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报告 在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下的其他 与重大 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①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资解 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②本 产决 重|同 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组/业/王剑峰 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202年5否是 争的业务,如木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月2日 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 关的承诺 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电 子。④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 人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 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東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为减少并规范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确保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在成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 股东期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 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 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 与重大资产 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 决 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 重关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组联 均胜集团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2012年5否是 相交 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月26日 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 决义务;B、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的承诺 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 电子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 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 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 重 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在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期 大解 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 重大影响,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王剑峰 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5 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月26日否是 组交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相易 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 关 形式的担保。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企业 的 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 26/191
2018 年年度报告 26 / 191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承 诺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王剑峰 在均胜集团作为均胜电子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下的其他 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以确保均胜电子及其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①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其独资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 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②本 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的业务。③如本人(包括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 控制的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均胜电子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均胜电子,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均胜电 子。④对于均胜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 人地位损害均胜电子及均胜电子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 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2012 年 5 月 26 日 否 是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承 诺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均胜集团 为减少并规范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确保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在成为均胜电子的第一大 股东期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 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 不利用自身对均胜电子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 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 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④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 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 决义务;B、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 电子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 函,且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 约束力的责任,不可撤销。 2012 年 5 月 26 日 否 是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解 决 关 联 交 易 王剑峰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均胜电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 均胜电子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在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期 间,承诺如下:①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对其的 重大影响,谋求均胜电子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②不利用自身作为均胜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地位及对其的重大影响,谋求与均胜电子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③杜绝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均胜电子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 何情况下,不要求均胜电子违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企业 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均胜电子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 2012 年 5 月 26 日 否 是
2018年年度报告 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 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 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B、遵 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电子进行交易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 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C、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②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 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与重大资 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 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 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组注均胜集闭C、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2012年 立纳税。E、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月26日否是 司的资金使用。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关的承诺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行使职权。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 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 能力。B、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 动进行干预。C、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 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D、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与重大资产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上市 公司人员的独立性。B、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 重/注/王剑峰体系,该等体系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②保证上市公司2012年5 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月26日否是 组入 的资产。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相关的 业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③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 27/191
2018 年年度报告 27 / 191 承 诺 免的关联交易,保证:A、督促均胜电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均 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并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 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B、遵 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按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等公允定价方式与均胜电子进行交易, 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均胜电子利益的行为;C、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均胜电子章程的规定,督促均胜电子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承 诺 资 产 注 入 均胜集团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 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C、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 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②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 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 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③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 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C、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 立纳税。E、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 司的资金使用。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行使职权。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 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 能力。B、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 动进行干预。C、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避免从事与上 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D、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2 年 5 月 26 日 否 是 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的 资 产 注 入 王剑峰 ①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继续保持上市 公司人员的独立性。B、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 体系,该等体系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②保证上市公司 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 的资产。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占用的情形。C、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③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 2012 年 5 月 26 日 否 是
2018年年度报告 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 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 纳税。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 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C、 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承诺时间 国联安基金 2017年1 管理有限公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月4日,|是是 司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份华富基金管 2017年1 /埋有限公司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是是 限 月4日,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份深圳天风天 2017年 限成资产管理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是是 有限公司 月4日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再 份中信证券股 2017年1 /限份有限公司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融 是是 相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关 售股份限售 浙江浙银资 本管理有限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1 的 月4日, 期限1年 诺 股 「承诺时间 份|财通基金管 /埋有限公司/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1是是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1 限 月4日, 期限1年 承诺时间 金鹰基金管 2017年1 理有限公司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月4日 28/191
2018 年年度报告 28 / 191 承 诺 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 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D、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 纳税。④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 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⑤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 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C、 保证尽量减少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与 再 融 资 相 关 的 承 诺 股 份 限 售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华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深圳天风天 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浙江浙银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股 份 限 售 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2018年年度报告 承诺时间 股份限售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1 月4日,是是 期限1年。 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承诺时间 他其 2018年5 承他 本公司 规定,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8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月23日,是是 期限为六 27.4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 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个月 (二)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口已达到口未达到√不适用 (三)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口适用√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 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29/191
2018 年年度报告 29 / 191 股 份 限 售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标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承诺时间 2017 年 1 月 4 日, 期限 1 年。 是 是 其 他 承 诺 其 他 本公司 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8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7.40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 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承诺时间 2018 年 5 月 23 日, 期限为六 个月 是 是 (二)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 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已达到 □未达到 √不适用 (三)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内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一)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 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年度报告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36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名称 报酬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0 保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七、面临暂停上市风险的情况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口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口适用√不适用 八、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口适用√不适用 九、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口本年度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 口适用√不适用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30/191
2018 年年度报告 30 / 191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36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2 名称 报酬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0 保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七、面临暂停上市风险的情况 (一)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适用 √不适用 八、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九、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 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