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的性质 (一)法律事实的逻辑体系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三、商行为的性质 ►(一)法律事实的逻辑体系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 自然状态 适法 违法 无过失而有责任 表意行为 侵权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违约 通知、观念告知、宥 准法律行为 失权 事实行为
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 (广义的法律行为) 自然状态 适法 违法 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通知、观念告知、宥恕 ——准法律行为 侵权 违约 失权 无过失而有责任
)商行为性质界定 >从前列体系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表现 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因 此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以表现内心 的意思内容为必要。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 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就商行为而言,多数情况下属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法律行为 往往还具有多样性。但是由于商业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时空 范围的广泛性,尤其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商行为与一般民事 为相比,强制与自由各个特殊。例如,对于商行为的规范 化实施比民法严格,但对主体行为能力则又放松。 >所以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总和,但以法律行为为
(二)商行为性质界定 ► 从前列体系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一种表示行为(表现行 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因 此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以表现内心 的意思内容为必要。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 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 就商行为而言,多数情况下属法律行为,而且这种法律行为 往往还具有多样性。但是由于商业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时空 范围的广泛性,尤其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商行为与一般民事 行为相比,强制与自由各个特殊。例如,对于商行为的规范 化实施比民法严格,但对主体行为能力则又放松。 ► 所以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总和,但以法律行为为 主
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 (一)概念: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指依法 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 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 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 事实推定性的特点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 (一)概念: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指依法 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 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 商行为,它具有客观绝对性和法律确定性及 事实推定性的特点
(二)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把以下行为规为绝对商 为 动产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已敢得的物 品为目的的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个证券而订文的给付合同 >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此外,根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承办行为 以及附担保公司债总额的承付行为也被认为是绝 对商行为
(二)具体内容 ►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把以下行为规为绝对商 行为: ►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 动产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 品为目的的行为。 ►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 及为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 3、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 4、关于取得票据和其他商业证券的行为。 ► 此外,根据各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承办行为, 以及附担保公司债总额的承付行为也被认为是绝 对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