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 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 进入了阶级社会,形成了国家和法律。 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有 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此以前,无论是古代文献中的记载或是近代 的有关研究,在论及中国法律起源时都仅仅是指出法律产:生的时 间而已,并没有回答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而运用马克思主 义的理论和方法,则不仅可以指出中国法律产生的具体时间,而且 可以找出法律得以产生的经济的和阶级的原因,把具体的研究建 立在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 但无庸讳言,由于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这一时期对马克 思主义法律起源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因而未能很好地揭示中 国法律起源的规律及其特征。具体说来,前苏联法学界的权威理论 认为,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按照这一理论,既然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那么它必然与国家密切相联,在 起源上它至少应与国家同时产生,甚或先有国家后有法律。而将这 套理论运用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研究,则产生了如下的论点:中国奴 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与此相应,中国法律也起源于夏代;复代 之前是原始杜会,既不存在国家,也不存在法律,显然,这种理解是 机械的。近年来,已经有人撰文对这种论点提出异议,认为法律起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多,?62页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涯 7 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二、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确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压迫,也 没有法律和国家。恩格斯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 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 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已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 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但这是指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 会,并不包括已经有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因为恩格斯在这段 话之后又说:“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 是如此。”g 在国家与法律的起源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不认为法律 与国家同时产生,甚或先有国家后有法律。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 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 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 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 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 公共权力,即同家。”显然,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国家与法 律的起源上是先有法律后有国家,法律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 而且,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通过叙述古希腊雅典的历史和古罗 例如,倪止茂:《论法律的起源》,《社会科学(上海)】,98】年第】期:李景毅 《法本论,《兰州学刊》,1980年第3期;曹三明:《法律起源考论,载屮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的评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 ②《乃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92一93页。 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38一239页
中国法制更史第一卷夏雨周 马的历史,指明了法律先于国家而产:生。 在古希腊的雅典,奴隶制国家是在公元前509年的克利斯提 尼改革后最终形成的,但在此之前法律就已经存在了。恩格斯认 为,早在传说的提修斯改革时,“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 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 非自已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公 元前621年,执政官德拉古依据习惯法为雅典人制定了一部严峻 的法典,与克思评价说:“这证明已进入到以成文法代替习惯法的 时期。”②后来,雅典又经过公元前594年的梭伦改革(又称梭伦立 法),直到公元前509年的克利斯提尼改革才铲除了氏族制度的最 后残余,形成了国家。 古罗马的国家产生小“王政时代”后期的塞尔维·图里阿改 革,在此之前,法律也早已存在恩格斯说,罗马的氏族元老院在许 多惠情上有决定权,有预先讨论法律的权力:新法律一般由入民大 会通过,人民大会有权通过或⑤决法律,有权选举高级公职人员, 并有最后的诉讼决定权。他还说:“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 有勒克斯,.他同样也是军半首长、最高祭同和某些法庭的审判 长。” 事实上,诈多民族学的材料也充分说明,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末期,产生于国家形成以前这里仅引述中国民族学的一些材料予 ①《与克思恩格斯迷巢算4卷.106页 名《摩尔根(代社会书摘要》,186页 3《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4卷,123简
第一章中回法律的起源 以说明。① 我们先来看一则古代的史料。三国时期,我国北方的乌桓族尚 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军半民主制阶段,但根据记载已有习惯法存 在。《三国志·魏书·乌丸传》注引《魏书》:“常推葬勇健能理决斗 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台下落自为一部, 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部众莫敢违犯。 .其约法,违大人言死,盗不止死。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 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北。自杀其父兄 为罪。其亡叛为大人所捕者,诸邑落不肯受,皆逐使至雍狂地。”根 据这段引文,乌桓族的习惯法主要是刑事法律,其所涉及的罪名有 违大人言、盗不止、亡叛等,刑罚有死刑、赎刑、流刑等。又,“推募勇 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由大人审理各部落不能判决的互 相杀案件,说明已有诉讼方面的程序性习惯法。 我国现代民族学的材料也说明原始社会末期存在着习惯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尚有十几个少数民族处于父系氏族社会向 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有的甚至带有母系制的残余。在全国人大常 委会民族委员会的主持下,对这些少数民族进行了历史和现状的 调查.调查材料表明,处于原始社会未期的各少数民族大多有自已 ①岸尔根在古代社会》书中认为,美洲印第交人种的易洛魁人的氏放有权利、 特权和义务构成的氏族法(jus gentilicium),并列举了氏族法的t功内容。(商务印书馆 1983年版,6982贞)恩格斯却将这十项内奔称为氏族的习俗”,(《马克思恩格斯 选典》第4卷,81页)从社会发版的阶段米看,易洛魁人的氏族尚处十母系氏族时期.不 应有法律存在。不过,摩尔根在谈到氏族的血复仇时说:“市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宠刑 罚的法律,作氏族仁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冶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5页)这 段话在一般意义上是正确的
10 中回法制通史第二鉴,夏皮周 的习惯法。例如,本世纪50年代以前还处于父权级隶制阶段的西 盟佤族有称作“阿佤理”的习惯法:解放前基本处丁原始社会未期 农村公社时期的景颇族有称为“通德拉”的习惯法。根据曹三明同 志的归纳,这些习惯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维护财产所有权的规范 如西盟佤族对盗窃行为这样惩处:如果盗窃的数额小,义非惯 犯.只需归还原物:如果数额较大,又是屡教不改的,就要被赶出寨 子或处死:而处死人都由亲人或同姓近亲公议执行。 (二)保护人身权利的规范 云南省怒江地区的怒族一般以“命金”来抵偿伤害他人生命的 罪过。“命金”是活牛、十牛各七头。景颇族的“命金”大都是田地、 牛和货币,但如果打死偷窃者、奸淫者侧不须赔偿。 (三)借贷规范 景频族一殷借贷有利息,过期不偿按复利算利息:借贷到期尤 力偿还的,债权人或拉偾务人的牛,或抄债务人的家:如果欠债数 额人,债权人川以“拉人”抵债,债务人可以以本人或子女给债权人 做奴隶来抵债。 (四)继承规范 除个别保阁母系氏族公社习惯的民族外,人多数少数民旅都 实行由儿子继承的制度,女儿的继承权一般被剥夺;如果没有儿 子,或招赘继承,或由近亲男子继承 (五)婚姻规范 佤族禁止同姓通婚,同姓男女发生性关系要受到严惩,·殷要 处死,景颇族通行单方姑舅表婚,即姑家男子必须娶舅家女子,何 舅家男子不能娶站家女子:还流行转房制(兄死弟娶嫂,或弟死兄