想 家 既 不 能 另 出 新 因 , 这 应 该 证 知 我 · 2 4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见 上 文 9 8 4 b 2 1 — 3 1 。 参 看 第 尔 士 “ 先 苏 格 拉 底 ” 第 三 版 , 卷 一 , 1 8 . 8 — 2 1 , 4 1 5 . 3 2 — 4 1 6 . 2 7 。 四 大 元 素 之 外 别 有 “ 基 本 元 素 ” , 盖 指 阿 那 克 西 曼 德 ( A n a x i m a n d e r , 约 6 1 0 — 5 4 6 ) 所 言 “ 未 定 元 素 ” ( GHα π Eι ρ HF) 。 阿 为 米 利 都 人 , 泰 勒 斯 弟 子
形而上学 ·25· 们所陈四因为确当而且无可复加了。凡有所询求于事物之原 因,宜必并求此四因,或于四因中偏取其某因。让我们接着 考察各家议论的得失以及他们在有关第一原理这问题上各说 所可引起的疑难 章八 于是,那些人主张宇宙唯一,一唯物质,而物质又专指 那些具有量度的实体,他们显然走入多歧的迷途了。尽管存 在着非实体事物,他们却只讲实体事物的要素:在陈述事物 般物质现象与其生成灭坏原因时,他们遗弃了动因。又,他 们不谈事物的本体,不问其怎是〈本因》,也是错的;除了 地”〈土〉以外,轻率地就将单纯实体当作第一原理,不复 追询它们——火,水,地,气—如何互相生成,这也是错 的:因为事物或由并合而生成或由析离而生成,这于它们的 先天性与后天性是大有区别的。 因为(甲)最基本的元素物质应该是由它们的并合来组 成最初的事物的,这种质性应是属于实体中精细的微粒。以 火为原理的人与这论点最为符合。其他各家所讲实体元素的 秉赋也与此意相近。至少是这样,凡主张基本元素只一种的 人没有谁曾举出“地”为这唯一元素,明显地这因为地的粒 子太粗。其它三元素则各有人为之主张;作为基本元素,有 人主于火,有人主于水,有人主于气。(何以他们不象普通人 样主于地土呢?俗语云,“万物皆土〈生出于土,灭归于
们 所 陈 四 因 为 确 当 而 且 无 可 复 加 了 。 凡 有 所 询 求 于 事 物 之 原 因 , 宜 必 并 求 此 四 因 , 或 于 四 因 中 偏 取 其 某 因 。 让 我 们 接 着 考 察 各 家 议 论 的 得 失 以 及 他 们 在 有 关 第 一 原 理 这 问 题 上 各 说 所 可 引 起 的 疑 难 。 章 八 于 是 , 那 些 人 主 张 宇 宙 唯 一 , 一 唯 物 质 , 而 物 质 又 专 指 那 些 具 有 量 度 的 实 体 , 他 们 显 然 走 入 多 歧 的 迷 途 了 。 尽 管 存 在 着 非 实 体 事 物 , 他 们 却 只 讲 实 体 事 物 的 要 素 ; 在 陈 述 事 物 一 般 物 质 现 象 与 其 生 成 灭 坏 原 因 时 , 他 们 遗 弃 了 动 因 。 又 , 他 们 不 谈 事 物 的 本 体 , 不 问 其 怎 是 〈 本 因 〉 , 也 是 错 的 ; 除 了 “ 地 ” 〈 土 〉 以 外 , 轻 率 地 就 将 单 纯 实 体 当 作 第 一 原 理 , 不 复 追 询 它 们 — — 火 , 水 , 地 , 气 — — 如 何 互 相 生 成 , 这 也 是 错 的 : 因 为 事 物 或 由 并 合 而 生 成 或 由 析 离 而 生 成 , 这 于 它 们 的 先 天 性 与 后 天 性 是 大 有 区 别 的 。 因 为 ( 甲 )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物 质 应 该 是 由 它 们 的 并 合 来 组 成 最 初 的 事 物 的 , 这 种 质 性 应 是 属 于 实 体 中 精 细 的 微 粒 。 以 火 为 原 理 的 人 与 这 论 点 最 为 符 合 。 其 他 各 家 所 讲 实 体 元 素 的 秉 赋 也 与 此 意 相 近 。 至 少 是 这 样 , 凡 主 张 基 本 元 素 只 一 种 的 人 没 有 谁 曾 举 出 “ 地 ” 为 这 唯 一 元 素 , 明 显 地 这 因 为 地 的 粒 子 太 粗 。 其 它 三 元 素 则 各 有 人 为 之 主 张 ; 作 为 基 本 元 素 , 有 人 主 于 火 , 有 人 主 于 水 , 有 人 主 于 气 。 ( 何 以 他 们 不 象 普 通 人 一 样 主 于 地 土 呢 ? 俗 语 云 , “ 万 物 皆 土 〈 生 出 于 土 , 灭 归 于 形 而 上 学 · 2 5 ·
