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 建立时期 形成时期 发展时期 改革时期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萌 芽 阶 段 建 立 时 期 形 成 时 期 改 革 时 期 发 展 时 期
一、萌芽时期(十九世纪三十年代) 英国在1601年颁布,《济贫法》 保障内容: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 保障性质:恩赐性和惩戒性 英国在1834年颁布新《济贫法》 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原则: 政府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种积极的福利 举措。 意义: 首次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一互济性及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的一致性
一、萌芽时期(十九世纪三十年代) 英国在1601年颁布《济贫法》 保障内容: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 保障性质:恩赐性和惩戒性 英国在1834年颁布新《济贫法》 ——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原则 : 政府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种积极的福利 举措。 意义: 首次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互济性及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的一致性
÷1、《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背景: 冬新 社会动荡、教权衰落、民族国家与王权兴起,一些 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国家的发展,并 使王权得以巩固,政府开始介入济贫事务。 《济贫法》颁布:(惩戒性) 文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 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 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 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为失业者、贫民小 孩提供(有限)的帮助
❖ 1、《济贫法》的颁布与济贫制度的确立 ❖ 背景: ❖ 社会动荡、教权衰落、民族国家与王权兴起,一些 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国家的发展,并 使王权得以巩固,政府开始介入济贫事务。 ❖ 《济贫法》颁布:(惩戒性) ❖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 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 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 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为失业者、贫民小 孩提供(有限)的帮助
旧济贫法的基本内容 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 。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 收容机构; 。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提倡父母和子女的社会责任: ·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必 旧《济贫法》兼有强迫劳动和法律救济的性质, 但以前者为主。它是旧的社会结构为了维持其秩序而 做出的努力,但它的颁布本身却说明正在变动的社 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己使旧有的保障形式无法运转,社 会保护的职责历史性的落在国家的肩上
旧济贫法的基本内容 ❖ 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 ❖ 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 收容机构; ❖ 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 提倡父母和子女的社会责任; ❖ 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 旧《济贫法》兼有强迫劳动和法律救济的性质, 但以前者为主。它是旧的社会结构为了维持其秩序而 做出的努力 ,但它的颁布本身却说明正在变动的社 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已使旧有的保障形式无法运转,社 会保护的职责历史性的落在国家的肩上
2、济贫制度的发展(英国、瑞典、荷兰、中国) 十八世纪,英国议会又分别于1782年和1795年通过了《吉尔伯特法》和 《斯宾汉姆兰条例》。 弧壳餐賀著蒋条辑纂骁鑫对象缩小到只限于老人,患病和体弱的穷人, 《斯宾汉姆兰条例》则规定:工人劳动所得如不能维护生活,可从济贫 税中取得补助。 十九世纪初由于贫民增多,济贫税加重,不少人反对《济贫法》。, 英国 议会成立了接贫法调春季员会,1834车议会根锯调香委员会的报告,通 过了新《济贫法》。新法对1601年的旧《济贫法》和以后通过的一些法 馨隽动男的宝是窝警外督产代k立养济院,安宜身体健康 。确立了“劣等处置”和“济贫院”规则.迎得了富有阶层的欢迎 领取救济的对象只限于住在济贫院、贫民习艺所内的贫民,但领取救济 的人必须接受3个条件: (1)丧失个人尊严,因为接受救济被认为是不体面的。 (2)丧失个人自由,必须被禁闭于习艺所内,不能外出。 (3)丧失政治权利,也就是失去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
2、济贫制度的发展(英国、瑞典、荷兰、中国) ❖ 十八世纪,英国议会又分别于1782年和1795年通过了《吉尔伯特法》和 《斯宾汉姆兰条例》。 ❖ 《吉尔伯特法》把贫民收容对象缩小到只限于老人,患病和体弱的穷人, 孤儿及只有母亲抚养的儿童。 ❖ 《斯宾汉姆兰条例》则规定:工人劳动所得如不能维护生活,可从济贫 税中取得补助。 ❖ 十九世纪初由于贫民增多,济贫税加重,不少人反对《济贫法》。英国 议会成立了济贫法调查委员会,1834年议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通 过了新《济贫法》。新法对1601年的旧《济贫法》和以后通过的一些法 规作了修正,规定停止发放院外救济,设立“养济院”,安置身体健康 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在院内劳动,以工代赈。 ❖ 确立了“劣等处置”和“济贫院”规则.迎得了富有阶层的欢迎. ❖ 领取救济的对象只限于住在济贫院、贫民习艺所内的贫民,但领取救济 的人必须接受3个条件: ❖ (1)丧失个人尊严,因为接受救济被认为是不体面的。 ❖ (2)丧失个人自由,必须被禁闭于习艺所内,不能外出。 ❖ (3)丧失政治权利,也就是失去公民权,特别是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