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19 象与他“自然之定义必一”的主张有所扦格时,他又提出了 两因两理,名之曰热与冷,即火与地:于此两者,他把热归 属于“是”冷归属于“非是”。 从现在与我们列座共论的这些古哲处,我们已获益匪浅 这些古哲,一部分以物质为世间第一原理,如水如火,以 及类此者皆属实体;这部分人或谓实体只一,或谓非止一种, 至于其意专主物质则大家相同。另一部分人则于物因之外又 举出了动因;这部分人或谓动因只一,或谓动因有二。 于是,直到①意大利学派以及此后的学派止,哲学家们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还是晦涩的,只是实际上他们也引用了两 因——两因之一是动变的来源。这来源或一或二。但毕达哥 拉斯学派也曾说到世间具有两理的意思,又辅加了他们所特 有的道理,认为有限与无限②不是火或地或类此诸元素之属 性,“无限”与“元一”正是他们所谓事物之本体:这就是 数”成为万物之本体的根据。他们就这样说明这一问题;他 们开始说明事物之怎是而为之制订定义,但将问题处理得太 简单了。他们所制定义既每嫌肤浅,在思想上也未免草率;他 ①p一向联系时代作解:(自古代各学派)“直到”意大利学派,即毕达 哥拉斯学派为止。阿微勒斯( verroes)就是这样诠释的。但上文已讲到恩培多 克勒,其年代后于毕达哥拉斯。毕达哥拉斯,萨摩斯人(约公元前580-500,曾 于意大利塔伦顿授徒:故近人或将μp别作联系地点解,意即(自希腊)“直 意大利为止。 ② to e me paoue wov /at to aTTe,“有限与无限”亦为有定与未定之意。“无 限与元一”亦即“无限与有限
象 与 他 “ 自 然 之 定 义 必 一 ” 的 主 张 有 所 扞 格 时 , 他 又 提 出 了 两 因 两 理 , 名 之 曰 热 与 冷 , 即 火 与 地 ; 于 此 两 者 , 他 把 热 归 属 于 “ 是 ” 冷 归 属 于 “ 非 是 ” 。 从 现 在 与 我 们 列 座 共 论 的 这 些 古 哲 处 , 我 们 已 获 益 匪 浅 了 。 这 些 古 哲 , 一 部 分 以 物 质 为 世 间 第 一 原 理 , 如 水 如 火 , 以 及 类 此 者 皆 属 实 体 ; 这 部 分 人 或 谓 实 体 只 一 , 或 谓 非 止 一 种 , 至 于 其 意 专 主 物 质 则 大 家 相 同 。 另 一 部 分 人 则 于 物 因 之 外 又 举 出 了 动 因 ; 这 部 分 人 或 谓 动 因 只 一 , 或 谓 动 因 有 二 。 于 是 , 直 到 ① 意 大 利 学 派 以 及 此 后 的 学 派 止 , 哲 学 家 们 对 这 些 问 题 的 讨 论 还 是 晦 涩 的 , 只 是 实 际 上 他 们 也 引 用 了 两 因 — — 两 因 之 一 是 动 变 的 来 源 。 这 来 源 或 一 或 二 。 但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也 曾 说 到 世 间 具 有 两 理 的 意 思 , 又 辅 加 了 他 们 所 特 有 的 道 理 , 认 为 有 限 与 无 限 ② 不 是 火 或 地 或 类 此 诸 元 素 之 属 性 , “ 无 限 ” 与 “ 元 一 ” 正 是 他 们 所 谓 事 物 之 本 体 : 这 就 是 “ 数 ” 成 为 万 物 之 本 体 的 根 据 。 他 们 就 这 样 说 明 这 一 问 题 ; 他 们 开 始 说 明 事 物 之 怎 是 而 为 之 制 订 定 义 , 但 将 问 题 处 理 得 太 简 单 了 。 他 们 所 制 定 义 既 每 嫌 肤 浅 , 在 思 想 上 也 未 免 草 率 ; 他 形 而 上 学 · 1 9 · ① ② GHπ Eπ Eρ α σ μ EFHFJα ι GHα π Eι ρ HF, “ 有 限 与 无 限 ” 亦 为 有 定 与 未 定 之 意 。 “ 无 限 与 元 一 ” 亦 即 “ 无 限 与 有 限 ” 。 