形而上学 土)。”希萧特①说一切实体之中,地最先生成;这意见久已 成为最原始而通俗的意见了。)照这微分论点,那些主于地, 水,气以及主于某种密于气而瑓于水的元素的讲法,都不如 主于火为正确。但(乙)若说先于本性的当后于生成,组合 物于生成论虽在后,于本性论便应在先,则与我们上面所述 的相反者才算正确—那么就应该水先于气,地先于水 主于一元素为原因的就是这些问题。主于不止一元素者 如恩培多克勒,以万物具有四实体的论点,也未能免于疑难 有些问题与我们上面所指的相同,另一些则是由他理论的特 点所引出的 我们常见到实体互生互成,火并不常是火,地也并不常 是地(这曾在我们的自然哲学论文中②讲过);关于动变的原 因以及四元素可否归结于一元素或两元素这问题,他讲得既 不明确也不漂亮。照他的论点冷不生热,热不生冷:这样质 变是不可能产生的。如果认为变化是可以产生的,这就得承 认还有某些事物来涵容这些“对成”,还得有一个实是,它能 成火亦能成水;这个恩培多克勒是不承认的。 至于阿那克萨哥拉,人们如果说他曾主张过两种元素,③ 这与他有些论点是完全符合的;他虽没有明言这种观念,若 有人从他的言语中指证这种观念,他就必须承认。说宇宙玄 ①见希萧特“原神”116,又见本书984b28 ②“说天”卷三,章七 ③阿那克萨哥拉的两元素即下文所云 与“别”两者,指“理性 )与“相似微分”(utp)
土 〉 。 ” 希 萧 特 ① 说 一 切 实 体 之 中 , 地 最 先 生 成 ; 这 意 见 久 已 成 为 最 原 始 而 通 俗 的 意 见 了 。 ) 照 这 微 分 论 点 , 那 些 主 于 地 , 水 , 气 以 及 主 于 某 种 密 于 气 而 疎 于 水 的 元 素 的 讲 法 , 都 不 如 主 于 火 为 正 确 。 但 ( 乙 ) 若 说 先 于 本 性 的 当 后 于 生 成 , 组 合 物 于 生 成 论 虽 在 后 , 于 本 性 论 便 应 在 先 , 则 与 我 们 上 面 所 述 的 相 反 者 才 算 正 确 — — 那 么 就 应 该 水 先 于 气 , 地 先 于 水 。 主 于 一 元 素 为 原 因 的 就 是 这 些 问 题 。 主 于 不 止 一 元 素 者 如 恩 培 多 克 勒 , 以 万 物 具 有 四 实 体 的 论 点 , 也 未 能 免 于 疑 难 ; 有 些 问 题 与 我 们 上 面 所 指 的 相 同 , 另 一 些 则 是 由 他 理 论 的 特 点 所 引 出 的 。 我 们 常 见 到 实 体 互 生 互 成 , 火 并 不 常 是 火 , 地 也 并 不 常 是 地 ( 这 曾 在 我 们 的 自 然 哲 学 论 文 中 ② 讲 过 ) ; 关 于 动 变 的 原 因 以 及 四 元 素 可 否 归 结 于 一 元 素 或 两 元 素 这 问 题 , 他 讲 得 既 不 明 确 也 不 漂 亮 。 照 他 的 论 点 冷 不 生 热 , 热 不 生 冷 ; 这 样 质 变 是 不 可 能 产 生 的 。 如 果 认 为 变 化 是 可 以 产 生 的 , 这 就 得 承 认 还 有 某 些 事 物 来 涵 容 这 些 “ 对 成 ” , 还 得 有 一 个 实 是 , 它 能 成 火 亦 能 成 水 ; 这 个 恩 培 多 克 勒 是 不 承 认 的 。 至 于 阿 那 克 萨 哥 拉 , 人 们 如 果 说 他 曾 主 张 过 两 种 元 素 , ③ 这 与 他 有 些 论 点 是 完 全 符 合 的 ; 他 虽 没 有 明 言 这 种 观 念 , 若 有 人 从 他 的 言 语 中 指 证 这 种 观 念 , 他 就 必 须 承 认 。 说 宇 宙 玄 · 2 6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③ 阿 那 克 萨 哥 拉 的 两 元 素 即 下 文 所 云 “ 一 ” 与 “ 别 ” 两 者 , 指 “ 理 性 ” ( FHKI) 与 “ 相 似 微 分 ” ( δ μ Hι Hμ Eρ HI) 。 “ 说 天 ” 卷 三 , 章 七 。 见 希 萧 特 “ 原 神 ” 1 1 6 , 又 见 本 书 9 8 4 b 2 8
