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而收买目击者,目击者不能依约定得到报偿);等等。 2.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违法的后果 早在1775年,英国历史上的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 Lord Mansfield)就 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指出:“公共政策上的原则是: ex dolo malo non oritur actio(拉丁文:对不法诉因不准予起诉)。当一个人将其诉因建立在一种不道德 的或一种非法的行为之上时,任何法院都不会向其提供援助。”在历史上,这 原则始终成为英美法院处理违法合同的基本准则。以1836年的 Cope v. Rowlands案为例。原告是一个股票经纪人,他在伦敦城没有获得开业的许可, 被告在该地得到其服务后拒绝付费,原告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 是,由于制定法禁止他作为一个经纪人行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一个与这样的行 为有关的合同。1994年,英国法院在解释这一原则时依然说:“该原则不是一项 关于公正的原则:它是一项政策性的原则;对它的运用是不倾向于任何一方的 所以,它不会在诉讼时的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进一步说,该原则没有 为法院行使裁量权以有利于一方或另一方留下任何余地。”采纳这一原则的结果 是,意识到合同的违法性质的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合同;如果他已经付款或 已转移其财产,他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二)法国 1.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及其适用 在法国,有关合同合法性的制度是依据《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基本原 则确立和发展的。该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的法律。”这一规定使“合同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成为合同有效成 立的条件。 法国法上的公共秩序分为立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司法上的公共秩序。当立法者 颁布法律,禁止签订某些合同时,即直接确定了公共秩序的具体内容。这就是所 谓的立法上的公共秩序。当立法者没有明确规定某些规范是否可违背时,法院可 以通过审判实践就此作出回答。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不能通过订立合同违反的 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他有权赋予其强制性的特征。由此确定的公共 秩序被称为司法上的公共秩序 关于善良风俗,民法典并没有就其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其他法律,除了 刑法的某些条文外,也没有关于善良风俗的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国,这一概念所 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由法院确定的。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 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如果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违背道德准则 即认定该合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1)违反性道德的合 同,比如,以卖淫为目的而租赁房屋;(2)赌博合同;(3)为获取不道德的利益 而订立的合同,如约定就转让法定利益支付报酬;(4)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比 如航空公司限定空中小姐必须为未婚者;(5)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合同,如“出 借子宫”的合同;(6)违背一般人类道德的合同,如跳脱衣舞的合同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多数法国学者的观点,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因而 属于绝对无效的合同。对于其后果,根据法国法处理各种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 如果合同在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前尚未履行,则合同不得再履行。这一结果对违反 公序良俗的合同而言也不例外。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时已得到 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前 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可是从法国的司法实践看,这种一般的处置方法在适用于
被举报而收买目击者,目击者不能依约定得到报偿);等等。 2.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违法的后果 早在 1775 年,英国历史上的著名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就 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指出:“公共政策上的原则是:ex dolo malo non oritur actio(拉丁文:对不法诉因不准予起诉)。当一个人将其诉因建立在一种不道德 的或一种非法的行为之上时,任何法院都不会向其提供援助。”在历史上,这一 原则始终成为英美法院处理违法合同的基本准则。以 1836 年的 Cope v. Rowlands 案为例。原告是一个股票经纪人,他在伦敦城没有获得开业的许可。 被告在该地得到其服务后拒绝付费,原告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 是,由于制定法禁止他作为一个经纪人行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一个与这样的行 为有关的合同。