μ EJρ ι 一 向 联 系 时 代 作 解 ; 〈 自 古 代 各 学 派 ) “ 直 到 ” 意 大 利 学 派 , 即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为 止 。 阿 微 勒 斯 ( A v e r r o e s ) 就 是 这 样 诠 释 的 。 但 上 文 已 讲 到 恩 培 多 克 勒 , 其 年 代 后 于 毕 达 哥 拉 斯 。 毕 达 哥 拉 斯 , 萨 摩 斯 人 ( 约 公 元 前 5 8 0 — 5 0 0 , 曾 于 意 大 利 塔 伦 顿 授 徒 ; 故 近 人 或 将 μ E� ρ ι 别 作 联 系 地 点 解 , 意 即 〈 自 希 腊 〉 “ 直 到 ” 意 大 利 为 止
形而上学 们意谓诠释事物的定义中,其第一项目就可作为事物的本体, 犹如人们因为“二”是用来指示“倍”的第一个数目,就将 “二”当作“倍”。但“倍”与“二”实在不同:它们倘属相 同,则一物便可成为多物了。—这样引申的结论,他们真 也做了出来。从这些先哲与其后继者我们所能学到的有这 么多。 章六 在上列学术诸体系之后,来了柏位图的哲学,他虽则大 体上步趋于这些思想家,却又与意大利学派颇有不同。②在青 年期,他最初与克拉底鲁相熟识,因此娴习了赫拉克利特诸 教义(切可感觉事物永远在流变之中,对于事物的认识是 不可能的),在他晚年还执持着这些观点。苏格拉底正忙着谈 论伦理问题,他遗忘了作一整体的自然世界,却想在伦理问 题中求得普遍真理:他开始用心于为事物觅取定义。柏拉图 接受了他的教诲,但他主张将问题从可感觉事物移到另一类 实是上去——因为感性事物既然变动不居,就无可捉摸,那 能为之定义,一切通则也不会从这里制出。这另一类事物,他 ①“一物可成为多物”谓4,6,8等均可算“2”了。其实例如数论派曾以 “2”代表“条教”,又以代表“勇敢”。参阅990b30注 ②五章与六章中毕达哥拉斯与柏拉图时代相隔颇远,不能相接。盖以两家 均论及本体与怎是即事物之本因域或式因),而数与意式《理念)又多方面相似 连类相及
们 意 谓 诠 释 事 物 的 定 义 中 , 其 第 一 项 目 就 可 作 为 事 物 的 本 体 , 犹 如 人 们 因 为 “ 二 ” 是 用 来 指 示 “ 倍 ” 的 第 一 个 数 目 , 就 将 “ 二 ” 当 作 “ 倍 ” 。 但 “ 倍 ” 与 “ 二 ” 实 在 不 同 ; 它 们 倘 属 相 同 , 则 一 物 便 可 成 为 多 物 了 。 — — 这 样 引 申 的 结 论 , 他 们 真 也 做 了 出 来 。 ① 从 这 些 先 哲 与 其 后 继 者 我 们 所 能 学 到 的 有 这 么 多 。 章 六 在 上 列 学 术 诸 体 系 之 后 , 来 了 柏 位 图 的 哲 学 , 他 虽 则 大 体 上 步 趋 于 这 些 思 想 家 , 却 又 与 意 大 利 学 派 颇 有 不 同 。 ② 在 青 年 期 , 他 最 初 与 克 拉 底 鲁 相 熟 识 , 因 此 娴 习 了 赫 拉 克 利 特 诸 教 义 ( 一 切 可 感 觉 事 物 永 远 在 流 变 之 中 , 对 于 事 物 的 认 识 是 不 可 能 的 ) , 在 他 晚 年 还 执 持 着 这 些 观 点 。 苏 格 拉 底 正 忙 着 谈 论 伦 理 问 题 , 他 遗 忘 了 作 一 整 体 的 自 然 世 界 , 却 想 在 伦 理 问 题 中 求 得 普 遍 真 理 ; 他 开 始 用 心 于 为 事 物 觅 取 定 义 。 柏 拉 图 接 受 了 他 的 教 诲 , 但 他 主 张 将 问 题 从 可 感 觉 事 物 移 到 另 一 类 实 是 上 去 — — 因 为 感 性 事 物 既 然 变 动 不 居 , 就 无 可 捉 摸 , 那 能 为 之 定 义 , 一 切 通 则 也 不 会 从 这 里 制 出 。 这 另 一 类 事 物 , 他 · 2 0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五 章 与 六 章 中 毕 达 哥 拉 斯 与 柏 拉 图 时 代 相 隔 颇 远 , 不 能 相 接 。 盖 以 两 家 均 论 及 本 体 与 怎 是 即 事 物 之 本 因 ( 或 式 因 ) , 而 数 与 意 式 〈 理 念 ) 又 多 方 面 相 似 , 遂 连 类 相 及 。 “ 一 物 可 成 为 多 物 ” 谓 4 , 6 , 8 等 均 可 算 “ 2 ” 了 。 其 实 例 如 数 论 派 曾 以 “ 2 ” 代 表 “ 条 教 ” , 又 以 代 表 “ 勇 敢 ” 。 参 阅 9 9 0 b 3 0 注
