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7-2018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管理改革 商务部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先后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进一步加强了 外派人员权益保护的工作,及时启动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工作,启用了新的对外承包数据库,建立了“备 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1.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正式将《对 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规定全部予以删除,即正式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审批”。 根据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决 定取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商务部不再受理新的投标(议标)核准申请, 此前已受理的申请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原《核准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期。取消审批后,商务部将通过以 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硏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管部门、 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备案报告和监测机制;二是用好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 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协调自律;三是建立跨部门信用平台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2.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管理制度 2017年11月13日,为做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商 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对对外承包工 程备案管理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说眀:一是,商务主箮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 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二是,中央 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三是,对备案的要求和时限进行了规定。企业在线 提交《备案表》后,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 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內完成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 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机关发现《备案表》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3个工作日 内在线通知企业补充提交。 3.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商务部牵头代拟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 由国务院印发,着力加强企业海外行为合规制度建设,加大力度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促进“走出去”企业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大局。 2017年10月,商务部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双 随机、一公开"工作。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的检查内容包括: 境外投资检査,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和应急预案;二是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三是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
12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 2017-2018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管理改革 商务部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先后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进一步加强了 外派人员权益保护的工作,及时启动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工作,启用了新的对外承包数据库,建立了“备 案 +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1. 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 676 号令),正式将《对 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规定全部予以删除,即正式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审批”。 根据 2017 年 9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国务院决 定取消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商务部不再受理新的投标(议标)核准申请, 此前已受理的申请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原《核准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期。取消审批后,商务部将通过以 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研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 + 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管部门、 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备案报告和监测机制;二是用好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 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协调自律;三是建立跨部门信用平台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2. 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管理制度 2017 年 11 月 13 日,为做好对外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商 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 [2017]455 号),对对外承包工 程备案管理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说明:一是,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 外交关系国家 ( 地区 ) 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二是,中央 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三是,对备案的要求和时限进行了规定。企业在线 提交《备案表》后,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 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的,备案机关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机关发现《备案表》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在线通知企业补充提交。 3. 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商务部牵头代拟了《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 由国务院印发,着力加强企业海外行为合规制度建设,加大力度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促进“走出去”企业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大局。 2017 年 10 月,商务部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 试行 )》的通知,全面推行“双 随机、一公开 " 工作。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的检查内容包括: 境外投资检查,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境外企业是否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和应急预案;二是境外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向驻外 ( 使 ) 领馆 ( 经商处室 ) 报到登记;三是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7-2018 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4.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检查,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备用金;二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是否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统计资料;三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 外使(领)馆报告登记;四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检查,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劳务备用金;二是对外劳务合作 仝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三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 商务部全面履行对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保障、加强风险防范,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 运转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2017年,商务部建立了“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视频会议、统计分析、备案(核 准)报告、风险预警等10多项功能,通过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显著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能力和服务 水平。 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 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 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防 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贏、共同发展。《通知》明确了“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 原则,设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开展分类指导与管理。《通知》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重点推 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 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岀的境外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 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 投资。《通知》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 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 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通知》禁止开展的境外 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 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囯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 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 《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會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 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包括:一是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 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二是眀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三是明确对外 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四是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五是明确对外投资
13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 2017-2018 主体是否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4.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检查,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备用金;二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是否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报送统计资料;三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是否及时向驻 外使(领)馆报告登记;四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是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检查,涉及的内容有:一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劳务备用金;二是对外劳务合作 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三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 商务部全面履行对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保障、加强风险防范,初步形成了科学规范、 运转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2017 年,商务部建立了“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该平台具备视频会议、统计分析、备案(核 准)报告、风险预警等 10 多项功能,通过综合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显著提高了对外投资管理能力和服务 水平。 2017 年 8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 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 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防 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通知》明确了“鼓励发展 + 负面清单”的 原则,设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开展分类指导与管理。《通知》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重点推 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 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 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 投资。《通知》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 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 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通知》禁止开展的境外 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 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2018 年 1 月 25 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 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 《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对外投资备案 ( 核 准 ) 按照“鼓励发展 + 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包括:一是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 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二是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 + 负面清单”进行管理。三是明确对外 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四是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五是明确对外投资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7-2018 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六是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此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也就境外投资发布了相关办法。2017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35号公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2017年12月26日,国 家发改委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 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 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办法》在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 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到管理框架。 (三)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秩序,提高对外经济合作领 域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大环境。《意见》对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主体的 信用记录做出了以下具体要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 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 绝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同时该办法鼓励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对外经 济合作领域各类主体的失信信息。 按照属地化和行业化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定期将各自管理职责范畴內采集到的对外经济合作失信 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动态更新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同时在商务部、发改委、人 民银行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过签署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类社会机构和企 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 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三、金融财税支持 )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2017年5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期间,18个国家财长或代表在会议期间签署了《 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反映了各方在资金渠道、融资环境和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的共识,如鼓 励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拓展资金渠道、注重发挥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欢迎各领域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14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 2017-2018 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六是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此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也就境外投资发布了相关办法。