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商行为 (一)概念 营业性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指的 是商人以营业方式所为的营利行为。它不是绝对的商行为 它可依人、依活动方式、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而有所不同, 它具有特定的条件性。 (二)特点 1、主体要求是商人,如果不是商人所为,虽同一行为,也 不是商行为; 2、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这更是它最重 要的特征; >3、这类行为多数要受相关商事特别法调整。如保险法、银 行法、运输法等
二、营业性商行为 (一)概念: 营业性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 、 “相对商行为” ,指的 是商人以营业方式所为的营利行为。它不是绝对的商行为, 它可依人、依活动方式、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而有所不同, 它具有特定的条件性。 (二)特点: ► 1、主体要求是商人,如果不是商人所为,虽同一行为,也 不是商行为; ► 2、行为的方式必须是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这更是它最重 要的特征; ► 3、这类行为多数要受相关商事特别法调整。如保险法、银 行法、运输法等
(三)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2条列举了十二种行为为营业的商行为 1、出租行为。 2、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3、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4、运输行为。 5、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 6、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 9、保险。 10、寄托承办行为。 11、居间代办行为。 >12、承担代理商行为
(三)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2条列举了十二种行为为营业的商行为 ► 1、出租行为。 ► 2、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 3、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 4、运输行为。 ► 5、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 ► 6、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 ►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 ► 9、保险。 ► 10、寄托承办行为。 ► 11、居间代办行为。 ► 12、承担代理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