形而上学 ·21 名之曰“意第亚”0(意式)6a,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式, 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但这 参”字是新鲜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说:事物之存在,“效”于 “数”;柏拉图更其名而别为之说曰:事物之存在,“参“于 意式”。至于怎样能对通式或“参”或“效”,他们留给大家 去捉摸。 他说在可感觉事物与通式以外,还有数理对象②,数理对 象具有中间性,它们异于可感觉事物者为常存而不变,异于 通式者为每一通式各独成一体,而数理事物则往往许多相似。 通式既为其它一切事物之因,他因而认为通式之要素即 切事物之要素。“大与小”之参于一者,由是产生了数,故 数之物因为“大与小”,其式因为“一”。他同意毕达哥拉斯 学派所说元一是本体,不作其它实是的云谓,也同意他们所 ①亚里士多德以a为“意式”《理念),εx为“通式”:此两字在柏拉图 书中互通互用,并无显著区别。vεa旧译“观念”、“概念”、“理型”、或“理念 其中“理型”颇切原义,“理念”已较为通用。陈康译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 (商务1946年版)改译作“相”,并议论旧译诸失甚详。其改译根据是以6 出于动字o(观看),故由视觉为联想而作“相”。但cω本义为“观看”亦 为“认识”:而柏拉图引用此字实已脱离官感而专重认识:故旧译实无大误。本书 中因亚里士多德有时将6a与c6x两字分别引用而又具有相联关系,故将其 译为“意式”,另一译为“通式”。所引“式”字取义于“老子”“为天下式”一语 中“式”字义。亚氏于ε6x一字又有三种用法,其一为同于或类于“理型”之普 遍“通式”,其二为个别“形式”,其三为起于差异而形成之类别形式,即“品 种”:本书分别以三不同名词译此一字。 ②数理对象或译数理事物,指算术数与几何图形 ③原文或作“uy"“ ToU Ew”或作“taen”(依蔡勒的考证),这就应译 为“参于意式者
名 之 曰 “ 意 第 亚 ” ① 〈 意 式 〉 ι δ Eα , 凡 可 感 觉 事 物 皆 从 于 意 式 , 亦 复 系 于 意 式 : 许 多 事 物 凡 同 参 一 意 式 者 , 其 名 亦 同 。 但 这 “ 参 ” 字 是 新 鲜 的 ;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说 : 事 物 之 存 在 , “ 效 ” 于 “ 数 ” ; 柏 拉 图 更 其 名 而 别 为 之 说 曰 : 事 物 之 存 在 , “ 参 “ 于 “ 意 式 ” 。 至 于 怎 样 能 对 通 式 或 “ 参 ” 或 “ 效 ” , 他 们 留 给 大 家 去 捉 摸 。 他 说 在 可 感 觉 事 物 与 通 式 以 外 , 还 有 数 理 对 象 ② , 数 理 对 象 具 有 中 间 性 , 它 们 异 于 可 感 觉 事 物 者 为 常 存 而 不 变 , 异 于 通 式 者 为 每 一 通 式 各 独 成 一 体 , 而 数 理 事 物 则 往 往 许 多 相 似 。 通 式 既 为 其 它 一 切 事 物 之 因 , 他 因 而 认 为 通 式 之 要 素 即 一 切 事 物 之 要 素 。 “ 大 与 小 ” 之 参 于 一 者 , ③ 由 是 产 生 了 数 , 故 数 之 物 因 为 “ 大 与 小 ” , 其 式 因 为 “ 一 ” 。 