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时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 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 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 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 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 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 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 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property)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 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 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 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 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 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 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perpetual existence或 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 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
第七课时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 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 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 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6.22 条 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 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 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 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 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 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 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 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 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 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或 continue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 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 1
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不等于其没有责任。公司的 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在现 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 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 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来为其私利服务。因此,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 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 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 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 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 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 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 承担个人责任( 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应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 否应该由个人承担,以及何时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实问题 历来的判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原则。 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 如果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与其所从事业务的特征以及该项业务所必须带来 的一些风险相比,要小得多,而且极不相称,这种现象被称为“不实或不足投资” ( inadequate capitalization),而以这样的出资方式设立的公司被称作“壳 公司(国内也称之为“皮包公司”)。通常如果第三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一个“壳” 公司交易,视为第三人自担风险,法庭认为当事人之间既然已经自愿分配了风险 的承担,就不应对其进行干涉。除非,“壳”公司的股东就其资本大小向当事人 做了错误陈述,以致该第三人误认为其资本充足(比公司实际拥有的投资多),并 因此与“壳”公司达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提起诉讼,法庭就要考 虑揭开公司外壳,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requisite corporate formalities) 在此情况下,法庭判定该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认为公司 面纱应该被揭开。譬如,在公司尚未完成其机构设置或未发行股票就已经开始营 业;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公司未具备完备的公司和财产记录情况下就从 事风险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不被考虑。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在下面的情况下,法庭有权力判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它们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 收益归有控制权的股东,损失则由公司承担 (2)子公司实际上是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名为子公司实为办 事处或分公司,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 与母公司的重叠; 4)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而且子公司的从业资金完全由 母公司控制; (5)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具有不可分割性,是统一的实体
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有限责任不等于其没有责任。公司的 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出现了许多异化现象。在现 实的商业活动中,处在公司身后的股东(主要是控制股东,包括母公司)以及同样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自身利益的 驱动下,有可能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进行各种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的上述行为人,有可能以法人的外壳来从事其违反公平公正和正义 的原则,乃至违法的行为来为其私利服务。因此,在英美法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 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 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 在特征的做法,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依据“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如果法庭认 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 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 责任。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 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但是具体而言,应如何判断公司的责任是 否应该由个人承担,以及何时转移到股东个人身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实问题。 历来的判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原则。 在具体的案件中,涉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 如果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与其所从事业务的特征以及该项业务所必须带来 的一些风险相比,要小得多,而且极不相称,这种现象被称为“不实或不足投资” (inadequate capitalization),而以这样的出资方式设立的公司被称作“壳” 公司(国内也称之为“皮包公司”)。通常如果第三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一个“壳” 公司交易,视为第三人自担风险,法庭认为当事人之间既然已经自愿分配了风险 的承担,就不应对其进行干涉。除非,“壳”公司的股东就其资本大小向当事人 做了错误陈述,以致该第三人误认为其资本充足(比公司实际拥有的投资多),并 因此与“壳”公司达成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提起诉讼,法庭就要考 虑揭开公司外壳,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requisite corporate formalities) 在此情况下,法庭判定该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认为公司 面纱应该被揭开。譬如,在公司尚未完成其机构设置或未发行股票就已经开始营 业;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公司未具备完备的公司和财产记录情况下就从 事风险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不被考虑。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在下面的情况下,法庭有权力判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它们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 收益归有控制权的股东,损失则由公司承担; (2)子公司实际上是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名为子公司实为办 事处或分公司,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 与母公司的重叠; (4)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而且子公司的从业资金完全由 母公司控制; (5)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具有不可分割性,是统一的实体。 2
当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形时,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原 则,如错误陈述、显失公平等原则,也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原则,要求法院撕 破公司面纱,绕开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但要说明的是,法律创设“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就在于要保护股东,赋予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因而法庭并不轻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其在实践中 通过判例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法庭通常要求第三人提供充分证明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清晰的关系,公司投资不实等能证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 原则的事实。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 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定义强调了 1.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HT〗 2.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 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节公司的主要分类 各国公司法,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资金来 源及其管理形式的不同,将公司主要划分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的 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有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但这类公司作用很小,正日渐消亡。本章则集中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二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于1892年首创于德国,其目的在于融合 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适应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的客观需 要。其后法国、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等国相继采用。英国的“ Private Company” 和美国的“ Close Corporation”近似于此类公司。 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都没有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而是作为公司 法的一章存在的;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以独立的单行法 规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为: 1.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各个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比例通常由股东们相互协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向其 出具股份证书,以证明其在公司内部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比例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当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形时,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原 则,如错误陈述、显失公平等原则,也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原则,要求法院撕 破公司面纱,绕开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但要说明的是,法律创设“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就在于要保护股东,赋予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因而法庭并不轻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其在实践中 通过判例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法庭通常要求第三人提供充分证明 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不清晰的关系,公司投资不实等能证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 原则的事实。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 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定义强调了: 1.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HT〗 2.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 是包含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各国公司法,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资金来 源及其管理形式的不同,将公司主要划分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的 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有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但这类公司作用很小,正日渐消亡。本章则集中介绍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这二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于 1892 年首创于德国,其目的在于融合 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适应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的客观需 要。其后法国、意大利、卢森堡、比利时等国相继采用。英国的“Private Company” 和美国的“Close Corporation”近似于此类公司。 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都没有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而是作为公司 法的一章存在的;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以独立的单行法 规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为: 1.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各个股东所认购的股份比例通常由股东们相互协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向其 出具股份证书,以证明其在公司内部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比例。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3