1994 年,英国法院在解释这一原则时依然说:“该原则不是一项 关于公正的原则:它是一项政策性的原则;对它的运用是不倾向于任何一方的。 所以,它不会在诉讼时的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进一步说,该原则没有 为法院行使裁量权以有利于一方或另一方留下任何余地。”采纳这一原则的结果 是,意识到合同的违法性质的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合同;如果他已经付款或 已转移其财产,他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二)法国 1.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及其适用 在法国,有关合同合法性的制度是依据《法国民法典》第 6 条规定的基本原 则确立和发展的。该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的法律。”这一规定使“合同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成为合同有效成 立的条件。 法国法上的公共秩序分为立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司法上的公共秩序。当立法者 颁布法律,禁止签订某些合同时,即直接确定了公共秩序的具体内容。这就是所 谓的立法上的公共秩序。当立法者没有明确规定某些规范是否可违背时,法院可 以通过审判实践就此作出回答。如果法官认为,当事人不能通过订立合同违反的 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他有权赋予其强制性的特征。由此确定的公共 秩序被称为司法上的公共秩序。 关于善良风俗,民法典并没有就其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其他法律,除了 刑法的某些条文外,也没有关于善良风俗的具体规定。因此在法国,这一概念所 包含的具体内容是由法院确定的。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 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如果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违背道德准则, 即认定该合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1)违反性道德的合 同,比如,以卖淫为目的而租赁房屋;(2)赌博合同;(3)为获取不道德的利益 而订立的合同,如约定就转让法定利益支付报酬;(4)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比 如航空公司限定空中小姐必须为未婚者;(5)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合同,如“出 借子宫”的合同;(6)违背一般人类道德的合同,如跳脱衣舞的合同。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依多数法国学者的观点,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因而 属于绝对无效的合同。对于其后果,根据法国法处理各种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 如果合同在被法院确认无效之前尚未履行,则合同不得再履行。这一结果对违反 公序良俗的合同而言也不例外。依法国法,如果一个合同在被确认无效时已得到 全部或部分的履行,依据一般的原则,其无效具有溯及力,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前 的财产状态应予恢复。可是从法国的司法实践看,这种一般的处置方法在适用于 16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时却出现了大量的例外。法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 许当事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以作如下概括: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比如,法国最高 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 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 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理。例如,对于借贷合同,如果允许 返还财产,则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没有区别。因此,对之不适用返还财产的原 则。又如,对于赠与合同,不允许返还财产会使该合同在事实上发生效力,故对 于姘居者之间的赠与行为允许返还财产。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如果原告的行为“可耻”的程度低 于被告,则支持其主张;反之,则不予支持。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不同的处理。例如,对价格超过规定 价格的买卖,允许返还财产,因其对社会的危害较轻;对战争期间与敌人进行交 易的合同以及对公务人员行贿的合同,不允许返还财产。 复习思考题 1.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 的? 3.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 发展了哪些例外? 第三十一课时 (三)德国 1.民法典第134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及其适用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时无效, 除非可以从制定法推定出不同动机。该法典第138条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 的法律行为无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 乏判断能力或意志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定或给予财产利 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给付明显不成比例的,该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前一条款,一个合同如果与制定法的规定相违背,则成为无效合同。在 德国的法律中,存在着许多明确的可以使与之相抵触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规定。