他 同 意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所 说 元 一 是 本 体 , 不 作 其 它 实 是 的 云 谓 , 也 同 意 他 们 所 形 而 上 学 · 2 1 · ① ② ③ 原 文 或 作 “ μ Hθ Eι F“ GHKEFHI” 或 作 “ Gα Eι δ η ” ( 依 蔡 勒 的 考 证 ) , 这 就 应 译 为 “ 参 于 意 式 者 ” 。 数 理 对 象 或 译 数 理 事 物 , 指 算 术 数 与 几 何 图 形 。 亚 里 士 多 德 以 ι δ Eα 为 “ 意 式 ” 〈 理 念 〉 , Eι δ HI为 “ 通 式 ” ; 此 两 字 在 柏 拉 图 书 中 互 通 互 用 , 并 无 显 著 区 别 。 ι EEα 旧 译 “ 观 念 ” 、 “ 概 念 ” 、 “ 理 型 ” 、 或 “ 理 念 ” 。 其 中 “ 理 型 ” 颇 切 原 义 , “ 理 念 ” 已 较 为 通 用 。 陈 康 译 柏 拉 图 “ 巴 曼 尼 得 斯 篇 ” ( 商 务 1 9 4 6 年 版 ) 改 译 作 “ 相 ” , 并 议 论 旧 译 诸 失 甚 详 。 其 改 译 根 据 是 以 ι δ Eα , Eδ HI 出 于 动 字 Eι δ Eω ( 观 看 ) , 故 由 视 觉 为 联 想 而 作 “ 相 ” 。 但 Eι δ Eω 本 义 为 “ 观 看 ” 亦 为 “ 认 识 ” ; 而 柏 拉 图 引 用 此 字 实 已 脱 离 官 感 而 专 重 认 识 ; 故 旧 译 实 无 大 误 。 本 书 中 因 亚 里 士 多 德 有 时 将 ι δ Eα 与 Eι δ HI两 字 分 别 引 用 而 又 具 有 相 联 关 系 , 故 将 其 一 译 为 “ 意 式 ” , 另 一 译 为 “ 通 式 ” 。 所 引 “ 式 ” 字 取 义 于 “ 老 子 ” “ 为 天 下 式 ” 一 语 中 “ 式 ” 字 义 。 亚 氏 于 Eι δ HI一 字 又 有 三 种 用 法 , 其 一 为 同 于 或 类 于 “ 理 型 ” 之 普 遍 “ 通 式 ” , 其 二 为 个 别 “ 形 式 ” , 其 三 为 起 于 差 异 而 形 成 之 类 别 形 式 , 即 “ 品 种 ” ; 本 书 分 别 以 三 不 同 名 词 译 此 一 字
形而上学 说数是一切事物所由成实的原因;但在涉及“无限”时,他 不以无限〈无定〉为一个单纯原理,而用“大与小”为之构 成,并举示有所谓“未定之两 关于这一点他是特殊的 他认为数离开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这也与他们相巽,毕 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事物即数。他将一与数从事物分离开来,又 引入了通式,这些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纷歧之处大抵由于他对 事物定义的研究引起的(早期思想家全不运用辩证法①);他 将“-”以外的另一原理,作为“未定之两”,是因为他相信 除了素数2以外,各数均可由“两”作为可塑材料③,随意制 成 事实并不如此;这不是一个健全的理论。他们使通式只 次创成,而许多事物可由物质制出,然而我们所见到的则 是一桌由一物质制成,那制桌的虽只一人,却于每桌各应用 ①参看卷,章二,1004b1727。又卷M,章四,1078b22 ② tov Ip TOV大多作素数解,但全句不能尽通,故海因兹( Heinze)建议 以 Ite pr ToV改正mo亚历山大原曾诠释ω可作奇数解。罗斯英译本注明 此语未尽精确。一与“未定之二”所能制成的数只是二及二的连乘数:参看卷N 091a9-12。柏拉图在“巴门尼德”143C-1444,说明三出于一与二,三以上各 数可由二与三之乘积制成。柏拉图原文在“三以上各数”似乎包括了一切数在内 未言明“素数应为例外”。参看1084a5注。 ③s/μa译“可塑材料”亦可译“原模”原义有如字模以臘为模而制成。 柏拉图“蒂迈欧”50C曾用此字。“未定之两”详见第十三,十四卷。数论或意式 数论,以“一”(有限、有定、奇数)为制数之式因:以未定之两(即未定之“大 与小”或某量,亦即无定、无限者)为制数之物因,即材料。譬如一线在未定时 两端可作无尽伸缩。迨制定“一”线段为之标准而在那未定线上划取若干线段,此 “若干”即成为有定之列数
