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 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 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土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 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 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 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硏究和硏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硏究 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 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 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 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 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 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 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土学位的 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 发给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 工作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 25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 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 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 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 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 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 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 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 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 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 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 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 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 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 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 发给。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 工作细则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主席令第29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 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 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 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 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 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 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 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 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 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选) (主席令第29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 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 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 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 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 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 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 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 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 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 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
法律法规规章 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 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 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 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 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 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 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 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 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 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 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 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 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 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 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 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 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 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 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 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 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法律法规规章 27 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 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 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 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 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 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 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 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 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二十三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 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 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 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 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 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 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 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 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 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 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 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 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 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 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 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 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 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 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査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 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谁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 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 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 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 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 险调査评估。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 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 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28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 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 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 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 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 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 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 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 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 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 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 险调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 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 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
律法规规章 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 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 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 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 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 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第五章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 和特殊人才。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 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 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 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 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 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 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 29 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 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 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 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 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 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 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 和特殊人才。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 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 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 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 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 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 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