形而上学 27· 始一切事物是混杂的,这实在荒谬,因为照此说来,在未混 杂以前,事物当有他的单净形式,而自然又何尝容许任何偶 然的事物作偶然混杂;并且照这观念,诸秉赋与属性将可由 本体析离(因为混杂了的事物应该能够析离);可是人们如果 紧随着他,将他所有的示意都贯串起来,似乎这又将显见他 的思想相当清新。假如一切真没有一些可离析的,那么现存 的本体也真将无可为之申说了。试举例以明吾意,这应没有 白,没有黑,没有灰色,也没有它色,这就必须多无色;苟 谓有色,这必得有诸色之一色。依这论法,相似地,也必须 是无味;也没有其它的属性;因为这不能有任何质,任何度 量,也不能有任何情况明确的物类。如其不然,事物就成为 有色,或有味,或有可举说的特殊形态,但因一切事物悉归 混杂,这就不可能了;因为这特殊形态必须是已析离了的属 性,但他说除了理性,一切皆混,惟有理性独净不混①。从这 里,再跟上去,他就得说原理是“一”(“一”是单净而未混 杂的)与“别”,(这“别”的性质就是某些倘未获得确定形 式的“未定物”。)他并未明确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但他意向 所指,后起的思想家似乎较他自己更清楚地捉摸到了, 总之,这些思想家所熟习的只是关于生灭与动变的理论 他们就只为这些找寻原理与原因。但人们若开其视野,徧看 切存在的事物,一切可眼见与不可眼见的事物,而明白地 于这两类事物加以研究,当会得知我们正该用更多时间来考 查什么符合于他们的观点,而什么又不符合我们目前的探索
始 一 切 事 物 是 混 杂 的 , 这 实 在 荒 谬 , 因 为 照 此 说 来 , 在 未 混 杂 以 前 , 事 物 当 有 他 的 单 净 形 式 , 而 自 然 又 何 尝 容 许 任 何 偶 然 的 事 物 作 偶 然 混 杂 ; 并 且 照 这 观 念 , 诸 秉 赋 与 属 性 将 可 由 本 体 析 离 ( 因 为 混 杂 了 的 事 物 应 该 能 够 析 离 ) ; 可 是 人 们 如 果 紧 随 着 他 , 将 他 所 有 的 示 意 都 贯 串 起 来 , 似 乎 这 又 将 显 见 他 的 思 想 相 当 清 新 。 假 如 一 切 真 没 有 一 些 可 离 析 的 , 那 么 现 存 的 本 体 也 真 将 无 可 为 之 申 说 了 。 试 举 例 以 明 吾 意 , 这 应 没 有 白 , 没 有 黑 , 没 有 灰 色 , 也 没 有 它 色 , 这 就 必 须 多 无 色 ; 苟 谓 有 色 , 这 必 得 有 诸 色 之 一 色 。 依 这 论 法 , 相 似 地 , 也 必 须 是 无 味 ; 也 没 有 其 它 的 属 性 ; 因 为 这 不 能 有 任 何 质 , 任 何 度 量 , 也 不 能 有 任 何 情 况 明 确 的 物 类 。 如 其 不 然 , 事 物 就 成 为 有 色 , 或 有 味 , 或 有 可 举 说 的 特 殊 形 态 , 但 因 一 切 事 物 悉 归 混 杂 , 这 就 不 可 能 了 ; 因 为 这 特 殊 形 态 必 须 是 已 析 离 了 的 属 性 , 但 他 说 除 了 理 性 , 一 切 皆 混 , 惟 有 理 性 独 净 不 混 ① 。 从 这 里 , 再 跟 上 去 , 他 就 得 说 原 理 是 “ 一 ” ( “ 一 ” 是 单 净 而 未 混 杂 的 ) 与 “ 别 ” , ( 这 “ 别 ” 的 性 质 就 是 某 些 倘 未 获 得 确 定 形 式 的 “ 未 定 物 ” 。 ) 他 并 未 明 确 表 达 出 自 己 的 思 想 , 但 他 意 向 所 指 , 后 起 的 思 想 家 似 乎 较 他 自 己 更 清 楚 地 捉 摸 到 了 。 总 之 , 这 些 思 想 家 所 熟 习 的 只 是 关 于 生 灭 与 动 变 的 理 论 ; 他 们 就 只 为 这 些 找 寻 原 理 与 原 因 。 但 人 们 若 开 其 视 野 , 徧 看 一 切 存 在 的 事 物 , 一 切 可 眼 见 与 不 可 眼 见 的 事 物 , 而 明 白 地 于 这 两 类 事 物 加 以 研 究 , 当 会 得 知 我 们 正 该 用 更 多 时 间 来 考 查 什 么 符 合 于 他 们 的 观 点 , 而 什 么 又 不 符 合 我 们 目 前 的 探 索 。 形 而 上 学 · 2 7 · ① “ 残 篇 ” 1 2