说 数 是 一 切 事 物 所 由 成 实 的 原 因 ; 但 在 涉 及 “ 无 限 ” 时 , 他 不 以 无 限 〈 无 定 〉 为 一 个 单 纯 原 理 , 而 用 “ 大 与 小 ” 为 之 构 成 , 并 举 示 有 所 谓 “ 未 定 之 两 ” — — 关 于 这 一 点 他 是 特 殊 的 。 他 认 为 数 离 开 可 感 觉 事 物 而 独 立 存 在 , 这 也 与 他 们 相 巽 ,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认 为 事 物 即 数 。 他 将 一 与 数 从 事 物 分 离 开 来 , 又 引 入 了 通 式 , 这 些 与 毕 达 哥 拉 斯 学 派 纷 歧 之 处 大 抵 由 于 他 对 事 物 定 义 的 研 究 引 起 的 ( 早 期 思 想 家 全 不 运 用 辩 证 法 ① ) ; 他 将 “ 一 ” 以 外 的 另 一 原 理 , 作 为 “ 未 定 之 两 ” , 是 因 为 他 相 信 除 了 素 数 ② 以 外 , 各 数 均 可 由 “ 两 ” 作 为 可 塑 材 料 ③ , 随 意 制 成 。 事 实 并 不 如 此 ; 这 不 是 一 个 健 全 的 理 论 。 他 们 使 通 式 只 一 次 创 成 , 而 许 多 事 物 可 由 物 质 制 出 , 然 而 我 们 所 见 到 的 则 是 一 桌 由 一 物 质 制 成 , 那 制 桌 的 虽 只 一 人 , 却 于 每 桌 各 应 用 · 2 2 · 形 而 上 学 ① ② ③ s Jμ α � Eι HK译 “ 可 塑 材 料 ” 亦 可 译 “ 原 模 ” 原 义 有 如 字 模 以 臘 为 模 而 制 成 。 柏 拉 图 “ 蒂 迈 欧 ” 5 0 C 曾 用 此 字 。 “ 未 定 之 两 ” 详 见 第 十 三 , 十 四 卷 。 数 论 或 意 式 数 论 , 以 “ 一 ” ( 有 限 、 有 定 、 奇 数 ) 为 制 数 之 式 因 ; 以 未 定 之 两 ( 即 未 定 之 “ 大 与 小 ” 或 某 量 , 亦 即 无 定 、 无 限 者 ) 为 制 数 之 物 因 , 即 材 料 。 譬 如 一 线 在 未 定 时 , 两 端 可 作 无 尽 伸 缩 。 迨 制 定 “ 一 ” 线 段 为 之 标 准 而 在 那 未 定 线 上 划 取 若 干 线 段 , 此 “ 若 干 ” 即 成 为 有 定 之 列 数 。 Gω Fπ ρ KGω F大 多 作 素 数 解 , 但 全 句 不 能 尽 通 , 故 海 因 兹 ( H e i n z e ) 建 议 以 π Eρ ι GGω F改 正 π ρ ω Gω F。 亚 历 山 大 原 曾 诠 释 π ρ ω Gω F可 作 奇 数 解 。 罗 斯 英 译 本 注 明 此 语 未 尽 精 确 。 一 与 “ 未 定 之 二 ” 所 能 制 成 的 数 只 是 二 及 二 的 连 乘 数 ; 参 看 卷 N , 1 0 9 1 a 9 — 1 2 。 柏 拉 图 在 “ 巴 门 尼 德 ” 1 4 3 C — 1 4 4 A , 说 明 三 出 于 一 与 二 , 三 以 上 各 数 可 由 二 与 三 之 乘 积 制 成 。 柏 拉 图 原 文 在 “ 三 以 上 各 数 ” 似 乎 包 括 了 一 切 数 在 内 , 未 言 明 “ 素 数 应 为 例 外 ” 。 参 看 1 0 8 4 a 5 注 。 参 看 卷 R, 章 二 , 1 0 0 4 b 1 7 — 2 7 。 又 卷 M , 章 四 , 1 0 7 8 b 2 2 — 2 7
