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10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10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 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 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 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 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法律法规规章 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 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 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 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 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 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 复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 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 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 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12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 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 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 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 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 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 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 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 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
律法规规章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 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 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 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 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 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千人 国务委员若干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法律法规规章 13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 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 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 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 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 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 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 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中南大学本科生手册 14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 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