以 民法典本身为例,依该法典第224条,当主请求权的时效消灭时,附属于它的从 属给付请求权同时消灭,无论依当事人的约定,后一请求权是否消灭。由此可知, 当事人不能通过订立合同,排除或延长讼诉时效。不过,涉及买卖合同,该法典 在第477条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依该法典第276条,债务人因故意的行为而应负 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该法典第310条规定,当事人不能订立转让其将来占有的 财产的合同。该法典第312条禁止就现尚生存的第三人的财产订立合同。 以其他制定法为例,德国《基本法》(即宪法)第9条规定,限制加入工会 的协议无效。因此,雇主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这类条款。德国《刑法典》第 259条规定,订立买卖盗窃物的合同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将这一规定与民法 典第134条的规定相结合,将得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结论。同样,依《刑法典》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时却出现了大量的例外。法国法院在许多案件中作出了不准 许当事人返还财产的判决。对这方面的做法可以作如下概括: (1)对违反道德的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比如,法国最高 法院诉状审理庭 1905 年 7 月 17 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 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 1923 年 4 月 17 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 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2)基于维护公序良俗的需要作出处理。例如,对于借贷合同,如果允许 返还财产,则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没有区别。因此,对之不适用返还财产的原 则。又如,对于赠与合同,不允许返还财产会使该合同在事实上发生效力,故对 于姘居者之间的赠与行为允许返还财产。 (3)依当事人过错的程度作不同处理。如果原告的行为“可耻”的程度低 于被告,则支持其主张;反之,则不予支持。 (4)视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作不同的处理。例如,对价格超过规定 价格的买卖,允许返还财产,因其对社会的危害较轻;对战争期间与敌人进行交 易的合同以及对公务人员行贿的合同,不允许返还财产。 复习思考题 1.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 的? 3.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 发展了哪些例外? 第三十一课时 (三)德国 1.民法典第 134 条和第 138 条的规定及其适用 《德国民法典》第 134 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时无效, 除非可以从制定法推定出不同动机。该法典第 138 条规定:“(1)违反善良风俗 的法律行为无效。(2)特别是,某人以法律行为利用他人急迫情况、无经验,缺 乏判断能力或意志薄弱,使其向自己或第三人对一项给付作约定或给予财产利 益,而此种财产利益与给付明显不成比例的,该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前一条款,一个合同如果与制定法的规定相违背,则成为无效合同。在 德国的法律中,存在着许多明确的可以使与之相抵触的合同归于无效的规定。以 民法典本身为例,依该法典第 224 条,当主请求权的时效消灭时,附属于它的从 属给付请求权同时消灭,无论依当事人的约定,后一请求权是否消灭。由此可知, 当事人不能通过订立合同,排除或延长讼诉时效。不过,涉及买卖合同,该法典 在第 477 条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依该法典第 276 条,债务人因故意的行为而应负 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该法典第 310 条规定,当事人不能订立转让其将来占有的 财产的合同。该法典第 312 条禁止就现尚生存的第三人的财产订立合同。 以其他制定法为例,德国《基本法》(即宪法)第 9 条规定,限制加入工会 的协议无效。因此,雇主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写入这类条款。德国《刑法典》第 259 条规定,订立买卖盗窃物的合同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将这一规定与民法 典第 134 条的规定相结合,将得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结论。同样,依《刑法典》 17
订立洗钱的合同和行贿公共官员的合同也属于触犯刑律的行为,这些合同也属无 效合同。 依民典法第134条的前述规定,在决定一个合同是否因为与制定法的规定相 抵触而无效时,法官有权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例如,根据德意志帝国民事 法院1905年3月17日的判决,管理商店开业时间的法律并不包含使在星期日订 立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意图。 根据民法典第138条的前述规定,一个没有违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合 同,如果违反了善良风俗,也是无效的。依德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第138 条所指的善良风俗,包含了公共秩序的含义。德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典型 的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包括:以性的需要作为交易的对象的合同,比如,妓女与 嫖客之间合同;有损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合同,例如,夫妻双方达成的让妻在将来 离婚时放弃扶养费的协议;约定不对刑事犯罪进行告发的协议;前述第138(2) 条规定的过分不公平的合同和一方通过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而签订的合同;过分 地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比如,煽动某个合同的一方违 反与该合同的另一方达成的协议;等等。 