形而上学 毕达哥拉斯学派对原理与元素的想法比之那些自然哲学 家较为奇怪,他们不从可感觉事物追求原理,而他们所研究 的数理对象除了天文事物以外,都是一类无运动的事物。可 是他们所讨论与探索的却正是这物质宇宙的诸问题;他们记 述“诸天”之创造并观察诸天的各部分与其活动和演变;他 们使用各项原理与原因来解释这些现象时,恰又与自然哲学 家们所言略同—一他们所谓“诸天”所包涵的事物原也不殊 于这物质宇宙的万物。但我们已说过①他们所提示的原理与 原因本可以导向更高境界的实是,这些原理与原因在自然理 论上也不如在那些更高境界中来得适用。可是他们并没有告 诉我们世上倘只有“有限与无限”和“奇与偶”,动变如何可 能,而没有动变,生灭又如何可能,或是经行于天宇间的列 宿又如何能照现在的轨迹而行动 又,人们倘承认空间量度②由这些要素组成,或者就算 这些已经得到证明,我们还得询问何以有些实体轻,有些则 重?从他们所执的前提与所持的议论来判断,他们于可感觉 事物与数理对象该是当作可相能转的;我推想他们所以不谈 火或地或类比之实体,就因他们认为在数理对象之外,于可 感觉事物已没有什么特殊的道理。 再者,我们怎样才能将这些信念结合起来,何以数与数 的属性是一切存在事物的原因,是自古迄今一切天体现象的 原因?何以世界只能按照他们所说的那些数目来组合,不能 ①989b3133。 ②ec,空间量度或译几何量度。量度之于几何犹数之于算术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对 原 理 与 元 素 的 想 法 比 之 那 些 自 然 哲 学 家 较 为 奇 怪 , 他 们 不 从 可 感 觉 事 物 追 求 原 理 , 而 他 们 所 研 究 的 数 理 对 象 除 了 天 文 事 物 以 外 , 都 是 一 类 无 运 动 的 事 物 。 可 是 他 们 所 讨 论 与 探 索 的 却 正 是 这 物 质 宇 宙 的 诸 问 题 ; 他 们 记 述 “ 诸 天 ” 之 创 造 并 观 察 诸 天 的 各 部 分 与 其 活 动 和 演 变 ; 他 们 使 用 各 项 原 理 与 原 因 来 解 释 这 些 现 象 时 , 恰 又 与 自 然 哲 学 家 们 所 言 略 同 — — 他 们 所 谓 “ 诸 天 ” 所 包 涵 的 事 物 原 也 不 殊 于 这 物 质 宇 宙 的 万 物 。 但 我 们 已 说 过 ① 他 们 所 提 示 的 原 理 与 原 因 本 可 以 导 向 更 高 境 界 的 实 是 , 这 些 原 理 与 原 因 在 自 然 理 论 上 也 不 如 在 那 些 更 高 境 界 中 来 得 适 用 。 可 是 他 们 并 没 有 告 诉 我 们 世 上 倘 只 有 “ 有 限 与 无 限 ” 和 “ 奇 与 偶 ” , 动 变 如 何 可 能 , 而 没 有 动 变 , 生 灭 又 如 何 可 能 , 或 是 经 行 于 天 宇 间 的 列 宿 又 如 何 能 照 现 在 的 轨 迹 而 行 动 。 又 , 人 们 倘 承 认 空 间 量 度 ② 由 这 些 要 素 组 成 , 或 者 就 算 这 些 已 经 得 到 证 明 , 我 们 还 得 询 问 何 以 有 些 实 体 轻 , 有 些 则 重 ? 从 他 们 所 执 的 前 提 与 所 持 的 议 论 来 判 断 , 他 们 于 可 感 觉 事 物 与 数 理 对 象 该 是 当 作 可 相 能 转 的 ; 我 推 想 他 们 所 以 不 谈 火 或 地 或 类 比 之 实 体 , 就 因 他 们 认 为 在 数 理 对 象 之 外 , 于 可 感 觉 事 物 已 没 有 什 么 特 殊 的 道 理 。 再 者 , 我 们 怎 样 才 能 将 这 些 信 念 结 合 起 来 , 何 以 数 与 数 的 属 性 是 一 切 存 在 事 物 的 原 因 , 是 自 古 迄 今 一 切 天 体 现 象 的 原 因 ? 何 以 世 界 只 能 按 照 他 们 所 说 的 那 些 数 目 来 组 合 , 不 能 · 2 8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μ E� Eθ HI, 空 间 量 度 或 译 几 何 量 度 。 量 度 之 于 几 何 犹 数 之 于 算 术 。 9 8 9 b 3 1 —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