形而上学 了桌式而制出许多桌来。牡牝的关系也类此;牝一次受精, 次怀孕,而牡则使许多牝受孕;这些可与那些原理相比拟。 柏拉图对于这些问题就这样主张;照上述各节,显然他 只取两因,本因与物因①。通式为其它一切事物所由成其为事 物之怎是,而元一则为通式所由成其为通式之怎是〈本因 这也明白了,通式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及元一之于通式,其所 涵拟的底层物质(物因〉是什么,这就是“大与小”这个 “两”。还有,他也象他的前辈,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 拉②一样,分别以善因与恶因配属于两项要理 章七 我们简略地重叙了前人所说的原理与实是,以及他们的 大旨;我们虽已获益良多,但他们所言原理或原因,在我们 的“物学”中③都已指明,他们虽各有所涉及,内容还都是 浮泛的。有些人以物质为基本原理,而对这些物质又各有不 同的观点,有些人主张物质只有一种,有些人则认为不止 种,有些人认为物质具有实体,有些人则认为是非实体的;如 各举其实例,这就是柏拉图所谓“大与小”意大利学派所谓 ‘无限”,恩培多克勒所谓“四元素”(火,地,水,气),阿 那克萨哥拉所谓“相似微分”组成无尽事物。于这种原因,这 些,皆各有所见;还有那些人以气为主,以火为主,或以水 ①柏拉图“对话”中屡提及动因(效因》),例如“诡辩家”265B-D,“蒂迈 欧”28C以下全节:又屡提及极因,例如“非拉菩”2D,53E,“蒂迈欧”29D以 下全节。但亚氏于这些未加重视 见上文984b15-19,985a32-b4。 见“物学”卷二,章三,章七
了 桌 式 而 制 出 许 多 桌 来 。 牡 牝 的 关 系 也 类 此 ; 牝 一 次 受 精 , 一 次 怀 孕 , 而 牡 则 使 许 多 牝 受 孕 ; 这 些 可 与 那 些 原 理 相 比 拟 。 柏 拉 图 对 于 这 些 问 题 就 这 样 主 张 ; 照 上 述 各 节 , 显 然 他 只 取 两 因 , 本 因 与 物 因 ① 。 通 式 为 其 它 一 切 事 物 所 由 成 其 为 事 物 之 怎 是 , 而 元 一 则 为 通 式 所 由 成 其 为 通 式 之 怎 是 〈 本 因 〉 ; 这 也 明 白 了 , 通 式 之 于 可 感 觉 事 物 以 及 元 一 之 于 通 式 , 其 所 涵 拟 的 底 层 物 质 〈 物 因 〉 是 什 么 , 这 就 是 “ 大 与 小 ” 这 个 “ 两 ” 。 还 有 , 他 也 象 他 的 前 辈 , 如 恩 培 多 克 勒 与 阿 那 克 萨 哥 拉 ② 一 样 , 分 别 以 善 因 与 恶 因 配 属 于 两 项 要 理 。 章 七 我 们 简 略 地 重 叙 了 前 人 所 说 的 原 理 与 实 是 , 以 及 他 们 的 大 旨 ; 我 们 虽 已 获 益 良 多 , 但 他 们 所 言 原 理 或 原 因 , 在 我 们 的 “ 物 学 ” 中 ③ 都 已 指 明 , 他 们 虽 各 有 所 涉 及 , 内 容 还 都 是 浮 泛 的 。 有 些 人 以 物 质 为 基 本 原 理 , 而 对 这 些 物 质 又 各 有 不 同 的 观 点 , 有 些 人 主 张 物 质 只 有 一 种 , 有 些 人 则 认 为 不 止 一 种 , 有 些 人 认 为 物 质 具 有 实 体 , 有 些 人 则 认 为 是 非 实 体 的 ; 如 各 举 其 实 例 , 这 就 是 柏 拉 图 所 谓 “ 大 与 小 ” 意 大 利 学 派 所 谓 “ 无 限 ” , 恩 培 多 克 勒 所 谓 “ 四 元 素 ” ( 火 , 地 , 水 , 气 ) , 阿 那 克 萨 哥 拉 所 谓 “ 相 似 微 分 ” 组 成 无 尽 事 物 。 于 这 种 原 因 , 这 些 , 皆 各 有 所 见 ; 还 有 那 些 人 以 气 为 主 , 以 火 为 主 , 或 以 水 形 而 上 学 · 2 3 · ① ② ③ 见 “ 物 学 ” 卷 二 , 章 三 , 章 七 。 见 上 文 9 8 4 b 1 5 — 1 9 , 9 8 5 a 3 2 — b 4 。 柏 拉 图 “ 对 话 ” 中 屡 提 及 动 因 〈 效 因 〉 , 例 如 “ 诡 辩 家 ” 2 6 5 B — D , “ 蒂 迈 欧 ” 2 8 C 以 下 全 节 ; 又 屡 提 及 极 因 , 例 如 “ 非 拉 菩 ” 2 0 D , 5 3 E , “ 蒂 迈 欧 ” 2 9 D 以 下 全 节 。 但 亚 氏 于 这 些 未 加 重 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