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 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 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
法律法规规章 15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 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 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 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 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 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 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 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 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 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 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16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16 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 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 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 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 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 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 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 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 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 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 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 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 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 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 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 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 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 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 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法律法规规章 1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 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 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 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 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 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 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 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 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 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 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 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 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 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 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 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 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 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 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 术工人。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18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1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 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 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 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 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 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 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 术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律法规规章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 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 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 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 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 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法规规章 19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 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 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 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 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 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 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