2.对合同的合法性及其后果的裁量 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德国法院在现代的审判实践中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 行分析,注重对社会利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权衡 在德国最高法院1983年9月22日宣判的案件中,原告为被告的房屋安装门 窗。被告对施工的质量不满,因而拒绝向原告付费。当原告提出返工时,被告以 原告没有获得营业执照为由,称原告没有资格纠正其工作的瑕疵。原告为得到约 定的报酬而起诉。 按照一般的逻辑,在该案中,原告未获得营业执照而营业,属于违反制定法 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双方的合同依民法典第134条是无效的。另依民法典第 817条,对于违法合同,如果合同已履行,有过错的一方不能就其在合同项下所 为的给付要求返还。该案中的原告属于过错方,依该项规定不能得到补偿。可是, 该法院依以下理由判原告胜诉: (1)当事人的行为即使触犯刑律或导致罚金制裁也不会在所有的情况下必 然地使有关的私法上的交易无效 (2)如果合同当事人中只有一方违反了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一项规 则,合同仍是有效的,除非这样做将使制定法的目的无法实现,比如,禁止性的 制定法旨在保护个别的消费者,而合同一方正是这种要保护的对象 (3)本案所涉及的制定法,旨在保证工匠行业的操作和效率处于高水平, 所体现的是整个经济的利益,旨在保护广大的公众或个人,防止不称职的专业操 作招致的危险,旨在维持和促进整个行业的工匠的健康和效率,而不是旨在否认 私人交易的效力 (4)被告对于原告是否为一个有营业执照的工匠从未表示过关注,而原告 也从未向被告表示,原告是合法的有营业资格的,因此,被告不能在后来又宣称 撤销交易 该法院在该案中表现出的倾向是,在依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解释立法者的 意图时,不轻易作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解释:在对禁止性法规中包含的社会利益与 私人的合同权利以及通过确认交易的效力保护商事交易所实现的利益进行权衡 时,对私人的合同权利和后一种社会利益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关注 在处理有关合同合法性的案件时,德国法院的方法和技巧在审理高利贷合同
订立洗钱的合同和行贿公共官员的合同也属于触犯刑律的行为,这些合同也属无 效合同。 依民典法第 134 条的前述规定,在决定一个合同是否因为与制定法的规定相 抵触而无效时,法官有权对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例如,根据德意志帝国民事 法院 1905 年 3 月 17 日的判决,管理商店开业时间的法律并不包含使在星期日订 立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意图。 根据民法典第 138 条的前述规定,一个没有违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合 同,如果违反了善良风俗,也是无效的。依德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第 138 条所指的善良风俗,包含了公共秩序的含义。德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的典型 的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包括:以性的需要作为交易的对象的合同,比如,妓女与 嫖客之间合同;有损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合同,例如,夫妻双方达成的让妻在将来 离婚时放弃扶养费的协议;约定不对刑事犯罪进行告发的协议;前述第 138(2) 条规定的过分不公平的合同和一方通过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而签订的合同;过分 地限制人身自由的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比如,煽动某个合同的一方违 反与该合同的另一方达成的协议;等等。 2.对合同的合法性及其后果的裁量 涉及合同的合法性,德国法院在现代的审判实践中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 行分析,注重对社会利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权衡。 在德国最高法院 1983 年 9 月 22 日宣判的案件中,原告为被告的房屋安装门 窗。被告对施工的质量不满,因而拒绝向原告付费。当原告提出返工时,被告以 原告没有获得营业执照为由,称原告没有资格纠正其工作的瑕疵。原告为得到约 定的报酬而起诉。 按照一般的逻辑,在该案中,原告未获得营业执照而营业,属于违反制定法 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双方的合同依民法典第 134 条是无效的。另依民法典第 817 条,对于违法合同,如果合同已履行,有过错的一方不能就其在合同项下所 为的给付要求返还。该案中的原告属于过错方,依该项规定不能得到补偿。可是, 该法院依以下理由判原告胜诉: (1)当事人的行为即使触犯刑律或导致罚金制裁也不会在所有的情况下必 然地使有关的私法上的交易无效; (2)如果合同当事人中只有一方违反了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一项规 则,合同仍是有效的,除非这样做将使制定法的目的无法实现,比如,禁止性的 制定法旨在保护个别的消费者,而合同一方正是这种要保护的对象; (3)本案所涉及的制定法,旨在保证工匠行业的操作和效率处于高水平, 所体现的是整个经济的利益,旨在保护广大的公众或个人,防止不称职的专业操 作招致的危险,旨在维持和促进整个行业的工匠的健康和效率,而不是旨在否认 私人交易的效力; (4)被告对于原告是否为一个有营业执照的工匠从未表示过关注,而原告 也从未向被告表示,原告是合法的有营业资格的,因此,被告不能在后来又宣称 撤销交易。 该法院在该案中表现出的倾向是,在依民法典第 134 条的规定解释立法者的 意图时,不轻易作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解释;在对禁止性法规中包含的社会利益与 私人的合同权利以及通过确认交易的效力保护商事交易所实现的利益进行权衡 时,对私人的合同权利和后一种社会利益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关注。 在处理有关合同合法性的案件时,德国法院的方法和技巧在审理高利贷合同 18