2017 年 1 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35 号公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2017 年 12 月 26 日,国 家发改委公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 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 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办法》在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也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 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到管理框架。 (三)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 28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秩序,提高对外经济合作领 域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大环境。《意见》对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主体的 信用记录做出了以下具体要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 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 绝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 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同时该办法鼓励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对外经 济合作领域各类主体的失信信息。 按照属地化和行业化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定期将各自管理职责范畴内采集到的对外经济合作失信 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动态更新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同时在商务部、发改委、人 民银行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过签署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各类社会机构和企 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 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三、金融财税支持 (一)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 2017 年 5 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期间,18 个国家财长或代表在会议期间签署了《“一 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反映了各方在资金渠道、融资环境和金融监管等多方面的共识,如鼓 励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拓展资金渠道、注重发挥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欢迎各领域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7-2018 发展本币债券市场以及深化金融监管、加快投资便利化等。《指导原则》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一是推动沿线 国家政府加强协调合作,为融资活动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二是充分动员市场力量,特别是发挥私人部门在 带一路”融资中的作用,共同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三是推动金融创新,完善融资环境,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高峰论坛期间,中囯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拟共同加大对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多元、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 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 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 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 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寒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 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 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 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国家发改委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 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 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丝路基金已经签约17个项目,承诺投资约70亿美元 支持的项目所涉及的总投资额达800多亿美元,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 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2017年7月24日,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亚金协)成立。作为区域性国际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亚金协)将致力于搭建亚洲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同时通过治理结构制度安排,便利全 体会员共同治理协会,共享协会服务及成果。 此外,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 提供资金支持。 (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不断采取措施,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税收征管,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10日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 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将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由税务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15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 2017-2018 发展本币债券市场以及深化金融监管、加快投资便利化等。《指导原则》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一是推动沿线 国家政府加强协调合作,为融资活动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二是充分动员市场力量,特别是发挥私人部门在“一 带一路”融资中的作用,共同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三是推动金融创新,完善融资环境,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高峰论坛期间,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 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 6 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拟共同加大对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多元、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 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 作专项贷款(1000 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 亿元等值人民币)。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 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 贷款额度(300 亿元等值人民币)。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 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 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 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 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 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国家发改委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 1000 亿元人民币,首期 100 亿元人民币,推动中 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 克斯坦 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丝路基金新增资金 1000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7 年底,丝路基金已经签约 17 个项目,承诺投资约 70 亿美元, 支持的项目所涉及的总投资额达 800 多亿美元,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 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2017 年 7 月 24 日,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亚金协)成立。作为区域性国际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亚金协)将致力于搭建亚洲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平台,同时通过治理结构制度安排,便利全 体会员共同治理协会,共享协会服务及成果。 此外,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 3000 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 提供资金支持。 (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国不断采取措施,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税收征管,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 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将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由税务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2017-2018 二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 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1月29日),针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采取总分包或联合体形式承 包工程,由于取得境外所得主体与境外纳税主体不一致而导致萁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抵免的问题,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妥善解决了因主体不 致所引发的无法抵免的问题 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 通知》,明确在原有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 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 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此次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征管,主要是 解决了之前企业“走出去”时所面临的如下问题: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 不足问题。二是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 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新规定将有利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平衡境外不 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四、强化行业商协会建设,完善规范行业管理和服务 )强化行业自律建设,提升行业协调服务能力 在政府改革行业管理制度,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的大背景下,承包 商会等相关行业商协会为进一步维护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制止恶性不当竟争行为,保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在广泛调硏的基础上,经征求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意见并组织多轮讨论后, 备案和协调、市场协调、分 级标准、违规处罚四个方面对现有相关行业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制订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及协调推荐 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国别市场企业推荐名单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框架标准(行 业标准)(试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四个文件,经2017年11月召开的承 包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效发挥行业协调自律作用,以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业务发展。此外,注重强 化与驻外经商机构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工作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创建良好经营环境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发改委统一部署,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 企业业务实际,承包商会不断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完善信用制度,确立总体方向和路径,在信用评 价工作基础上,开始推进企业信用承诺、红黑名单、信用档案等相关工作。一是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建立信用 承诺制度,修订完善《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签署工作,目前累计已有200余家会员企业完 成签署。二是围绕行业发展特点,持续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评价指标项和评分标准。截至2017年底 累计有1400多家次企业参与信用评价。三是构建以行业企业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奖惩记录
16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报告 2017-2018 二是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 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 11 月 29 日),针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采取总分包或联合体形式承 包工程,由于取得境外所得主体与境外纳税主体不一致而导致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法抵免的问题,按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妥善解决了因主体不 一致所引发的无法抵免的问题。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 通知》,明确在原有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 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 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此次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的征管,主要是 解决了之前企业“走出去”时所面临的如下问题: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 不足问题。二是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 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新规定将有利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平衡境外不 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四、强化行业商协会建设,完善规范行业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行业自律建设,提升行业协调服务能力 在政府改革行业管理制度,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的大背景下,承包 商会等相关行业商协会为进一步维护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制止恶性不当竞争行为,保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征求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意见并组织多轮讨论后,从项目备案和协调、市场协调、分 级标准、违规处罚四个方面对现有相关行业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制订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及协调推荐 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国别市场企业推荐名单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框架标准(行 业标准)(试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四个文件,经 2017 年 11 月召开的承 包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有效发挥行业协调自律作用,以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业务发展。此外,注重强 化与驻外经商机构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工作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创建良好经营环境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和发改委统一部署,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 企业业务实际,承包商会不断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并完善信用制度,确立总体方向和路径,在信用评 价工作基础上,开始推进企业信用承诺、红黑名单、信用档案等相关工作。一是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建立信用 承诺制度,修订完善《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签署工作,目前累计已有 200 余家会员企业完 成签署。二是围绕行业发展特点,持续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评价指标项和评分标准。截至 2017 年底, 累计有 1400 多家次企业参与信用评价。三是构建以行业企业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信用评级信息、奖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