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目的要求: 我国目前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 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诉讼程序和阶段。摒弃我国司法实践中“重 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新观念,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主要内容: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程序 五、刑事诉讼证据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八、仲裁程序 教学重点: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程序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间: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 概述讲三个大问题 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 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
诉讼法 目的要求: 我国目前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部诉讼法。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 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和参与人、诉讼程序和阶段。摒弃我国司法实践中“重 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新观念,提高应用法律的能力。 主要内容: 一、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程序 五、刑事诉讼证据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八、仲裁程序 教学重点: 一、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和审判程序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诉讼程序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间: 6 课时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概述讲三个大问题: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即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 因此,诉讼的基本含义是经原告的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解决原、被告的争
议或纠纷。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 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 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法,仅指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 典:广义的诉讼法,是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诉 讼法典,也包括各种单行诉讼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诉讼的规范。 (三)诉讼法的种类及特点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活动。特点:(1)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全过程起着主导作用。(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审理和解决的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 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年10月1日起试行。经过九 年的试行,于1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 的活动。特点:(1)它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2)被告 只能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3)它是被管理者 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4)它以行政机 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对象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 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 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和证实犯罪, 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 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2)刑事 诉讼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追究和惩罚犯罪是通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 诉和审判等活动来实现的,执行的是国家刑事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 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 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诉讼法既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又有特有的基本原
议或纠纷。给它下一个比较规范的定义: 诉讼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 解决争讼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 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所指的法律规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法,仅指一个国家现行的诉讼法 典;广义的诉讼法,是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诉 讼法典,也包括各种单行诉讼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诉讼的规范。 (三)诉讼法的种类及特点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1、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活动。特点:(1)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全过程起着主导作用。(2)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审理和解决的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进行各种诉讼活动所应遵 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 1982 年 3 月 8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经过九 年的试行,于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 的活动。特点:(1)它由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被管理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2)被告 只能是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3)它是被管理者 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4)它以行政机 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裁判对象。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中进行各 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 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 3、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和证实犯罪, 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给犯罪人以应得惩罚的活动。特点:(1)刑事诉讼 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当受到何种刑罚的问题。(2)刑事 诉讼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3)追究和惩罚犯罪是通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 诉和审判等活动来实现的,执行的是国家刑事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程序 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 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于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二、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起着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诉讼法既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又有特有的基本原 则
1、共同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特有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除了它们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之外,还各有其 特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2)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3)(3)辩论原则; (4)(4)处分原则 (5)(5)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诉讼证据因案件性质的不同, 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三种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1)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 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 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二)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 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
1、共同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特有的基本原则 由于各类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除了它们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之外,还各有其 特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2)(2)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3)(3)辩论原则; (4)(4)处分原则; (5)(5)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三、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一)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诉讼证据? 诉讼证据,是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诉讼证据因案件性质的不同, 分为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三种。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1)客观性 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一切证 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相关性 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真实情况 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 (二)诉讼中常用的证据种类 1、物证 物证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 规格、特征等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对物证的收集应依法进
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 他物质材料。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 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如实陈述,有 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髙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 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査确定 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 述。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于当事人陈述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此类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也要注意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举证责任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我国三种诉讼中有所不同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 收集不到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 证据,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一方承担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公诉案件中由作为公诉人一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或无罪的责任。 2、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査、发现、取得和保 全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情况和材料的诉讼活动 这里重点把握两点:
行,并要注要妥善保管和审查判断。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 他物质材料。书证一般是人的主观意志的反映,因此对书证要注意审查判断其真实性。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 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自然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客观事实所作的如实陈述,有 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具有极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但也 容易被伪造,因此,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 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 述。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于当事人陈述的是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此类证据有助于审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迅速查明案情,但也要注意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综合分析、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确定证据的真伪。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举证责任与收集证据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举证责任解决由谁进行证明的问题,在我国三种诉讼中有所不同。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用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也 收集不到有关的证据,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范性文件,来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 证据,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但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一方承担。 (3)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由公安检察机关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公诉案件中由作为公诉人一方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 或无罪的责任。 2、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发现、取得和保 全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情况和材料的诉讼活动。 这里重点把握两点:
第一点是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刑 事诉讼证据主要由公安、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强调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提供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点,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和收集证据的质量,以 为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要求。 四)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理解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其次:明确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 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遇到这种情况,只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 才能保护其证明力 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提取证据,以后很难再收集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诉 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或予以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绘 图、拍照或录像,也可提取原物: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达 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本节掌握四个大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二、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 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
第一点是收集证据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也即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如刑 事诉讼证据主要由公安、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虽强调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负举证责任,但这只是提供证据,而不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点,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保证它的顺利进行和收集证据的质量,以 为正确、及时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证据。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要求。 (四)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理解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根据诉讼参加人请示或依照职权采取措施加以保存的制度。 其次:明确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 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时询问,将无法取得其证言;具有 证明作用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遇到这种情况,只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 才能保护其证明力。 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这是指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提取证据,以后很难再收集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诉 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或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再次,证据保全的方法包括对“证人证言”进行笔录或予以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绘 图、拍照或录像,也可提取原物;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当达 到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本节掌握四个大问题: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二、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三、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四、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管辖的含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这些原则,我国民事案件管辖的种 类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