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细则规定,任何股东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股份, 都有一定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先买权,因而股 东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在转让股份问题上,还有一些其他规定。如德国公司法 规定,转让股份务必要经过公证形式,或者符合公司细则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 在英国,公司内部细则往往规定转让股份还得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我国公司法第 35条也有类似规定。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公司法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30人;法国公司法 规定不得高于50人,如果超过50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股东人 数须降到50人,或者解散该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股东 人数限于2人之上50人之下。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比较了解也比较 熟悉,许多都是同一家庭的人员或亲朋熟友,他们具有长期合作共事的基础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一般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 构,主要股东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并直接参加公司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解散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 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这主要表现在公司处理重大事务时,除 了强调股权的主要作用外,还强调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应具有的作用。 此外,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 东审阅即可。 目前,我国存在有五种不同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分别是: (1)依公司法第20条设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2)依公司法第64条规定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3)依公司法第21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 (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而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 业 (5)符合中国民法通则要求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 复习思考题 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2.美国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3.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 第八课时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
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细则规定,任何股东转让其一部分或全部股份, 都有一定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先买权,因而股 东之间的关系比较稳定。在转让股份问题上,还有一些其他规定。如德国公司法 规定,转让股份务必要经过公证形式,或者符合公司细则规定的其他形式要求。 在英国,公司内部细则往往规定转让股份还得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我国公司法第 35 条也有类似规定。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公司法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不得多于 30 人;法国公司法 规定不得高于 50 人,如果超过 50 人,则必须转变成股份有限公司,否则股东人 数须降到 50 人,或者解散该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股东 人数限于 2 人之上 50 人之下。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比较了解也比较 熟悉,许多都是同一家庭的人员或亲朋熟友,他们具有长期合作共事的基础。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一般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 构,主要股东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并直接参加公司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解散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 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这主要表现在公司处理重大事务时,除 了强调股权的主要作用外,还强调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应具有的作用。 此外,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 东审阅即可。 目前,我国存在有五种不同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分别是: (1)依公司法第 20 条设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2)依公司法第 64 条规定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3)依公司法第 21 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 (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而设立的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 业; (5)符合中国民法通则要求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 复习思考题 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2.美国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3.当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形式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利弊? 第八课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 4
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 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以股票为计量单位的,即每一股股票在注册资本中 所代表的金额是一致的、相等的,整个注册资本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用股份 数来表示。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准上市的公司,又称上市公司(1 isting Corporation), 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其股票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流通。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与公司的董事 会及管理层是分离的,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是董事会和管理 层 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 分配表等。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类公司一般属于股本大、资金雄厚、股东人 数众多、内部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效益髙、竟争力强的公司。 根据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西方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在证券交易 所公开挂牌上市的公司,其特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似。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在区分不同公司形式时,还必须十分明确母公司( parent company)、子公司 ( subsidiary)和分公司( branch)各自的法律特征及其主要区别。这对于深入理解 公司以及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 公司法中,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 (一)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传统的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 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从事大量 的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有时亦称总公司或本公司。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母公司又称 为控股公司( holding company),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有 定区别的。尽管从理论上讲,控股公司与母公司都是通过掌握一个以上其他公 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从而达到控制上述公司之目的 但严格来说,这类公司应区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 pure holding company) 和混合控股公司( mixed holding company)两类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对其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掌握子 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数额就是实行此种有效控制的关键,当然也有其他的控制方 式。但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规定,集中体现在母公
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股份有 限公司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其股票是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 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为: 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以股票为计量单位的,即每一股股票在注册资本中 所代表的金额是一致的、相等的,整个注册资本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用股份 数来表示。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获准上市的公司,又称上市公司(listing Corporation), 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其股票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流通。 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与公司的董事 会及管理层是分离的,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是董事会和管理 层。 4.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 分配表等。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类公司一般属于股本大、资金雄厚、股东人 数众多、内部管理机构权责分明、效益高、竞争力强的公司。 根据西方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西方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在证券交易 所公开挂牌上市的公司,其特征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似。 三、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在区分不同公司形式时,还必须十分明确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 (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各自的法律特征及其主要区别。这对于深入理解 公司以及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现行 公司法中,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 (一)母公司的法律特征 按照传统的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所谓母公司,系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 票(份)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母公司本身往往也从事大量 的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有时亦称总公司或本公司。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母公司又称 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有 一定区别的。尽管从理论上讲,控股公司与母公司都是通过掌握一个以上其他公 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从而达到控制上述公司之目的。 但严格来说,这类公司应区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 和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两类。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对其子公司实行严格控制。掌握子 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数额就是实行此种有效控制的关键,当然也有其他的控制方 式。但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不同规定,集中体现在母公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