的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贷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的 情况,如果判决合同无效,并依民法典第812条关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的规定令借 方返还借款,则借方会立即陷入经济上的困境,因为该方不得不将未来到期的借 款提前偿还。如果判决贷方无权收回贷款,则让借方获得大笔的不当得利,从而 有违公正。对此,德国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中将合同的利息条款与合同的其他部 分分解,认定利息条款无效,合同的主体有效,然后判决该合同为一个免除利息 的合同,即借方不用再偿付任何利息。 (四)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均与合同的合 法性有关。其中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依《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56条)。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复习思考题 1.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的? 第三十二课时 四、错误和误解 (一)英国和美国 1.概念 在英美法上,错误( 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 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例如,在英国法院 1903年判决的 Scott v. Coulson案中,一张人寿险保险单发出时被保险人已经 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以为他当时并没有死亡。法院判决,保险人没有义务支 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误认为被保险人依然在世,保险人如果知 道他已经过世,就不会签署该保险合同。 2.后果 有关错误的制度,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均得到了发展。依普通法,基于错误 而订立的合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无效的。其理论依据显然是,当存在错误时,合 同双方之间没有合意发生。可是,依衡平法,这种合同不是无效的,而是可撤销 的,当错误的存在对一方不利时,该方有权撤销合同,但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在前述 Scott案中,法院依普通法宣布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美国,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1)条,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撤销。 3.与误解的区别 在英美法上,错误与误解( misunderstanding)是不同的概念。误解是合同双 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错误与误解都是认识上发生
的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贷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的 情况,如果判决合同无效,并依民法典第 812 条关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的规定令借 方返还借款,则借方会立即陷入经济上的困境,因为该方不得不将未来到期的借 款提前偿还。如果判决贷方无权收回贷款,则让借方获得大笔的不当得利,从而 有违公正。对此,德国法院在一系列的判决中将合同的利息条款与合同的其他部 分分解,认定利息条款无效,合同的主体有效,然后判决该合同为一个免除利息 的合同,即借方不用再偿付任何利息。 (四)中国 中国《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均与合同的合 法性有关。其中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依《合同法》,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 56 条)。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58 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复习思考题 1.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的? 第三十二课时 四、错误和误解 (一)英国和美国 1.概念 在英美法上,错误(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情况的误解,如果没 有这样的误解,该当事人本来不会依现有的合同条件签约。例如,在英国法院 1903 年判决的 Scott v.Coulson 案中,一张人寿险保险单发出时被保险人已经 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以为他当时并没有死亡。法院判决,保险人没有义务支 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误认为被保险人依然在世,保险人如果知 道他已经过世,就不会签署该保险合同。 2.后果 有关错误的制度,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均得到了发展。依普通法,基于错误 而订立的合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无效的。其理论依据显然是,当存在错误时,合 同双方之间没有合意发生。可是,依衡平法,这种合同不是无效的,而是可撤销 的,当错误的存在对一方不利时,该方有权撤销合同,但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在前述 Scott 案中,法院依普通法宣布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在美国,依《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152(1)条,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撤销。 3.与误解的区别 在英美法上,错误与误解(misunderstanding)是不同的概念。误解是合同双 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错误与误解都是认识上发生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